[ 王曉民 ]——(2012-7-23) / 已閱4515次
近日,北京朝陽公園發生的某副教授與女記者“約架”事件,使網絡對罵與網絡約架這一問題再次呈現在公眾面前,并引發社會對網絡言論環境的擔憂。任何自由都有界限,網絡對罵與網絡約架也不例外。因此,思考網絡對罵及網絡約架的法律界限仍是一個有意義的話題。
必須明確的是,網絡對罵與網絡約架在本質上分別屬于罵與約架。從道德層面來看,兩者都不屬于理性、平和、文明的問題解決方式,都應當受到譴責。但從法律角度來看,其是否應當受到規制、該受到何種規制卻不是一個“是非對錯”涇渭分明的問題。
先說網絡對罵。首先,關于“罵”的本身就比較難以界定。對于一些明顯帶有侮辱、矮化色彩的詞語,例如“雜種”、“賤人”等,認定“罵”比較容易。但對于一些與批評聯系在一起的擬物化詞語,如“白眼狼”等,認定為“罵”就存在一定的難度。從維護言論表達自由的角度來看,通俗語言表達方式中的“罵”在法律上不應當被限制。
其次,兩個人之間的對罵,如果不是發生在公共場所,也不應為法律所明令禁止。因為法律雖不拒絕私事,但一般也不會主動介入私事,而非公共場所的兩人對罵通常并不直接傷害到第三方。何況,對罵的雙方已經彼此傷害與受傷害。因此,非公開性的網絡對罵,法律不應當涉及,除非一方的罵已經達到了“嚴重侮辱”程度并導致另一方出現自殺等嚴重后果。而半公開性、公開性的網絡對罵就比較復雜。例如,博客、微博等,雖然在某種程度上,因其開放性而具有一定的“公共場所屬性”,但更重要的特征是“公共媒介屬性”。公共媒介的一個重要特征是迅速傳播。因此,在網絡公共媒介上對罵,雖然不會對現實的公共秩序造成影響,但卻可能讓受眾的第三方感到難受。當然,罵與社會環境、個人教育等因素有關,在現階段尚不可能消除。所以,對于半公開性、公開性的網絡對罵,法律應當有所規制,但只應限于“嚴重程度”的罵。何謂“嚴重程度”的罵,可以借鑒美國的判定方法。在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明令禁止在電視或公共媒體上使用任何含有“shit piss fuck cunt cocksucker motherfucker tits”這七個詞之一的話語,否則就應當承擔責任。
再談網絡約架。和網絡對罵一樣,如果是非公開性的兩人網絡約架,法律也不必介入,除非網絡約架已經在公共場所踐行或者踐行中造成了輕微傷以上的后果。原因有二:其一,網絡約架如果沒有踐行,其在本質上尚屬于“思想”。作為法律是不應當規制想法的,除非這種想法造成了即刻的、現實的危險,如多人一起在網絡上相約使用木棍、槍支等械具打架,否則就難以認為其擾亂公共秩序或侵犯人身權利。其二,無論如何,網絡約架畢竟屬于私事,在對公共秩序沒有現實危險或造成侵犯人身權利的后果時,法律就不應當介入。
對于半公開性、公開性的網絡約架,如果沒有在公共場所踐行或者踐行中沒有造成輕微傷以上的后果,是否應當受到法律的規則,就要看其是否帶來了現實圍觀并因此擾亂了公共秩序。如果帶來了現實圍觀并擾亂了公共秩序,就應當受到法律的懲罰。這一方面是因為網絡約架具有示范性的效用;另一方面則是因為即使是單純的“只約架不打架”,也會有明確的現實場所,那么導致一些人在約定的時間到約定的地點現場圍觀也就難以避免。如果現場圍觀給公共交通、公共場所等帶來了實際干擾,那么對于半公開性、公開性網絡約架的人給予法律上的處罰也就是必要的。
(作者單位:河南省平頂山市人民檢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