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張春明 ]——(2012-7-23) / 已閱4140次
我國檢察權的功能和特性,契合了社會管理創新的維護社會秩序、促進和諧發展、保障人權等價值目標。檢察機關應該把法律監督職能和推進社會管理創新緊密結合起來,通過全面履行法律監督職能,為促進整個社會的科學發展和諧運行提供制度保障和法治環境。
其一,檢察權的權力監督性。孟德斯鳩在《論法的精神》中說道:“權力導致腐敗;絕對權力導致絕對腐敗。”在社會公共管理中,由于政府是社會管理的主導力量和主要實施者,必然導致公權力的介入,存在權力被擴張和濫用的可能性,所有社會管理中迫切需要“權力制約權力”的制度性監督。在我國權力結構中,檢察權處于一種獨特的地位,是獨立于審判權、行政權的具有國家強制力的法律監督權。這是憲法和法律賦予檢察機關的職責所在,也是檢察機關推進社會管理創新的立身之本。檢察機關參與社會管理的基本職能仍然是對權力的監督,而不是“代行”,是通過“監督”有關機關的執法、司法行為來達到對矛盾的調控。作為具有國家強制力的公共性權力,檢察機關應該把自己的法律監督職能與社會管理創新銜接好、發展好,為社會發展提供公正、高質量、有效率的法治保障。
其二,檢察權的司法能動性。法律應對社會改革和變遷起指導作用、保障作用和推動作用,或者說,法律應對社會的發展變化及時作出適當的回應。多年來的檢察體制機制改革實踐也在不斷證明,探索和建立中國檢察制度的基本框架的過程,同時也是不斷對檢察機關法律監督的范圍、方式、制度、手段等內容構建的發展過程。檢察權的能動特質決定了檢察權能夠從刑事犯罪和民事、行政糾紛中出現的新特點出發,充分考慮法律精神、法律規則和案件的具體情況,慎重平衡各方主體權益,運用政策考量、利益衡平、柔性執法等方式履行檢察職能、分析預警研判、創新工作機制,為實現社會體制轉型和社會的普遍正義發揮積極的作用。
其三,檢察權公平正義的保障性。公民權利保障是我國社會建設的根本目標。“以人為本”是轉型期中國的核心社會價值。我國憲法明確規定“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最大的特點就是大幅增加了保障人權的內容,這明確了檢察機關在公民權益保護中的具體任務和作用。然而,對公民人權的保護不是單純的紙面論證,需要將“以人為本”的哲學理念貫穿于具體的方式、制度和實踐中,使之真正成為檢察機關參與社會管理創新的重要內涵。在社會管理創新視野下,檢察權應當積極回應社會需要和公民訴求。研究人權保障的機制構建,特別是檢察機關在社會管理創新中要結合檢察權能的配置和設計,從權能和制度上關注對弱勢群體的保護以及對其他特殊群體的幫扶和救助意義重大。
其四,檢察權的社會服務性。檢察權作為上層建筑的重要組成部分,其各項工作必須服務于社會主義經濟基礎。社會管理中國家設立檢察權的目的,就是通過依法履行法律監督職責,保障將社會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生活的每一個領域納入到法律的支配之中。檢察機關不僅承載著維護社會穩定的職能,而且承擔著社會公共職能,維持社會生存和發展的共同條件和社會公共生活秩序。在社會管理創新中,檢察機關通過執法辦案、職能延伸和訴訟監督,推進經濟與社會協調發展,體現了上層建筑服務于經濟基礎的社會發展規律。
(作者為天津市紅橋區人民檢察院檢察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