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姚建軍 ]——(2012-7-23) / 已閱4601次
裁判要旨
如果被控侵權人銷售的產品外觀與外觀設計專利套裝中的其中一件相同,即構成侵權;但如訴爭外觀設計專利屬于現有設計,則被控侵權行為不構成侵害專利權的行為。
案情
2009年11月26日,王明華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護體套裝”(專利號為ZL200930270347.8)外觀設計專利,2010年8月11日獲得專利權。該外觀設計專利共有圖片12張,專利簡要說明記載:1.護體套裝主要是各種面料貼身美體的服裝。2.件1是護體套裝護腰圖。3.件2是護體套裝短褲圖。4.件3是護體套裝護腿圖。5.件4是護體套裝護腕圖。6.按摩套裝的面料為凹凸編制設計工藝。7.護體套裝護腰外面主視圖為專利公報使用圖。王明華認為,哈建國未經其許可,在多家店鋪銷售的腰封的外觀設計與涉案專利件1護體套裝護腰外面、里面主視圖及里面后視圖相同,故訴至陜西省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請求判令哈建國停止生產、銷售侵權產品;賠償損失10萬元。
哈建國對其銷售被控侵權產品沒有異議,但其提供的公證書證明:2008年12月24日其網易的博客和2009年9月個人相冊上有與被控侵權產品外觀相同的腰封。
裁判
西安中院經審理認為,本案中,哈建國對其銷售被控侵權產品沒有異議,其抗辯理由是該產品采用的是現有設計,并提交了爭訟之專利申請日即2009年11月26日之前,網易博客和個人相冊上有與哈建國所售被控侵權產品外觀設計相同的產品;同時,上述博客和個人相冊并未設定訪問權限,即便設定有訪問權限,博客和個人相冊屬于不同的主體,進入該網頁的人群亦不屬于特定人群,因此可以認定被控侵權產品的外觀設計屬于現有設計。
西安中院判決:駁回王明華的訴訟請求。
宣判后,當事人雙方均未上訴,本案已發生法律效力。
評析
1.外觀設計的法律屬性 專利法的立法宗旨之一是通過授予發明者在一定時間和空間內對其發明創造的壟斷權,達到鼓勵發明創造的目的。因此,專利法要求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創造具有新穎性與創造性的“品格”,外觀設計既然屬于發明創造的一種,就必須體現出這一與現有設計不同的專利法意義上的“品格”。
2.外觀設計的保護范圍 根據我國專利法相關規定,外觀設計不能脫離產品而獲得專利權的保護,但外觀設計專利保護的客體不是產品的本身,而只是由產品的形狀、圖案、色彩等設計要素構成的該產品的外觀設計,產品只是外觀設計的載體。亦即我國外觀設計專利制度保護的是以產品為載體的外觀設計,而非脫離產品的外觀設計。因此,在確定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時,應當同時考慮產品的類別以及外觀設計兩個層面。當然,在類似產品上采用無實質性差別的外觀設計,仍應認為落入外觀設計保護范圍之內。本案中,爭訟之外觀設計專利共有12張圖片,專利簡要說明載明了護體套裝主要是各種面料貼身美體的服裝,其中包括護體套裝護腰圖、護體套裝短褲圖、護體套裝護腿圖、護體套裝護腕圖,應該說這里的護腰、短褲、護腿、護腕是分別獨立的以圖片的形式表示了該產品的外觀設計,因此可以認為每一個獨立的圖片都是外觀設計的保護范圍,不能簡單地認為只有整體使用護體套裝才屬于專利權的保護范圍,單一使用其中任何一套不屬于外觀設計專利的保護范圍。
3.侵犯外觀設計專利權的路徑 外觀設計是以產品為載體,通過不同于同類產品且富有美感的外觀吸引消費者的注意,獲得市場利益的回報。通常情況下,判斷是否侵犯外觀設計專利權的路徑主要考慮以下方面:首先應當審查被控侵權產品與專利產品是否屬于同類產品,產品類別不同的,即使其外觀設計的形狀、圖案以及色彩設計三要素相同,也不應認為是外觀設計相同;其次判斷被控侵權產品與外觀設計專利是否構成相同或者有無實質性區別,對此判定主體應當是基于被比對設計產品的“一般消費者”的知識水平和認知能力進行綜合評價;再次對被控侵權產品與外觀設計專利進行對比,應當進行整體觀察和綜合判斷,具體方式是指由被比設計的整體來確定是否與外觀設計相同或者無實質性區別,而不從外觀設計的部分或者局部對比。對“一般消費者”而言,整體視覺效果無差異的,認定外觀設計相同;無實質性差異的,認定外觀設計也構成等同。本案中,哈建國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在多家店鋪銷售的腰封的外觀設計與涉案專利件1護體套裝護腰外面、里面主視圖及里面后視圖相同,落入了爭訟之專利的保護范圍。
4.現有設計的抗辯 專利法規定的現有技術,是指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為公眾所知的技術。在專利侵權糾紛中,被控侵權人有證據證明其實施的技術或者設計屬于現有技術或者現有設計的,不構成侵犯專利權。由此,現有設計抗辯強調的是技術在專利申請日之前為公眾所知曉,這樣就使得在后的外觀設計喪失了專利法所要求的新穎性特征,不應得到專利法的保護,被控侵權人可以此作為自己行為不構成侵權的抗辯理由。本案中,哈建國在答辯中,明確以現有設計抗辯,并提供了訴爭專利申請日之前即網易的博客和個人相冊上有與被控侵權產品外觀相同的腰封,由此表明在申請日之前公眾已能從公開途徑獲知該產品的外觀設計,故被控侵權人使用的設計屬于現有設計,而屬于現有設計的外觀設計專利當然不應得到專利法的保護。
本案案號:(2011)西民四初字第00016號
(作者單位:陜西省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