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徐秀紅 ]——(2012-7-25) / 已閱5253次
短信犯罪是近幾年才出現的新事物,短信證據也是證據法領域的新課題。要懲治短信犯罪,必須確立短信的證據效力。目前在我國司法實務中,對短信的證據資格一般持肯定態度,認為短信應當作為證據,具有證據資格。但是,對短信的證據種類,在案件中的證明力和短信證據的收集等問題爭議很大。所以,在立法上,應當盡快明確短信證據的證據資格,規定短信的證據規則、短信證據的合法收集程序等,使打擊短信犯罪更加有程序法上的依據。
建立切實有效的短信監控機制。現有的短信傳送都采用“存儲轉發”的傳輸機制。所謂“存儲轉發”機制,是指一條短信在傳輸的過程中,必須經過交換服務器。由該服務器決定該條短信被存儲或被立刻轉發至目的地。因此,短信的完整傳送過程是由發送人發送短信至服務器,再由服務器將短信轉發至接收用戶。一般來說,發送到服務器的短信,如果接收用戶在服務區或在待機狀態,服務器便自動轉發;如果接收用戶在服務區外或者關機,服務器會先將短信儲存,一旦接收用戶回歸服務區或重新開機再轉發。因此,對短信進行監控,一般只能集中在短信發送到服務器這一階段。但是目前利用技術監控的內容,只能識別信號的傳輸質量,而無法識別以及過濾信號的內容。如果要精確判斷短信的內容,只能靠人工截留特定的短信,再通過人工翻譯審查。這種方法面對巨大的信息發送量是無能為力的。現在實踐中只能是在違法信息造成重大影響后再進行追查。因此,有必要建立切實可行的事前預防機制,將短信犯罪防患于未然。例如,可以對短信流量突然增多,短信群發數量超乎尋常的手機或平臺的短信內容進行抽檢,防止其傳播有害信息。也可以由特定的國家機關建立信息監測系統,對移動網絡發送的短信實施“關鍵詞”過濾,包含有特定信息的,可能是危及國家安全、有欺詐嫌疑等短信犯罪的,比如說有“六合彩”等字眼的,可以要求運營商將其攔截進行人工判別,以預防短信犯罪。
(作者單位:湖北工程學院政法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