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胡應軍 ]——(2012-7-26) / 已閱15251次
三、完善錯案追究制度的對策
(一)以程序正義作為判斷錯案的標準
從我國各個地區對錯案的法律定義及判斷標準來看,主要從結果意義上來判斷錯案,體現人們對實體正義的追求,對判決結果的關懷。但這種通過判決結果來判斷錯案具有不確定性,容易造成種種弊端。因此,筆者認為,由于事實判斷和法律判斷兩個方面存在不確定性,從而也使錯案標準具有模糊性,因此不能以實體正義作為判斷錯案的標準。而對于程序問題來說,其直觀的外表特征更容易被人們所看見,更容易判斷是否是錯案,因此,本文認為以程序正義為標準來判斷錯案更具合理性。
(二)明確追究責任的錯案范圍
首先應當追究責任的案件必須是已經生效的并且被認定為錯案的案件。從實踐中我們可以看出,一起生效的判決出現錯誤在于法官在審理案件過程中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錯誤和審判程序錯誤。是不是一個案件如果出現以上錯誤就應當追究法官的責任呢?本文認為,在審理案件過程中如果法官出于某種目的或者是貪贓枉法而違反事實、違背法律作出錯誤的判決,這是性質最為嚴重的錯案,由于這類情況刑法已有明確規定,就不屬于錯案責任追究的范圍。如果法官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基于法律認識上的問題而不是違反法定程序和違反審判規則根據自身的法律素養而作出的錯誤判決,本文認為不應當追究法官的責任,我國應當給予法官在司法權限內的豁免權,保證法官獨立辦案。如果應當追究,那么我們法院的二審程序和上訴審程序就沒有意義了。如果法官并不希望錯誤結果的發生,但在審判過程中由于過失或疏忽大意而違反了認證規則,程序正義的標準等產生的錯誤,這就是應當追究法官的責任,這也就是說法官在過失心理狀態下違反了審判規則,法定程序等方面產生錯誤的案件,都應當追究責任。
(三)建立錯案責任追究的程序
要使錯案責任追究真正落實必須改變以往單純由法院進行內部追究的模式,建立監督制約機制的錯案責任追究程序。在各中級人民法院以上的法院成立錯案追究委員會。基層法院可設立錯案追究小組,認為是錯案的可報中級人民法院錯案追究委員會確認,其本身無權確認錯案。本文認為可以借鑒審判委員會的做法,發現錯案時,可經錯案追究委員會集體討論,以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決定該案是否屬于應當追究責任的范圍,如果屬于,則由錯案追究委員會向作出錯誤判決的原法院的院長提出對有關法官進行錯案責任的司法建議書。人民法院按照組織原則對法官追究責任后報錯案責任追究委員會備案。
(四)制定專門立法
錯案追究制度的立法在實踐中并沒有在中央立法層面上統一的權威文本制定下來,而是由地方人大制定相關的規范性法律文件,統一規范本行政轄區的司法行為。這使得錯案追究制度在實踐中難以操作。所以應當不斷完善錯案追究制度的立法,確定一個統一的標準,制定專門的立法使其能協調好與其他法律、法規的關系,真正發揮作用。
筆者深知,錯案追究制度的完善與落實不可能一蹴而就,實際上要比議論的要復雜和艱難得多,甚至是曲折反復的,但我想經過努力,不斷完善錯案追究制度,真正建立起可行性科學性的制度,那么錯案責任追究將不再是口號,真正發揮其作用,維護司法公正,保障當事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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