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青晴 ]——(2012-7-31) / 已閱5748次
[案情]
韋某(女)與施某(男)于1987年認識戀愛,并于1988年2月10日登記結婚。婚后生育有三女一子。2001年,施某以夫妻感情破裂為由,向法院起訴離婚,并請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一套三層半樓房。后法院判決準予施某和韋某離婚,夫妻共同財產中三層半樓房一套因未辦理相關產權手續,法院不予分割,而告知其待產權清晰后另行起訴。2012年6月,施某以夫妻共同財產中一套三層半樓房未分割為由,再次將韋某起訴至法院,請求法院依法分割一套三層半樓房。
[分歧]
在審理本案過程中,就本案是否已經過了訴訟時候問題,合議庭有不同的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本案已經過了兩年的訴訟時效。
第二種意見認為,本案不適用兩年的訴訟時效。
[分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理由如下:
第一,訴訟時效相關問題的梳理。訴訟時效是一種期間,當事人只有在此期間向法院提起訴求,其合法權益才得到法院的司法保護。超過這一期間而向法院提起訴求的,法院則不予保護!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蓖ㄕf認為,民事權利所規定的訴訟時效僅適用于請求權。請求權分為債權請求權和物權請求權。債權請求權適用訴訟時效,但是物權請求權是否適用訴訟時效,存在較大爭議。本案中,夫妻共同財產分割請求權,屬于物權請求權中的共有物分割請求權。
第二,夫妻共同財產分割請求權的訴訟時效問題。物權請求權屬于對世權,即以一般不特定人為義務人,而要求其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由此而言,夫妻對其共同財產的共有所有權是絕對權利,只要沒有喪失共有基礎或曾分割過就一直享有共有的物權。也就是說,離婚后,存在其他情形可以對未處理的夫妻共同財產另案訴訟處理,只要該夫妻共同財產的物權共有權沒有發生實際變動,即第三人善意取得、沒有改變物權共有權的狀態,則不應當受到訴訟時效的限制。本案中,夫妻共同財產:一套三層半樓房,因離婚時未辦理相關產權手續,法院不予分割,而告知其另行起訴。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八條的規定:“離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的,經審查該財產確屬離婚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分割。”施某在離婚十年后,請求法院分割離婚時未處理的一套三層半樓房,且該樓房兩人至今未書面協商處理過,也未將其出售或贈與或毀滅,該樓房一直保持物權共有權的狀態,不受兩年訴訟時效的限制。
綜上,筆者認為,本案不受兩年訴訟時效的限制。
(作者單位:廣西賓陽縣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