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佚名 ]——(2012-8-1) / 已閱4879次
案情介紹:2004年7月,42歲的女子雪某向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索要200萬10年同居期間的應得財產。
雪某在訴狀中說,1994年,已有配偶的46歲的郭某,以結為夫妻相許諾,與當年32歲獨身的自己建立兩性關系,并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生活居住至今。
2000年5月,自己與郭某生下了女兒雨滴。10年間,雙方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所得利益上千萬,郭某也未向自己支付報酬,已形成事實上的夫妻關系。如今,兩人結婚已經成為泡影,郭某的許諾已不可能實現,因此,要求解除與郭某的非法同居關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的有關規定,解除非法同居關系時,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應照顧婦女、兒童的利益,考慮財產的實際情況和雙方的過錯程度,妥善分割,所以雪某要求郭某支付其應得財產200萬元。
“老公”不認同居關系
法院受理案件后,進行了開庭審理,郭某辯稱:雙方之間不存在婚姻法上的同居關系,雪某請求分割財產也沒有法律依據,請求法院駁回雪某的訴訟請求。
法庭上兩人再沒有了往日的溫情。為證明兩人不存在同居關系郭某還叫來了證人,出庭證明郭某一直與其合法妻子廖梅居住在一起。
法院經過幾次開庭,最后只能認定以下事實:郭某與廖梅于1970年登記結婚,居住在宜興市新街鎮,夫妻關系一直比較和睦。1994年,郭某結識了雪某。
雪某雖認為雙方長期同居生活,但并未提供雙方持續、穩定同居生活的依據。2000年5月雪某生一女雨滴,2002年3月,郭某與雪某就雨滴撫養事宜達成協議,并約定今后雙方再無任何糾葛。該協議經公證處進行了公證。
郭某1997年與他人共同出資計100萬元組建公司,后又增資至500萬元。
無錫市中級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婚姻法和最高法院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本案雪某認為其與郭某持續、穩定地共同生活至今,雖提供了一些合影照片和一些證言,但不能完全證明雪某和郭某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且郭某的出庭證人證明郭某一直與其合法妻子居住在一起,故對雪某稱與郭某形成同居關系的這一主張不予采信。
其次,同居期間的財產系指在雙方當事人同居期間已經取得或應當取得的財產,雪某提供的證據,沒有證據來源標識,她又非公司股東,同時未提供其與郭某合資開辦的相關證據。綜上,雪某訴稱要求分割與郭某同居期間共同財產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依據,法院不予支持。2005年12月,無錫市中級法院判決駁回雪某的訴訟請求。
同居關系分財產,證據更嚴格
雪某不服一審判決,向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近日,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同居關系與夫妻關系屬于兩個性質完全不同的法律關系。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基于合法的婚姻關系,夫妻一方名下的財產在雙方無約定的情形下,依法應直接認定屬雙方共同共有,此種情形屬于法律對共有財產所作的特別規定。
而同居關系的雙方當事人因不存在婚姻關系這一事實基礎,對其同居期間的財產能否認定為共有及如何分割,只能依照一般共有財產的形成及處理原則予以分割,而不能適用法律有關夫妻共同共有財產的規定作出處理,即同居期間一方名下的財產不應直接認定屬于雙方共有,另一方只有在舉證證實其與對方有共同的投入并經營,共同創造形成該財產的情形下,才能主張分割共有財產。
郭某雖然作為股東與他人設立公司并經營獲利,但雪某至今未提供充分證據證實其與郭某共同投資設立公司并共同經營,故其主張郭某作為股東的公司的注冊資金及利潤為同居期間共有財產的理由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如雪某認為其在郭某的公司付出勞動,可另行主張相應的勞動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