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周佑勇 ]——(2012-8-2) / 已閱5027次
作者:東南大學法學院院長、教授、博士生導師 周佑勇
司法公開是現代法治社會普遍遵循的一項重要司法原則,是司法正義實現狀況的重要評判標準。執行公開是司法公開的重要環節,是我國憲法和法律規定的司法公開原則的重要內容,也是實現程序正義的重要保障。當下,由于執行措施有限、當事人對執行過程不了解、執行法官和當事人溝通不足以及執行權過于集中等因素,導致不少案件得不到有效執行,引發民眾對司法的不信任,執行投訴高已成為困擾各級法院的突出問題。如何防止并解決這一難題,避免法院陷入“塔西佗陷阱”,已成為目前法院面臨的一項重大課題。正如丹寧勛爵所言:“正義不僅應當實現,而且應當以看得見的方式實現。”因此,構建一個公開透明、易于操作的執行公開機制,是削減執行工作的神秘性,保障當事人對司法的知情權、參與權與監督權的重要路徑。江蘇省豐縣人民法院所構建的陽光執行工作機制,即為當事人提供了一個參與、了解和監督執行活動的平臺,為破解執行難問題提供了一個很好的樣本。
一、陽光執行工作機制的現實意義
豐縣法院的陽光執行工作機制是順應司法環境和司法理念的轉變,在充分調研的基礎上,結合自身工作實際所進行的有益嘗試,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一是陽光執行工作機制實現了執行全公開,增強了司法公信力。司法改革要堅持群眾路線,而人民滿意度無疑是衡量改革是否成功的標準之一。執行公開是司法公開改革的重點和難點,執行又與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能否兌現直接關聯,因此當事人對執行公開的愿望遠比司法公開的其他內容強烈。然而,從目前的整體現狀來看,執行公開的實踐卻并沒有隨著當事人的期盼之殷切而水漲船高,在實際運作過程中公開不到位的情形遠未杜絕。陽光執行工作機制能夠做到從立案到執行的全過程公開,這在很大程度上消除了當事人和社會公眾對執行工作的不合理懷疑,為執行工作創造了一個有利的外部環境,提升了人民滿意度,亦在無形中增加了司法公信力,起到了很好的引領作用,值得借鑒。
二是陽光執行工作機制有效縮短了執行周期,提高了執行效率。執行效率原則的基本內涵就是快速及時對被執行人的財產采取執行措施,保護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一方面是當事人以最小的訴訟資源消耗獲得最充分、最及時的司法救濟;另一方面是執行機關以最小的司法成本,在司法執行活動中最充分、高效地發揮出對社會關系的調控作用,以實現社會安定。陽光執行的快速反應、分段集約機制,減輕了當事人的訴累,改變了過去一名執行法官包攬案件的現狀,避免了案件執行進度混亂無序、執行效率因人而異的局面出現,節約了司法資源,執行效率明顯提高。
三是陽光執行工作機制降低了執行投訴和信訪,遏制了權力濫用。由于執行法官直接接觸涉案金錢、財產等經濟利益,處于與這些利益“擦肩而過”的階段,這也是造成執行部門是法院廉政風險系數最高崗位的主要原因之一。從近幾年法院系統出現的違法違紀情況來看,涉及執行的占了相當大的比例。除主觀原因外,客觀上與制度不健全、落實不到位、缺乏監督等有很大關系。陽光執行工作機制通過保證當事人對執行全過程的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讓當事人及時發現執行中存在的問題,及時反映,可以使執行工作中的瑕疵和問題得到及時糾正和整改,從而有效遏制執行人員濫用權力,防止違法違紀現象發生。
二、陽光執行工作機制的實踐探索
在具體的司法實踐中,豐縣法院所構建的陽光執行工作機制,其核心主要包括四個部分,即一個載體,三項機制。
首先,陽光執行大廳是載體。陽光執行工作機制作為一項制度來實施,必須依托一個密切群眾和法院聯系的良好載體。豐縣法院建立的陽光執行大廳,工作環境開放透明,便民服務周到細致,融合著公平正義的司法理念,蘊含著讓執行權在陽光下規范運行的深意,促進了當事人與執行法官之間的交流互動,推動了溝通無障礙、服務全方位。
其次是執行快速反應機制。隨著我國城鎮化步伐的加快,人員的流動性越來越大,這對尋找被執行人和被執行財產來說,真可謂難上加難。豐縣法院以“執行110指揮中心”為樞紐,以三個人民法庭為支點,構建了執行快速反應機制,可在得知被執行人及其財產線索后20分鐘內到達轄區內執行現場,充分體現了執行效率優先兼顧公正的原則,提升了執行的威懾力。
再次是立審執協調配合機制。豐縣法院堅持能動司法,積極構建了立審執協調配合機制,即在立案階段強化風險告知釋明,審判階段強化自動履行說服教育,執行階段強化內外合力參與,并向當事人公開執行全過程,明確每一環節的責任人,保證了各個階段的有效銜接,避免了各部門間工作脫節、影響效率的情況發生,形成了法院內部解決執行難問題的合力。
最后是分段集約執行機制。豐縣法院打破了一個人負責到底的傳統執行模式,進一步規范、優化執行職權配置,建立公正、高效、廉潔的執行體制,按照執行權的權能不同,根據專業化分工的要求及集約化管理的需要,將執行過程拆分為不同階段,實行了科學的執行案件流程管理,不僅達到了分解職權、程序控制、強化內部監督的目的,更優化了資源配比,保證了審判程序和執行程序的獨立性。
三、陽光執行工作機制深化成效的建議
據資料和調查證明,豐縣法院的陽光執行工作機制取得了明顯的成效。一是當事人和社會公眾的滿意度明顯提升;二是執行工作的各項質效指標均大幅提升;三是執行投訴和執行信訪大幅下降。
毋庸諱言,陽光執行工作機制有助于進一步推進司法公開,增強司法公信力,消除當事人對人民法院的各種不合理懷疑等,為破解長期困擾法院的執行難問題提供了有效的路徑。但是,“發展無止境,改革無盡頭”,需要特別指出的是,陽光執行工作機制功能的充分發揮,尚有賴于這項機制的進一步完善,要不斷強化法院的司法中立,不斷完善執行聯動機制,同時,在公開的同時應注意保護當事人的隱私。另外,還要注意陽光執行機制的實施,要克服形式主義,注重改革實效,切忌只注重表面上的轟轟烈烈,忽視了內容上的實實在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