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胡光華 ]——(2012-8-7) / 已閱8177次
一、基本案情及法院處理結果
原告覃某2009年7月20日向被告某經營部(案件被告之一)購買山東省淮坊某肥業有限公司生產的售價每包為人民幣143元的硫酸鉀型復合肥料20包,其中18包用于給果園的1800株砂糖桔果樹施肥。同年8月下旬,覃某發現其果樹出現葉黃、爛根、掉果等不良現象,將此情況投訴于岑溪市質量技術監督局,該局將被告某經營部所出售的山東省淮坊某肥業有限公司生產的硫酸鉀型復合肥料抽樣送檢,經廣東省云浮市質量計量監督檢驗所檢驗,送檢肥料的有效磷(P2O5)含量、鉀(K2O)、總養份(N+ P2O5+K2O)不符合GB15063-2001的標準及明示要求,為不合格產品。岑溪市質量技術監督局依法對被告某經營部進行了行政處罰。據此,原告覃某要求被告某經營部給予經濟補償,但經雙方協商未果。2009年11月6日,覃某向岑溪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訴求被告某經營部及其掛靠單位岑溪市某水果服務中心(案件被告之二)賠償經濟損失人民262860元。在審理中,根據原告覃某的申請,岑溪市法院依法委托梧州市價格認證中心對上述原告果園受損的砂糖桔果樹2009年收果期的果實產量損失進行價格鑒定,該價格鑒定單位于2009年12月16日作出的價格鑒定結論意見認為,這批砂糖桔樹齡分別為7年、8年,樹冠直徑為2米、2.5米,大部分種山坡地,一部分種山溝洼地,平均每株產量為65公斤。而兩被告對該梧州市價格認證中心鑒定書認為該鑒定機構和鑒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鑒定資格,鑒定程序嚴重違法,鑒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為由,申請岑溪市法院委托有關鑒定機構重新鑒定。經該院依法委托,梧州市農業局派出四名該局在編的高級農藝師組成專家組對上述原告的果園進行現場勘查,2010年3月10日,該局專家組出具的鑒定書認為,根據廣東省云浮市質量技術監督檢測所的檢驗報告,該肥料的N、P、K總養分為20.1雖然不合格,但若按正常的施肥量和施用方法是肯定不會導致砂糖桔樹爛根、黃葉和落果的。也就是說,僅從檢驗報告中的N、P、K含量與砂糖桔樹出現的落果、黃葉、料根和產量減少等現象不存在直接的因果關系。該局專家組建議對因施用不合格肥料造成的責任可按損失產量的15-25%計算。
岑溪市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覃某的砂糖桔果樹受損減產造成經濟損失的事實存在,對此事實應予以確認。但是,根據梧州市農業局專家組所作出的鑒定書,被告某經營部出售給原告覃某施用的化肥的N、P、K總養分雖然不合格,但若按正常施肥量和施用方法是肯定不會導致砂糖桔果樹出現爛根、黃葉和落果,也就是說被告某經營部所出售給原告的化肥與原告砂糖桔果樹出現的落果、黃葉、爛根和產量減少等現象不存在直接的因果關系。根據梧州市農業局專家組的鑒定意見,對原告的果樹因施用不合格肥料造成的責任,可按其損失產量的15-25%計算,該院認為據此意見采納中等標準按20%計算為妥,并由被告承擔此責任。原告總損失經計算為169650元,對此損失169650元,由被告某經營部承擔20%即33930元,被告岑溪市某水果服務中心是被告某經營部的掛靠單位,對被告某經營部承擔賠償給原告之款承擔連帶給付的責任。
原告、被告均不服以上判決而上訴,梧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作為消費者,對其合法權益應依法予以保護,被告賴信經營部作為不合格化肥的銷售方,不存在其免責的情形,該案致損因素唯一有證據證實的是“肥料質量不合格”,應認定原告果園的減產與被告某經營部銷售不合格化肥有直接的因果關系,一審法院認定被告某經營部負20%的賠償責任不妥,被告某經營部應全額賠償2009年度原告砂糖桔果樹損失人民幣169650元。二審判決生效后,雙方當事人在執行中和解,案結事了。
二、本案處理中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
砂糖桔作為岑溪市筋竹鎮特色農業支柱產業,此案的處理,有力維護了果農的合法權益,嚴厲打擊了出售假冒偽劣商品的行為,教育并增強群眾的防范意識和維權意識,促進筋竹鎮特色農業的健康發展,當地黨委政府對案件的處理很滿意。
本案原告堅持認為購到被告的屬于偽劣化肥而數次要求有關部門予以檢驗鑒定,但被告某經營部作為銷售商,認為化肥不是自己生產而是通過正常渠道進貨的,自己沒有過錯,原告若要索賠也應向廠商提出,而不是向其提出。岑溪法院辦案法官從受案到案件的執行和解,都不懈關注跟蹤。為了準確地了解案情,辦案法官多次勘踏現場和到有關部門查閱涉案材料,親自到村屯,通過電話或約雙方到場調解等方式做好當事人思想工作,盡可能進行調解。雖然,在審件審理階段雙方沒有協商解決紛爭,但經過不懈努力,被告在執行階段轉變了態度,這成為案結事了的關鍵。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案件的審理中,只要依法據理講清出售方應盡的法律責任和社會責任,從矛盾的主要方面入手解決紛爭,是能夠有效協調商民關系,促進當地社會和諧和經濟的發展的。
三、近年來消費者維權案件的主要特點
1、消費者有較強的維權意識。維權主體熟知與消費者權益保護有關的各項法律法規,一旦自己遇到侵權行為,便進而要求雙倍賠償,及時維權。如羅某以住處噪聲嚴重了其休息而訴求岑溪市某賓館雙倍返還當晚住宿費 250元。
2、消費者維權案件呈現多樣化趨勢。一是商品范圍的多樣化,從家用電器、劣質食品等逐步擴及到品牌服裝、化肥、農藥等,如覃某、雷某就購買使用岑溪市某水果技術服務部出售的化肥,因果樹出現葉黃、脫果和爛根現象而訴求該服務部賠償。其次是維權的角度多樣化,如服裝質地成份有虛假、中英文標識有出入、食品安全準入證編號不符、保健品作了不當的藥效宣傳、冒用中國名牌產品稱號、對商品進行了過分夸張的廣告宣傳等,都是消費者主張權益的范疇。再次是維權對象的多樣化。消費者維權所針對的對象,不僅僅局限于商品范疇,更逐步擴展到了服務領域。對住宿和餐飲服務、電信服務、婚慶服務、美容服務、公共服務等過程中出現的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也成為維權的對象。
3、消費者維權案件呈現公益化趨勢。對于名人代言、商家返券促銷、不找零錢等一些不規范的行為,也成為消費者提起訴訟的對象,雖然個別案件有強詞奪理之嫌,但客觀上對規范商家、廠家行為起到了一定的監督作用。從維權行為的表面現象看,個人性質慢慢淡化,從維權行為的效果上看,公益性的色彩更加濃厚。
四、審理消費者維權案件存在的難點和熱點問題
1、專業打假人的法律地位。自王海舉起打假大旗以來,全國各地出現了不少類似的維權組織和專業打假人。對于專業打假人的法律地位,實踐中也存在一些爭論。有的意見認為,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受到法律保護。但對于專業打假人來說,其并非出于生活消費的目的,有的甚至也并非以維權為目的,而是希望借此為個人謀取不當利益,因此對于這些專業打假人不屬于消法的保護范圍。但此種觀點的最大問題在于,首先是對此缺乏明確的法律規范,也難以認定是否出于“生活消費”的目的,對于專業打假人作為代理人進行訴訟的案件更是難以定位;其次是當事人主要通過自行和解達成協議然后原告提出撤訴的形式解決,法院也很難介入和規范。加之專業打假人的行為在客觀上對規范市場起到了積極作用,因此目前除個別法院有過駁回的判例外,大多數仍然將專業打假人作為消費者予以保護。
2、認定經營者虛假宣傳的尺度較難掌握。《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九條規定:“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真實信息,不得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但對于實踐中常常出現的不實宣傳、夸大宣傳以及錯誤表述是否能夠認定為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尺度較難掌握。在面對諸如“腦白金里有金磚”的宣傳、保健品宣傳功效未實現、有關產品批號錯誤、標產地與原產地不符、外包裝與內標簽表述不一致、將在某類產品中獲得的稱號用于其他類產品的宣傳等問題上,認定是否構成虛假宣傳,往往直接影響到案件當事人雙方的實體權利義務。但在這樣一個重要環節上,卻難以形成一個共同的審查、判斷標準,對于何種情況才足以達到“引人誤解”的程度,絕大程度上只能依靠審判法官的自由裁量。
五、審理此類案件的經驗和做法
1、準確把握案件特點,打好糾紛處理基礎。消費者權益受損案件,盡管損害事實和后果各不相同,但主要涉及生產商、銷售商生產、銷售產品及經營者提供服務而產生的兩類糾紛。正確分析案件特點,形成依法、妥善、快速審理案件的思路。
2、損害結果與產品、服務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成為爭議焦點。消費者權益受損的案件,原、被告對案件通過證據匡定的法律事實一般均沒有異議,而爭議都集中在因果關系的確定上。按照民法原理,經營者要承擔民事責任,產品、服務與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是一個重要的構成要件。因此,審理中,涉及產品責任的,原、被告大多要求對產品質量進行鑒定,以此證明產品有無瑕疵,進而說明損害結果是否為購買者使用不當所致;涉及服務的,被告則以消費者在接受服務的過程中自身存在重大過錯作抗辯,說明損害結果與其無關。如我院審結的一起房客洗澡命喪衛生間的案件,經營者就以受害人存在過錯為由,證明受害人之死與其沒有關系。
3、抓住重點環節,妥善處理糾紛。一是案件處理要耐心。一般而言,消費者往往是因心中之氣,而將商家訴至法庭。這客觀上要求法官耐心傾聽消費者的陳述和商家的辯解,讓雙方先“出口氣”,化解雙方的心理積怨。二是正確行使法律釋明權。為當事人詳細分析案情,幫助雙方權衡利益得失,依法、合理分配舉證責任,使雙方都能知曉將“斗氣”官司打到底的價值,從而理性對待紛爭,促成雙方和解。
(作者單位:廣西岑溪市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