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楊華卿 ]——(2012-8-7) / 已閱10926次
辦案法官個性差異客觀存在,辦案法官思維程度以及經驗、知識水平存在偏差,相同情節下不同的法官對醉駕危害性以及嚴重性的認識不一致,甚至因為人情案的存在而影響量刑;另外,地區經濟發展狀況不一致,對醉駕的處罰要求也會不一致,地區經濟越發達,對生命健康的保護越重視,當然,醉駕出現的可能性也就越大,對醉駕的處罰嚴厲性要求呼聲更高,反之可能對醉駕處罰要求不高,且這類案件不要求出現事故,故會認為喝酒是人之常情,可以輕判。
由于目前審理醉駕案件量刑沒有統一標準,各地區裁判各異,這種狀況不利于實現裁判的統一,難以保證法律統一的預期目標,不利于提高司法的公信力,緩刑適用沒有實現應有的法律效果,難以維護法律的權威。(7)審理醉駕案中不合理情況必須予以糾正,使醉駕案的審理步入司法量刑均衡的正軌上來。筆者認為應當從以下幾點予以加強:
第一,盡早出臺關于醉酒駕車案件審理司法解釋,整合指導性典型案例。缺乏統一的量刑標準,是導致目前醉駕案量刑各異的主要原因之一。加強立法解決和司法解釋,對醉酒駕駛這一犯罪行為予以規范化,尤其是量刑方面由抽象化向具體化方向轉變,可以規定哪些方面必須判處實型;其次,加大指導性案例的編輯力度,通過規范指導性案例的出臺,有利于減少量刑偏差;最后,可以設置關鍵情節,量刑起點及其它情節的加、減幅度,解決各地對相同醉駕行為裁判結果差異太大的問題,規范醉駕免刑以及緩刑的濫用。
第二,制定量刑規范化標準。以酒精濃度為主要因素考慮基準刑,其他情節作為量刑量刑幅度增減因素,最終確定宣告刑,對可以適用緩刑或者予以免處的情形通過規范化標準固定下來,規范刑罰裁量權,規范量刑活動,貫徹落實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增強量刑的公開性,實現量刑均衡,維護司法公正,按照量刑規范化原理來實現量刑均衡,實現醉駕行為量刑均衡與《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和《規范量刑程序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有機銜接。
結語
危險駕駛罪系新型犯罪,其審理過程必然會存在各種各樣的問題,而解決這些問題的關鍵,除了硬件技術上予以配套相應的措施外,還要求法官在審理類似案件過程中不斷加強經驗總結,提高審理類似案件的駕馭能力,通過多種措施來共同規制,加以解決。相信通過不斷的補強,危險駕駛罪中醉駕刑事審理將步入正軌,更加公開、透明、公正,裁判結果將不再受到外界的質疑,使得危險駕駛罪的設立能夠有效震懾醉酒駕車行為,發揮法律服務社會經濟發展的功效。
注釋
(1)《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駕駛人員血液、呼氣酒精含量閥值與檢驗標準》(GB19522-2004)。
(2)蔡佩玉.《醉駕入刑若干法律問題探討》,載《廣州市公安管理干部學院學報》,第八十期。
(3)秦新承.《醉駕案件若干司法問題研究》,載《中國刑事法雜志》,2011年第12期。
(4)李瑩瑩,陳 帥.《淺議“醉駕”的認定標準和方法》,載《法制與社會》,2011年第8期。
(5)王永杰.《論醉駕的司法實踐新問題》,載《西部法學評論》,2012年第2期。
(5)金澤剛,吳亞安.《醉駕犯罪的立法背景與構成要件分析》,載《山東警察學院學報》,總第119期。
(6)蔡智玉.《醉駕型危險駕駛罪量刑情節的把握》,載《中國刑事法雜志》,2012年第4期。
(7)鄧崇專.《“醉駕入刑”之必要性再審視》,載《河北學刊》,2011年9月第31卷第5期。
(作者單位:廣西平南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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