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奇晟 ]——(2012-8-8) / 已閱7224次
侵權案件,概言之,就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法律規(guī)定,在受到相對人的不法侵害,導致利益受損時,請求不法侵害方停止侵權并賠償相應損失的責任的此類案件。此類案件的核心在于搜集到侵權的證據,只有證據充分確實,才能在后續(xù)的訴訟活動中立于不敗之地。
在《民事訴訟法》第六章中,證據的種類分為: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的陳述、鑒定結論和勘驗筆錄。本人認為其中最重要的證據種類是書證。書證的重要性,毋庸置疑,一張欠條,一份合同,都可以證明雙方的法律關系。書證的證明作用主要體現在書證的真實性、關聯(lián)性和合法性三方面,其中律師最應當注意的是關聯(lián)性。因為關聯(lián)性是證據和待證事實之間存在聯(lián)系的必要特征,沒有關聯(lián)性,這種必要聯(lián)系無法建立,從而導致證據的存在沒有意義。
確定侵權證據的方法有很多。總體來說,按照案件性質的不同劃分為幾種形式:
(一) 因果關系證據。該種證據可以證明事件發(fā)生的原因,所以這類證據是最重要的證據,律師在處理案件的過程中,對該類證據的搜集最為重要。所以,我們對于因果關系的證據,應該投入主要精力分析證據的來源、形式和內容,搞清楚這類證據在證明待證事實中的邏輯順序和思維方式,力爭形式內容合法合理。這樣在庭審的時候,便于法官認定證據。
(二) 數額證據。此類證據基本上是證明索賠數額、合同金額或者其他費用的證據。作為這類證據的核心,其實最重要是真實性,因為如果證據有瑕疵,對方很可能質疑你出示的證據真實性。所以,對于真實性的證明是此類證據最為重要的內容。
(三) 輔助證據。該類證據是因果關系證據的輔助證據,因為因果關系的證據有的時候面臨證據的證明力不夠強的現狀,所以需要輔助證據加強證明力,這種證據的證明效力可以對因果關系證據構成有力支持。
(四) 程序證據。此類證據證明程序正當性,比如訴訟時效、鑒定期間等,該類證據也十分重要。程序正義在中國不受重視,所以此類證據也不被律師重視,但是,在可以預見的未來,程序的正當性一定會被放到相當重要的位置,逐步和國際接軌。
證據的分類,根據證明力劃分,可以分為兩種。第一種是完全充分證據,這種證明力是最強的。持有這種證明力,可以得到法院的完全支持,這樣對當事人的利益是最好的維護,否則還得需要輔助證據進行證明。所以這種完全充分的證據是律師們夢寐以求的證據,所以作為一名律師,首先應當力爭這樣的證據。
第二種是效力有瑕疵的證據,這種證據需要其他證據輔助才能證明。因此,如果沒有找到能夠完全充分證明的證據,就要多搜集此類證據,但是要注意方式方法,證據之間不能有矛盾,能夠相互印證,形成證據鏈條,完成證明責任。民事案件認定證據的證明力,采取蓋然性占優(yōu)的方式,所以,只要在形式上可以證明待證事實,就很可能被法院認定。
侵權案件查找證據的方式有很多種,有的律師現場調查,有的找證人證言,有的委托法院調查,這些方式都可以調查到證據,但是針對不同的案情,方式策略可能有所不同。所以對于不同的案情可能會導致不同的調查方式,關鍵是查到的證據必須能夠直接證明待證事實。侵權案件的性質決定律師應當找到直接物證和人證證明案件發(fā)生的經過。采取照相、錄音、錄像的方式采集物證,利用街道和居委會找到人證,記錄證人證言。能夠直接證明的證據是我們最應當注意的證據,只有把證據搜集整理成證據鏈,最后才能真正證明待證事實。
最后能夠得到法院支持的證據滿足證據四性:真實性、客觀性、關聯(lián)性、合法性。所以在侵權案件中當事人一定要及時收集到充分的證據,最起碼要搜集到最基本的證據,一旦時間拖長,證據收集的難度就會變得很大,所以搜集證據一定要注意到“及時性”。無論證據是否達到“確實充分”的程度,都必須注意證據之間的關聯(lián),注意不能有相互矛盾的證據。
作為律師,搜集證據的工作并不是主要的工作,但選擇證據、找到證據之間的聯(lián)系是律師的本職工作,運用證據說明事實和法律,是律師的職責所在。所以,侵權案件的證據是侵權案件的關鍵所在,對于律師來說更是本職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