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肖佑良 ]——(2012-8-14) / 已閱12655次
摘要:ATM機所引發的不少爭議,都是不解電子銀行所才造成的。
以下六個問題曾引起熱議,眾說紛紜。本文將要闡述的,與其說是觀點,還不如說是對客觀事實的描述,以期能消除歧見,統一認識。
1、ATM機是否是金額機構與是否要辦營業執照的問題;
2、ATM機吐假鈔誰負責的的問題;
3、英國ATM機雙倍吐款不必歸還的問題;
4、拾得他人信用卡在ATM機上取款如何定性的問題;
5、在ATM機上存假取真如何定性的問題;
6、廣東許霆案云南何鵬案如何定性的問題;
銀行已經發生了很大的變化,與傳統銀行完全不同,現代銀行都是電子銀行。大家對傳統銀行有認識,對電子銀行了解甚少,或者不了解,這是導致上述問題發生爭議的根本原因。當大家了解電子銀行之后,這些爭議都將不復存在。
21世紀以來,隨著電腦技術與網絡技術在銀行業中廣泛應用,催生出電子銀行。電子銀行所帶來的最大變化是,銀行存款取款等業務都已經實現電子化和自動化。客戶將錢存入銀行,傳統銀行保存的是實物數據,電子銀行保存的是電子數據,相當于電子貨幣。例如存入銀行100元,傳統銀行的賬本與客戶存折都是100元,一目了然;電子銀行沒有了傳統銀行的賬本,取而代之的是數據庫,盡管客戶存折也顯示存款100元,但是銀行數據庫中保存卻是電子數據,相當于電子貨幣。
什么是電子銀行?我國大型國有銀行的存款、取款等業務,都是以省級為單位,由一臺大型服務器自動辦理。該銀行在全省各營業網點的窗口電腦(加上柜員)是終端,自動柜員機也是終端。服務器與終端通過網絡連接在一起,組成一個二元結構的銀行電腦系統,這就是電子銀行。從某種意義上講,服務器就相當于銀行的大腦,窗口電腦加上柜員,相當于銀行的一只人手,自動柜員機相當于銀行的一只機械手。電子銀行的結構如同千手觀音,只有服務器一個大腦,卻有無數的手,所有的手都是聽大腦指揮的。
銀行的存款、取款,不再由人工直接辦理,都是授權服務器自動代理的,服務器是銀行的核心。終端的功能有兩項,一是接收服務器的指令,收進存款或支出取款;二是將客戶的要辦理銀行業務的請求,傳遞給銀行服務器,由服務器作出決定。無論是柜員,還是自動柜員機,他們都只能被動執行服務器的指令,沒有服務器的指令,柜員和自動柜員機都不能收進存款,也不能支出取款。如果銀行服務器因故停止運行,大家就會發現該銀行全省所有的窗口柜員和自動柜員機全部癱瘓,全都不能辦理銀行業務,即使銀行的行長在營業窗口當柜員,他也同樣無法為客戶辦理銀行業務。
ATM機作為終端,沒有獨立性,客戶在ATM機上進行存款取款的操作,真正為客戶辦理存款取款的,實際上都是隱藏在后臺的服務器。正因為是這樣,所以上述有關ATM機是不是金融機構的問題及是否要辦理營業執照的問題,完全是假命題。因為服務器代表金融機構收進存款,支出取款,有營業執照,就足夠了。
值得一提的是,現代銀行中的柜員已經蛻變成為服務器的輔助工具了,他們沒有決定權。柜員的作用是將客戶的請求輸入電腦,電腦再傳遞給服務器,服務器自動作出決定,并傳回執行指令,柜員按指令執行——收進存款支出取款。柜員只是服務器的工具,這讓許多人出乎意料。
客戶的存款與取款,銀行資金的進與出,取決于服務器的決定,與過去取決于銀行管理者完全不同。現代銀行中的資金管理者的角色,實現了從人到機器的重大變革,銀行電腦系統實際處于銀行管理者的地位。這完全顛覆了銀行職員是銀行代理人的傳統觀念,也突破了刑法理論中有關財物管理人、保管人、經手人只能是自然人的概念。
刑法學家們認為,ATM機與自動售貨機一樣,是基于響應而為客戶辦理存款、取款交易的,這是不符合實際的。ATM機與服務器組合的銀行電腦系統,實際上基于判斷而運行工作的,并且根據判斷的結果,來執行不同的操作程序。我們將ATM機的操作程序和服務器的操作程序,用流程圖畫在紙上進行分析,就會發現,原來銀行電腦系統完全是模擬銀行管理者的思維與行為進行工作的。
當要求輸入密碼時,客戶在ATM機上按下數字鍵,輸入的密碼將由ATM機進行判斷。密碼正確,銀行電腦系統會讓客戶進入操作界面,此時,客戶可以選擇取款、存款等選擇項進行操作。只有密碼正確,才有資格請求取款、存款等,此時銀行系統已經確認了客戶的身份,雙方無秘密可言,可以公開進行交易了。當客戶輸入錯誤時,ATM機會提示,“密碼錯誤,請重新輸入。”事實上,銀行電腦系統正是通過識別密碼來代替識別取款人的。
當客戶在ATM機上輸入取款金額后,ATM機將客戶輸入的取款請求傳遞到服務器,服務器將要作出判斷,取款請求金額是否小于該客戶的存款余額。當存款余額與請求取款金額之差額小于1時,意味著客戶沒有這么多的存款可取,ATM機將顯示“余額不足,交易失敗”;當差額不小于1時,服務器將從客戶存款余額中扣除取款金額,差額將作為新的存款余額保存,作好取款記錄,服務器同時向ATM發出支付指令,從而啟動ATM的付款機構支付現金給客戶,ATM機顯示“交易成功,請提取現金”。
在ATM機與服務器的操作程序中,核心內容就是ATM機與服務器都能夠進行判斷。這與自動售貨機的工作原理有本質的不同,因為自動售貨機只有響應,沒有判斷,無所謂代表主人的意志。判斷是人思維的合理內核,基于判斷,就能夠實施代表意志的行為。從前面的分析可知,ATM機的行為完全體現了銀行的意志,因而是代表銀行的,無庸置疑。
判斷基于意識,沒有意識,就沒有判斷。實際上,當客戶在ATM機上按數字鍵時,ATM機是有響應的。人是有意識的,意識的合理內核是響應,無響應,則無意識。客戶正是通過按動ATM機數字鍵盤觸發銀行電腦系統(銀行管理者)的“意識”。這個“意識”與人的意識相比,很低級、很有限,但卻是客觀真實的。當客戶輸入取款金額1000元后,ATM機立即“意識”為一個數字字符1和三個數字字符0組成的字符串“1000” (相當于人的感覺系統),然后ATM機操作程序會將字符串“1000”轉換為整數,再通過網絡(相當于人的神經傳導網絡)傳遞到服務器(相當于人的大腦),服務器收到后自動將保存在數據庫(相當于銀行的賬簿)中的客戶賬戶資料提取出來,并計算賬戶存款余額與請求取款金額的差額,然后判斷差額是否不小于數字1(這里的計算與判斷相當于人的思維),進而決定所要實施的行為。可見,有了這個“意識”,銀行電腦系統可以進行判斷,有了判斷,就能夠實施代表銀行意志的行為。正因為如此,我們完全可以將銀行電腦系統(服務器與ATM機組合)視為一個銀行電子代理人,可以提供24小時銀行服務。
弄清楚了ATM機是銀行不同分割的組成部分之后,很容易理解,當ATM機吐假鈔時,理應由銀行負責。盡管將鈔票裝入ATM機時,銀行有相關制度和嚴格的程序,但錢都是銀行工作人員裝進去的。有整套的制度和嚴格的程序,并不意味能保證不出問題,不良的銀行工作人員完全有可能并有機會以假換真,將假幣放入ATM機錢箱中。現在的問題是,銀行是強勢的,翻臉就不認賬,客戶苦于拿不出證據,大都自認倒霉。在這個問題上,銀行的反應可謂卑鄙無恥。
前不久,英國匯豐銀行的一臺ATM機發生雙倍吐款并不要歸還的案例,引起國內廣泛關注。其實,原因很簡單,就是銀行工作人員在給ATM機換錢箱時,疏忽大意,本來應該裝入裝有面額10英鎊的錢箱,實際裝入裝有面額20英鎊的錢箱,ATM機將面額20英鎊的鈔票當作面額10英鎊的鈔票支付給客戶,于是出現雙倍吐款的“天賜良機”,引起大家爭相排隊取款。這種事情,國內的銀行也發生過,只是沒有發生排隊取款的事。在法律意義上,就是給付錯誤。這種情況的發生,英國與中國都一樣,過錯在于銀行,英國銀行放棄自己的權利,于法有據。有人竟然發表文章,說什么兩國法律環境不同,警告不要拿此案例說事,實際上是未搞清狀況,不理解電子銀行的行為,缺乏自知之明。
有關撿拾他人銀行卡在ATM機上取款的行為,是定盜竊,還是定信用卡詐騙,分歧嚴重。最高人民檢察院已發布了司法解釋,照道理應該已有定論,可是實際情況并非如此。也許只是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的緣故,一些人和單位仍不予認可。大家可以參閱《刑事審判參考》總第62集中有關此司法解釋的《〈批復〉》的理解與適用》一文,再結合前述有關電子銀行的闡述,可見,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解釋定性信用卡詐騙罪的觀點,是符合電子銀行實際的,相反,定性為盜竊罪的觀點,其本質是固守銀行資金管理者、經手人只能是自然人的傳統觀念,脫離實際,自然是錯誤的。
電子銀行只能識別數字,無法識別人,電子銀行其實是通過識別數字來代替識別人的。當密碼正確時,無論是誰取款,電子銀行都視為持卡人取款,所以撿拾他人銀行卡在ATM機上取款,實際受損失的是持卡人,并不是受騙的銀行,因此,信用卡詐騙罪有時具有特殊性,被害人與受騙人可能是不同的。這里又涉及到另外一個問題,就是“機器不能被騙”的傳統觀點是否正確。前面已經講過,銀行電腦系統具有十分有限的“意識”,僅能對數字有響應,進而可以通過對數字進行判斷來識別客戶。行為人如果隱瞞真相冒充持卡人,輸入正確的密碼,銀行電腦系統就會產生錯誤認識,將行為人誤認為是持卡人,從而雙方達成取款交易,銀行錯誤交付持卡人的財物給行為人。可見,在有限的范圍內,機器也是可以被騙的,這是客觀存在的事實。
基于同樣的理由,在ATM機存假幣取真幣的行為,應定詐騙罪,而不可能定盜竊罪。不過,筆者認為這種情況,應該歸入信用卡詐騙罪的范圍比較妥當,理由是行為人使用信用卡在ATM機上存假取真的行為是違法的,應將此種行為作為信用卡詐騙的行為之一,可通過人大修法、立法解釋或者司法解釋的方式對此種行為予以規制。有學者認為在ATM機存假取真構成盜竊,在銀行窗口讓柜員存假取真構成詐騙,也是沒有弄明白電子銀行的緣故。筆者需要說明的是,有些假幣,機器能夠驗出來,柜員是驗不出來的。事實上,柜員大量使用驗鈔機,識別假幣更多的是依賴驗鈔機,而不是依賴自己的視覺和觸覺。
對于廣東許霆案,還有云南何鵬案,他們的賬戶中沒有多少存款,卻遠遠超出余額取出巨款來,又是如何發生的呢?原因是銀行電腦系統對客戶的取款請求進行處理時,先要從外界獲取賬戶余額和請求取款數額這兩個參數,然后計算兩者的差值并判斷是否不小于1,如果差值不小于1,則滿足銀行設定的取款條件,差值將作為余額存入數據庫,同時服務器將指令自動柜員機啟動付款機構進行支付,柜員機將顯示“交易成功,請提取現金”;如果差值小于1,則服務器指令自動柜員機顯示“余額不足,交易失敗。”
賬戶余額保存在銀行的數據庫中,需要時會自動提取;請求取款數額需要客戶從終端輸入后傳遞到服務器。由于銀行服務器所使用的前述兩個參數,都是電子數據,電子數據具有易變性,在保存和傳遞過程中,由于銀行管理上疏失,電子數據可能發生意想不到的變化。這樣一來,即使沒有那么多的存款,也可能滿足設定的取款條件,即差值不小于1,從而取出超過實際存款余額的錢來。何鵬案,許霆案就是實例。
對于何鵬案,銀行保存在數據庫中的何鵬賬戶余額實際只有10元,是以電子數據的形式保存的。銀行在對數據庫進行升級時,因管理上疏失,有多種原因,例如格式不對,所保存的電子數據就會發生變化,既可能被充值,也可能被減值。何鵬的賬戶被充值,由10元變成了100萬元。當何鵬提出取款2000元的請求時,銀行服務器從數據庫中調取的存款余額為100萬,銀行服務器計算差值并判斷是否不小于1時,判斷并沒有錯誤,只是因自身原因獲取了錯誤的參數——何鵬賬戶余額為100萬——而產生重大誤解,結果滿足銀行設定的取款條件,從而使銀行與何鵬之間達成了取款交易,銀行支付了取款給何鵬。顯然,何鵬的行為,屬于惡意交易,是可撤銷的民事行為,無須承擔刑事責任。因銀行自始至終參與其中,故盜竊論純屬虛構。事實上,何鵬在多家銀行多臺自動柜員機上取過款,每臺自動柜員機都沒有任何故障,何鵬并非利用自動柜員機故障取款的,這是有交易記錄可以得到證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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