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梅瑩 ]——(2012-8-17) / 已閱4399次
今年4月,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對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關于小額訴訟一審終審再次審議通過,并將小額訴訟案件標的額提升至上線一萬元,并在全國部分法院進行試點。但是,筆者對小額訴訟一審終審制度設立的必要性、合理性存在質疑。
一、小額訴訟一審終審受案范圍以一萬元為界限存在不合理性
在最新的民事訴訟法草案中,將小額訴訟一審終審案件的標的額提升至一萬元,該設定存在兩點不合理性。首先,以涉案標的劃分案件適用程序不論是在大陸法系還是在英美法系都是少見的。案件涉案標的是由當事人自己決定的,我國強制性規定低于一萬元的民商案件適用一審終審,這就可能造成一種怪現象即出現大規模的“10001元”案件,當事人可能為了逃避案件一審終審而故意擴大案件涉案標的,也就可能產生一審終審“設而不審”的尷尬局面;其次,一萬元以下的案件不一定都是“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案件。例如在人身損害糾紛案件中,當事人雙方可能涉案標的較小,但是在此類案件中爭議可能較大;在勞動爭議案件中,可能權利義務關系并不明確。等等此類案件可能在庭審過程中難以一時查明或者矛盾無法化解,此時剝奪當事人救濟權利,或許就會計劃矛盾,無法做到案結事了。
二、小額訴訟一審終審無法實現案件繁簡分流,無法減輕當事人訴累
小額訴訟一審終審設立之初的目的就是實現案件繁簡分流,減輕當事人訴累。但是,筆者認為,小額訴訟無法實現其設立之目的。原因有二:一是案件繁簡分流是出發點是法院、人民法官而不是訴訟當事人。一個普通的案件,事實情況,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這些都可能只是法官看到的,因為法官職業生涯會接觸無數個可能更復雜的案件。但是,每一個當事人都認為自己的案件存在各種問題,都是希望法院能夠公正慎重的處理案件。這就可能造成當事人為了躲避繁簡分流而故意逃避一審終審;二是在我國,一審簡易程序案件3個月之內結案,普通程序6個月之內結案。就我院而言,部分法庭一審案件審限比只有百分之六七,也就是說大部分案件幾天之內就案結事了。所以,設立小額訴訟一審終審減輕當事人訴累,在我國是沒有必要的。
三、小額訴訟一審終審剝奪了當事人的正當救濟途徑,案結事了效果較差
在現有的審級制度下,當事人對一審案件判決不服時,可以簡單快捷的提出上訴,以更好的救濟自己的權利。但是,在一審終審案件在,當事人若對一審終審案件判決不服時,由于無法上訴可能就造成當事人信訪等社會問題,反而不利于社會矛盾的化解。
綜上,筆者認為,在現有的條件下,設立小額訴訟一審終審的條件是不成熟的,也是沒有必要的。
(作者單位:安徽省懷遠縣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