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豐新華 ]——(2012-8-28) / 已閱4912次
隨著社會的進步和經濟的發展,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大幅上升,其中尤以離婚案件最為突出。人民法院在作出解除婚姻關系的同時,往往對夫妻婚姻關系期間有關子女撫養、財產分割、債務承擔等各方面的問題一并作出處理。這時,夫妻共同債務往往是離婚案件中雙方當事人爭議的焦點。在審理離婚案件過程中,一方或雙方當事人舉出數千元甚至數萬元的債務。筆者所在的基層法院,曾遇到被告的十八名親戚拿著被告出具的借條要求法院確認為夫妻共同債務的情況。故對這些債務應如何認定,我國法律并未作出詳盡的規定,只在《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共同償還……。”關于離婚案件中的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即當事人提供的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筆者認為,應分以下兩種情況:
一、 對有利害關系人的證據效力的認定
利害關系人,是指與一方當事人有近親屬和其他利害關系的人,包括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同事、朋友、同學等人。對這些人出庭作證的證據,原則上應不予認可。因我國立法尚不完善,未建立起家庭借款制度,假如對利害關系人的證據采信,勢必為當事人虛列債務提供可趁之機,給對方當事人造成不必要的損失,但假如利害關系人所作的證言,雙方當事人均無異議,予以認可,則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對利害關系人所作的證言,一方不予認可,但有利害關系的一方有其他證據予以相互認證的,亦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例:王某與張某離婚糾紛一案,王某的姐姐到庭為其作證,證明張某借其10000元。張某只認可借5000元,對其它5000元則不予認可,王某的姐姐當庭提交了張某出具的10000元借據。對此筆者認為,應認定夫妻共同債務為10000元。
二、對無利害關系人的證據效力的認定
對無利害關系人的證人證言,應從形式和內容兩方面認真分析,然后做出合理判斷。
首先從形式上分析,證據的來源是否合法。如脅迫證人作證,誘使證人作偽證的,應不予認定。各個無利害關系人之間就同一筆債務做出相互矛盾的證言,或無利害關系人和當事人的陳述相互矛盾的,所舉債務均不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其次從內容上分析,無利害關系人的證言符合原、被告雙方當事人的生活實際狀況,符合當地的收入、消費及借款習慣,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例:劉某與趙某離婚糾紛一案,被告趙某稱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其曾因生病向單位借款4000元。劉某以不知情拒不認可,趙某出具了看病的醫療單據,且同時單位提交了借據及相關證明。對此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如無利害關系人的證言不符合當地收入、消費狀況的,則不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例:李某與馬某離婚糾紛一案,李某自稱馬某不及時給付生活費用,為生計兩個月內向親戚借款10000元,證人亦到庭作證。但是按照上年度農村人均消費性支出不到5000元。本案中的李某不到兩個月生活支出10000元,顯然與當地的收入、消費水平明顯不符,故對此筆債務應不予認定。
總之,在認定離婚案件中的夫妻共同債務時,既不應因有利害關系人作證就對其證據一概否定,也不應因無利害關系人作證二對其證據一概認定。而是應綜合分析,去偽存真,然后加以認定,并作出合理的判斷,從而切實維護每個當事人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