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田敏 ]——(2012-8-29) / 已閱4511次
【案情】
2011年1月4日至2月8日期間,孫某在互聯網上花費現金5680余元購買了大量網絡游戲幣,并置換成游戲裝備和寵物,在網上掛賣。修某看到此情況后,產生了盜游戲賬號的念頭。2月27日14時許,修某通過互聯網,冒充騰訊網工作人員,利用收發郵件的方法,得知了孫某的QQ號密碼和密碼保護,修某立即登陸并修改了孫某的QQ號密碼和密碼保護。隨后,修某陸續在網絡上寄賣其所盜賬號內游戲裝備、寵物等,將所得的游戲幣全部轉到其賬號上換成人民幣,獲利3700余元。
【分歧】
本案對被告人修某是構成盜竊罪還是詐騙罪,以及認定修某犯罪數額上產生了不同意見。
【評析】
1.是構成盜竊罪還是詐騙罪
一種意見認為,被告人修某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觀上冒充騰訊官方人員騙取了游戲密碼及密碼保護,采取的是一種欺騙方式,因此本案應定詐騙罪。
第二種意見認為,縱觀全案情況,修某主要采取的是一種秘密竊取的行為。他在取得游戲密碼及密碼保護后,秘密將其改換,從而實際上對這個游戲賬號進行了控制,其行為應定盜竊罪。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如果定詐騙罪,則孫某在主觀上應基于修某的欺騙行為而具有主動交付財產的意思表示。而本案中,孫某雖基于修某的欺騙主動填寫了騙取其密碼的郵件,但很明顯孫某在此時根本沒有交付自己的游戲賬號給對方的意思,因為孫某是要在網上出賣游戲賬號,而且孫某填寫虛假郵件的行為也不能理解為具有交付的意思。因此,孫某沒有因為對方的欺騙行為,而產生錯誤認識,去主動交付財物,孫某的游戲賬號的失去,主要還是基于對方的秘密竊取行為。這和刑法上“調虎離山”的案例極為類似,例如:犯罪人先騙取被害人鑰匙,后持鑰匙入戶盜竊,騙取鑰匙的行為只是盜竊的一種手段,盡管是騙取的鑰匙,但仍應以盜竊罪定性。
2.本案的定罪數額
目前,虛擬財產的價格來源主要渠道有二:一是網絡游戲開發者自定價格,二是游戲參與者之間離線交易的市場價格。我國現在還沒有評估部門對虛擬財產做相關物價鑒定,因此在本案的定罪數額上就存在爭議。主要有以下幾種觀點:
第一種意見認為,按照被害人實際投入該游戲賬戶的數額為準,根據被害人供述及上網交易記錄,2011年1月至2月間被害人共投入了5000余元人民幣。
第二種意見認為,以雙方在網上商談好的數額為準,根據被告人的供述和被害人的陳述,雙方均證實被害人和交易方商談好的交易數額為7500元人民幣。
第三種意見認為,以被告人銷贓的數額為準,被告人供述他在竊取該游戲賬號后將該賬號內的游戲裝備賣了將近21億三國游戲幣,又將其中的15億左右的游戲幣分兩次兌換成了3700余元人民幣,剩下的5億左右的游戲幣其在游戲中進行了消費。
筆者認為以第一種認定方式最為合理,因為第一種認定方式是被害人實際投入該游戲賬戶的資金(不包括投入的時間和勞務)并有相關證據能夠證實。如果以第三種認定方式,從打擊網絡犯罪和保護游戲參與者利益的角度出發,是不合適的。對于第二種認定方式,雖然雙方均認可該商談數額,但是,這個數額僅僅是雙方感知上的一致,并沒有確實的證據予以證實,因此這種認定方式筆者認為也是不合適的。
(作者單位:河南省武陟縣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