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劉順濤 ]——(2012-9-4) / 已閱4262次
自我們國家改革開放以來,隨著市場經濟的快速發展,因社會誠信機制的欠缺,導致我們國家民事訴訟糾紛不斷增加,民事執行案件數量攀升,一直以來,執行難問題始終困擾人民法院,并且受到社會的普遍關注,成為人民法院工作中的一個老大難問題,給人民法院造成很大的壓力。如果這一問題不能得到有效的解決,它將成為阻礙我國社會主義社會發展的阻礙。現筆者對執行難一事談談自己的一點想法:
一、平時分析“執行難”的實際原因,很多人都習慣從兩個方面分析,即法院外部的原因和法院內部的原因,其實,這里隱藏一個令人不易察覺的思維方式的問題。那就是談到“執行難”問題的時候,人們都先入為主地形成一種思維定勢。首先想到的就是人民法院,進而大家對法院大做文章,卻疏忽了當事人這一至關重要的角色,因此,當其在探討如何解決執行“難”的問題的時候,其所想到的就是圍繞人民法院這一圓周將其成因分為圓周外和圓周內,而不是圍繞著當事人來進行思維的。其實,這是一種本末倒置的錯誤。筆者認為,不管人民法院的職責是什么,其一切工作都是圍繞著當事人,圍繞著為民服務的,因此,當執行“難”問題出現的時候,我們都應該從人民那里首先想起,將其成因分為“屬于當事人自身所造成的”以及“不屬于當事人自身所造成的”。兩個方面,而對其區別對待,對癥下藥,幫助人民糾正“屬于人民群眾自身所造成的”的問題,加大司法改革力度解決“不屬于人民群眾自身所造成的”的問題。只有這樣才能從根本上解決執行難這一惡疾。
二、解決執行難問題的有效辦法
1、我們國家要加快構建保障社會主義社會正常運行的誠信體制,動員全社會的力量,讓不誠信者在我們的社會中無法生存,從而在全國范圍內形成一個良性的誠信環境。
2、從各方面逐步提高人民群眾的守法、誠信的好品質,是解決執行難的關建,以便逐步形成一個人人守法、人人講誠信的和諧社會。
3、我國目前是將執行程序規定在民事訴訟法之中,作為獨立的一編。從立法上看,首先,我國民事訴訟法對強制執行程序的規定,為人民法院在一定范圍內進行強制執行活動提供了法律依據。但是,一方面,由于強調執行程序規定在民事訴訟法之中,使現行的執行程序過于原則化;另一方面,日益拓寬的民事、經濟活動,也使得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范圍不斷擴展,現行的立法體系和內容已顯現出強制執行措施不力,強制執行制度不完備的弊端。不論從理論上還是實踐上看,我國制定單獨的民事強制執行法不僅是必要的,而且是可行的。制定單獨的強制執行法,是改變強制執行立法滯后克服執行難的關鍵,可以完善各項強制執行制度,加強各種強制執行措施,使強制執行有法可依。其次,我國先后頒布的《民法通則》、《繼承法》、《企業破產法》、《仲裁法》、《合同法》等為制定單獨的強制執行法奠定了基礎,使其不應從屬于民事訴訟法,而應成為保障所有法律確認的合法權益得以實現的強制執行法。所以筆者,建議制定我國單獨的強制執行法。
以上是我的不成熟建議,有不當之處請大家多批評指正
二0一二年九月四日
黑龍江省九三農墾法院 劉順濤 吳興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