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陳曉菲 ]——(2012-9-7) / 已閱4165次
審判與執行銜接問題是涉及人民法院能否提高審判和執行質效問題,因此,認真在實踐中總結二者的相互聯系、相互依賴和相互支持問題,是當前解決執行難的一個必要問題,也是值得基層法院認真研究的問題。本文試就解決審判與執行銜接中問題產生的對策作一探討,愿能起到拋磚引玉之效果。
一、審判關口前移,做到未雨綢繆。
為盡量做到使每個執行案件均有財產可供執行,審判關口前移顯得非常重要。也就是說,必須做好審判中的財產保全措施。發現案件當事人有轉移財產傾向的,就應及時提醒對方當事人采取保全。對無財產可供執行的案件,可以采取分流,效仿其他法院的執行登記備案制度,即當被執行人無財產可供執行時,先不進入案件流程,待被執行人的財產有據可查時再正式進入信息系統立案執行。這樣即不延誤實行申請人的利益,在執行案件人少案多的情況下,也不妨是一種提高執行結案率的方法。另外,事前對各種筆錄制作相應的固定格式,能完善許多辦案經驗不足法官的審判缺陷。當案件進入執行程序時,許多審判過程中的材料可作為追加被執行人的依據。
二、提高信息化管理效能,做到信息共享。
如果每位法官在審理過程中都能夠詳細填寫案件的各種信息,那么在執行過程中,就會避免許多重復的調查與詢問,實現審、執之間的便捷互動,密切審、執間的溝通與配合。
現實中,以往的送達地址確認書僅在審判庭使用,所以多數格式中僅將使用效力局限于一、二審,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以法院專遞方式郵寄送達民事訴訟文書的若干規定》的相關內容,“當事人在第一審、第二審和執行終結前變更送達地址的,應當及時以書面方式告知人民法院”,對原有文書補充后,將當事人的送達信息延展到執行終結前,這樣在信息共享后,將解決對被執行人送達難的問題。并要求申請執行人填寫被執行人財產信息,使執行更有針對性。
(三)、定期輪崗,加強思想的統一和團結
所謂“不在其位,不謀其政”,辦案人員只有親身蒞臨過審判和執行的崗位,才能體驗及感受到各自崗位的特點及難處,以及審執配合的必要性。從而使審判與執行之間的合作能更自覺、更有效,在意識層面真正形成審執“一盤棋”的工作布局。
審判員與執行員應該定期交流,對實踐中存在的問題進行探討,從而達成共識。例如對具體案件中被告及第三人的追加在審判階段還是執行階段更為有利;對公告送達的應訴的當事人,對原告應當采取哪些預警措施,使其在訴訟階段就對被告的財產進行調查和關注。并降低其對判決執行到位的期望值,避免把當事人之間的矛盾轉移到申請執行人和法院之間。當原告訴請的內容在判決時不具有可行性時,及時提出建議,使其變更訴求或者改變訴求。
(四)、法官助理制度,審執鏈接的關鍵。
根據考查,有的基層院一線民事法官每年收案數突破300件,壓力可想而知。再加上績效考核以及系統內外的各種活動,使法官疲于應付各種統計、匯報等。為使法官能夠專心辦案,切實提高辦案質量和辦案效率,法官助理制度確有必要。這樣,法官主抓開庭和判決,其他送達、信息錄入及統計、報告等輔助性工作由法官助理來完成,另外,法官助理還可以起到橋梁作用,協助執行案件的送達及對案件當事人信息提供等任務,成為審判和執行實現銜接的真正實行者。
現在社會對法官的要求很高,但是人都有缺陷,不能做到十全十美,法官也并非萬能。許多不可回避的來自生活和工作的壓力也使法官的心理健康和身體健康接受著前所未有的挑戰,所以法官助理制度勢在必行。只有將法官從繁瑣的事務性工作中脫離出來,才會更好的處理案件。否則,上述對審判法官的種種建議都將流為形式,審判法官不可能在案件審判自顧不暇的情況下,還要考慮案件在執行工作中可能產生的問題。我們不能僅靠提高思想覺悟去實現許多工作目標,只有真正的人員保障才是許多制度落實的關鍵。
通過對上述問題的分析和建議,我們一方面應抓好審判工作,為今后的執行打好基礎;另一方面也應通過執行來監督,對審判工作有所反饋,這對提高整個法院系統的辦案水平和質量,使債權人的合法權益依法得到保護都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
在如今審判與執行工作的銜接尚不完善的情況下,執行人員應當在接到案件時,多與原審理案件的承辦人進行案件情況交流,以便盡快對案件的整體有所把握,制定行之有效的執行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