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敏 ]——(2012-9-7) / 已閱9083次
在民事訴訟中,對原、被告不到庭的法律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九條、第一百三十條、第一百三十一條已作出規定,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宣判前,原告申請撤訴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準許撤訴的,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對于第三人不到庭如何適用法律,目前尚無法律規定,審判實踐中,也存在很大困惑。
訴訟意義上的第三人有兩種,分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和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在訴訟中,他既不是原告也不是被告,是獨立于原、被告之外的一方訴訟當事人。由于裁判結果與其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他有可能會享受一定的勝訴權利,也有可能會承擔對自己不利的訴訟后果,所以,其實際的訴訟地位相當于被告或原告。因此,對第三人不到庭的訴訟中涉及的法律適用問題可比照民訴法有關原、被告不到庭的法律規定適用法律。
對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無正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對于宣判前第三人申請撤訴,人民法院裁定不準許撤訴的,其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時,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判決。
對于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不到庭的法律適用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62條已作出規定,即:對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經人民法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不影響案件的審理。人民法院判決承擔民事責任的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有權提起上訴。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不到庭或者中途退庭,不影響案件的審理,言下之意,即是說應當適用缺席判決的規定。
綜上所述,在民事訴訟中,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可以按撤訴處理;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加訴訟,被告提出反訴時,或者其提出撤訴人民法院裁定不準許時,其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判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不到庭或者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應當適用缺席判決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