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衛洲 ]——(2012-9-10) / 已閱17031次
(五)國務院規定應當劃入基本農田保護區的其他耕地。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劃定的基本農田應當占本行政區域內耕地的百分之八十以上。 基本農田保護區以鄉(鎮)為單位進行劃區定界,由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省、自治區、直轄市劃定的基本農田應當占本行政區域內耕地總面積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具體數量指標根據全國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逐級分解下達。
(二)基本農田的特別保護概述:
嚴格保護基本農田。基本農田是確保國家糧食安全的基礎。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必須保證現有基本農田總量不減少,質量不降低。基本農田要落實到地塊和農戶,并在土地所有權證書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中注明。基本農田保護圖件備案工作,應在新一輪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后三個月內完成。基本農田一經劃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擅自改變用途,這是不可逾越的“紅線”。符合法定條件,確需改變和占用基本農田的,必須報國務院批準;經批準占用基本農田的,征地補償按法定最高標準執行,對以繳納耕地開墾費方式補充耕地的,繳納標準按當地最高標準執行。禁止占用基本農田挖魚塘、種樹和其他破壞耕作層的活動,禁止以建設“現代農業園區”或者“設施農業”等任何名義,占用基本農田變相從事房地產開發。
(三)嚴格基本農田從事非農建設的審批權限和程序,除法律規定的對一般耕地的保護外,占用基本農田還應當遵守下列要求。
1、基本農田保護區經依法劃定后,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改變或者占用。國家能源、交通、水利、軍事設施等重點建設項目選址確實無法避開基本農田保護區,需要占用基本農田,涉及農用地轉用或者征用土地的,必須經國務院批準。
2、經國務院批準占用基本農田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務院的批準文件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補充劃入數量和質量相當的基本農田。
8、農村集體土地的用途管制。
(一)用途管制。
任何單位進行建設的只能占用建設用地,不得占用農地,需要占用農地的應當由省級人民政府或者國務院審批,由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
(二)使用權管制。
農民集體所有的建設用地只允許鄉鎮企業、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農村村民住宅等鄉(鎮)村建設,可以使用,其他各類 建設不得占用集體土地。如果確實需要占用的應當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由省級人民政府或國務院批準,將集體土地征收為國家所有,并對集體經濟組織和失地農民進行補償。
9、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的層次。
我國集體的所有權體制可以分為三個層次,即鄉鎮集體所有、村集體所有、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小組所有,村內集體經濟組織表現為小產隊、生產小組等各種形式。這就是以前我們產說的“三級所有、隊為基礎”。
10、農民集體土地的經營和管理。
(一)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這里有兩層含義,農村集體土地應當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考慮到自從我國實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以后、有些村的集體經濟組織已不健全,難以完成集體所有土地的經營、管理任務,需要由行使自治權的村民委員會來行使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土地的職能。
因此,如果有以村為單位的農業集體經濟組織,就由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如果沒有以村為單位的農業集體經濟組織,則由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
(二)已經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一是這里的村民小組是指行政村內的由村民組成的自治組織。關于村民小組是指該土地在改革開放以前就分別屬于兩個以上的生產隊,現在其土地仍然分別屬于相當于原生產隊的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的農民集體所有。二是已經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或者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或者由村民小組經營、管理。這是因為考慮到自從我國實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以后,有些村內的集體經濟組織已不健全,難以完成集體所有土地的經營、管理任務,需要具有一定自治權的村民小組來行使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土地的職能。因此,如果村內有集體經濟組織的,就由村內的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如果沒有村內的集體經濟組織,則由村民小組經營、管理。
(三)已經屬于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這種情況包括:一是指改革開放以前,原來以人民公社為核算單位的土地,在公社改為鄉(鎮)以后仍然屬于鄉(鎮)農民集體所有;二是在人民公社時期,公社一級掌握的集體所有的土地仍然屬于鄉(鎮)農民集體所有。上述兩種情況下的土地仍然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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