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劉敬利 ]——(2012-9-11) / 已閱11907次
民事訴訟法作為我國的基本法律,在銀行的各項業務開展過程中使用頻繁、影響深遠。現行有效的民事訴訟法是1991年七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通過的。2007年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曾對民事訴訟法審判監督程序和執行程序的部分規定作了修改。從總體上看,民事訴訟法在維護金融秩序、保護銀行業及消費者的合法權益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最近一段時期,中國社會在快速轉型,社會民事糾紛在高速凸顯,新的民事糾紛不斷涌現。為此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時根據各方面的建議和意見于2012年8月31日修訂完善了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的修訂點多面廣,修訂多達60多處,內容豐富,必將對銀行業今后工作的開展產生重大影響,下面就修訂情況對銀行業的影響分析如下:
一、完善了物權法的實體權利和程序法的銜接
針對金融機構抵押債權中抵押物抵貸訴訟過程漫長、抵押債權實現難的現狀,2008年物權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2款規定“抵押權人與抵押人未就抵押權實現方式達成協議的,抵押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抵押財產”。物權法改變了擔保法規定的“協議不成的,抵押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繁瑣債權實現過程。但物權法作為實體法僅規定了債權人實現債權的實體權利,但從程序上民事訴訟法在程序上無法支持。本次民事訴訟法的修訂,在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百九十六條、一百九十七條進行了明確規定:申請實現擔保物權,由擔保物權人以及其他有權請求實現擔保物權的人依照物權法等法律,向擔保財產所在地或者擔保物權登記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后,經審查,符合法律規定的,裁定拍賣、變賣擔保財產,當事人依據該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裁定駁回申請,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而且除非是重大、疑難的案件,一般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實行一審終審。這樣,銀行今后處理抵押物時可以采用特別程序,極大縮短訴訟進程,加速了抵押權的實現,提高了金融債券的處置效率,保護了金融債權案件的程序正義。
二、完善了保全和先于執行制度
新民事訴訟法改變了原來財產保全制度,在原來財產保全、證據保全基礎上增加了行為保全,內容為:“人民法院對于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完善了證據保全的種類,增加了訴前證據保全制度,第八十一條增加了“因情況緊急,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利害關系人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證據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
新民事訴訟法增加訴前證據保全,有利于提前固化證據,保證糾紛的公正公平審理。及時采取行為保全,可以避免損失的發生或擴大,減少金融財產的損失。
三、強化了執行程序保障
執行是審判的生命力,然而判決裁定的“執行難”,讓銀行經常贏官司,丟了信貸資產。這就是一直困擾法院和銀行執行難,新民事訴訟法對執行難采取了以下措施:
1.強化執行措施。針對一些被執行人隱匿、轉移財產的情況,新民事訴訟法二百四十條規定:執行員接到申請執行書或者移交執行書,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強制執行措施。
2.制裁通過假訴訟、調解等逃避執行行為。針對一些被執行人通過另啟訴訟等方式逃避執行的情況,新民事訴訟法規定:被執行人與他人惡意串通,通過訴訟、仲裁調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加大對拒不執行的懲處力度。針對被執行人隱藏、轉移已經查封、扣押的財產,拒不履行生效判決、裁定等行為,新民事訴訟法一百一十五條將對個人的罰款金額從一萬元以下提高到十萬元以下;對單位的罰款金額從一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提高到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進一步強化了對妨礙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
四、改變了督促程序中支付令形同虛設的局面,強化督促程序的法律保障
新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人民法院收到債務人提出的書面異議后,經審查,異議成立的,應當裁定終結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支付令失效的,轉入訴訟程序,但申請支付令的一方當事人不同意提起訴訟的除外。
新民事訴訟法對支付令制度的修改后,既發揮了支付令的靈活快捷成本低的督促作用,又強化支付令的法律保障效力,必將會引燃支付令新生命力,也必將為今后銀行督促違約客戶履行義務量身定做了快捷督促方式,避免事大事小事一律走訴訟程序的漫長道路。
五、增加公益訴訟制度,強化金融服務
新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對污染環境、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可以預見,一直要求呼聲很高的公益訴訟實施后,銀行業務創新、業務收費、信息披露等問題的公益訴訟將會有所增加,許多熱心維權的人士一定會就許多民眾反映強烈的問題和銀行對簿公堂,來維護金融消費者的權益。這種形勢下,銀行業必須自我加壓,,規范經營范圍,提升服務質量。
六、增加了送達方式,縮短了域外郵寄送達和公告送達的視為送達的時間
新民事訴訟法第八十六條第八十七條增加了以下送達方式:也可以把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錄像等方式記錄送達過程,即視為送達;“經受送達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傳真、電子郵件等能夠確認其收悉的方式送達訴訟文書,但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除外,采用前款方式送達的,以傳真、電子郵件等到達受送達人特定系統的日期為送達日期”; 新民事訴訟法將郵寄送達和公告送達的視為送達時間由六個月縮短為三個月。
遲到的正義即為不正義,無法送達和長時間的送達,浪費了巨大的人力物力和有限的司法資源,本次新民事訴訟法對送達制度的修訂,極大的改變了“送達難”的尷尬局面,今后金融案件的送達有了更多的送達選擇方式,縮短了送達時間,解決了了當事人拒不簽收的難題,創新了送達方式,提高了司法效率。
七.完善裁判文書公開制度
裁判文書公開,是審判公開制度的重要內容,對提高審判質量、釋法服判具有重要作用。新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公眾可以查閱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裁定書,但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內容除外”。同時,一百五十二條進一步明確規定判決書、裁定書都應當寫明判決、裁定結果以及作出判決、裁定的理由。金融機構在審查客戶時可以方便的查詢客戶的涉訴審理結果,審查其信用情況,對于“老賴”等將其列入客戶黑名單,預防“老賴”客戶騙取銀行信用。
八、進一步完善了簡易程序
新民事訴訟法中對于事實清楚、爭議不大的簡單民事案件規定適用簡易程序。簡易程序的完善,對于提高審判效率,降低當事人訴訟成本,合理利用司法資源,具有重要作用。針對實踐中存在的問題,新民事訴訟法進行了如下補充修改:
1.設立小額訴訟制度。為及時解決面廣量大的民事糾紛,新民事訴訟法借鑒國外好的做法,在就適用簡易程序的部分案件設立了小額訴訟制度,第一百六十二條規定:“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簡單的民事案件,標的額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年度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實行一審終審。
2.擴大簡易程序適用范圍。根據當事人有權處分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的原則,增加規定了對簡單民事案件以外的其他民事案件,當事人雙方也可以約定適用簡易程序。
3.進一步簡化審理程序。新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簡單的民事案件,可以用簡便方式傳喚當事人、送達文書、審理案件。
新民事訴訟法對簡易程序的修訂,對于解決今后銀行的小微貸款及小額柜面業務產生的糾紛開辟綠色快速通道,避免久訴不決,實行一審終審,將會更提高訴訟效率,避免“小糾紛大訴訟”的實質不正義。
九、明確了調解協議確認的特別程序
新民事訴訟法增加了先行調解的規定,一百二十二條規定“當事人起訴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糾紛,適宜調解的,先行調解,但當事人拒絕調解的除外”;第十五章特別程序內增加一百九十四條、一百九十五條作為確認調解協議案件的獨立的第六節,內容為“申請司法確認調解協議,由雙方當事人依照人民調解法等法律,自調解協議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共同向調解組織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后,經審查,符合法律規定的,裁定調解協議有效,一方當事人拒絕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裁定駁回申請,當事人可以通過調解方式變更原調解協議或者達成新的調解協議,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新民事訴訟法增加的先行調解和調解協議的確認的規定,必將充分發揮調解作用,盡量將矛盾糾紛解決在基層、解決在當地。對雙方意思表示真實的調解書進行法律確認,產生糾紛時能及時化解矛盾糾紛,促進社會和諧穩定,具有重要作用。
十、強化了檢察監督功能
強化檢察機關的監督。新民事訴訟法在原民事訴訟法審判監督的基礎上對民事訴訟全方位的監督,增加了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利益的調解書的監督和對執行的監督;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審判監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審判程序中審判人員的違法行為,有權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檢察機關對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對于保證依法行使審判權,正確實施法律,促進司法公正,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具有重要作用。
總之,新民事訴訟法對民事訴訟制度的大量修改,涉及民事訴訟的調解、立案、證據財產行為的保全、特別程序、再審、送達、執行等各個環節,加大今后銀行業金融資產的保護力度,大大提高了金融糾紛的解決效率,必將進一步實現銀行的程序正義和實體正義,為銀行業的和諧快速發展提供強大的法律支持。
(作者:劉敬利,臨商銀行法律合規部,金融律師,Emai:13518691771@139.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