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郇小軍 ]——(2012-9-12) / 已閱5507次
【案情】
2000年8月,鐘某與徐某結為夫妻。2003年11月鐘某所在煤電發電公司出臺買斷工齡的政策,當時正值青壯年、有能力又有學歷的鐘某就領取12萬買斷工齡款,到一家股份制公司重新就業,F雙方因感情破裂,對離婚均無異議,但對于買斷工齡款12萬元是否為夫妻共同財產,各執一詞。
【分歧】
買斷工齡款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第一種意見認為,買斷工齡款屬于勞動報酬,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進行平均分割。
第二種意見認為,買斷工齡款屬于保障性質,是發放給職工的一次性補償費用,與軍人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具有同等性質,可參照其算法,部分為夫妻共同財產!
【評析】
贊同第二種觀點理由如下:
所謂買斷工齡是指企業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按照相關勞動法律規定給職工的經濟補償金。根據國家統計局1999年10月10日《1999年年報勞動統計新增指標解釋及問題解答》規定,“一次性買斷工齡所支付給職工的費用從性質上說屬于保障性質而非勞動報酬性質,因此,不應統計為工資。”,買斷工齡款屬于保障性質而非勞動報酬性質。故不能將買斷工齡款完全全部視為夫妻共同財產。因考慮到另一方對家庭也作出了貢獻,將買斷工齡款完全視為一方的個人財產也不合理。
目前,雖婚姻法及其解釋均未對買斷工齡款如何處理進行明釋,但買斷工齡與軍人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有相似之處,均包含工作補償、失業和再就業保障金,所以對買斷工齡款可以參照軍人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的規定予以處理。即參照《婚姻法解釋(二)》第14條“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以夫妻婚姻關系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數額為夫妻共同財產。前款所稱年平均值,是指將發放到軍人名下的上述費用總額按具體年限均分得出的數額。其具體年限為人均壽命七十歲與軍人入伍時實際年齡的差額!钡囊幎ā①I斷工齡款按年份平均分成若干等份,屬于婚姻存續期間所對應的款項為夫妻共同財產,剩余部分為鐘某的個人財產。
筆者認為第一種意見更為合理。
我國《婚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對夫妻共同財產與個人財產的劃分采取兩種制度,一是約定制。允許夫妻雙方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共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二是法定制。在夫妻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情況下,由《婚姻法》具體規定。在具體規定時,一般采取二個標準,首先,以財產取得時間為標準,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一般歸夫妻共同所有。
所謂“買斷工齡”,實際上是企業自行確定的對被解除勞動關系的勞動者的一種經濟補償。買斷工齡款是企業或者單位針對個人對于社會的貢獻,并針對個人收益采取的一種特殊的分配方式。我國實行法定的夫妻財產共有制,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系夫妻共同所有,其自婚姻關系成立時起至夫妻關系終止之日消滅。是否婚后取得是劃分共同財產與個人財產的一個首要標準,所以共同財產的基本特性表現在取得時間方面。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得到的買斷工齡款,雖然它與夫或妻一方的行為、活動密切相關,但該財產應由夫妻雙方來共同管理和支配,應視為夫妻的共同財產。
婚姻法明確規定可以認定共同財產的范圍中包括工資、獎金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一條第(二)、(三)項規定,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屬夫妻共同財產。買斷工齡款與工資等具有相似之處,與破產安置補償費等性質相同,因此,買斷工齡款也應屬夫妻共同財產。
(作者單位:江西省永修縣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