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周增偉 ]——(2012-9-12) / 已閱6354次
【案情】
陳某是某貨車的所有人,于2008年9月10日為該貨車投保了機動車交強險。于某是陳某雇傭的駕駛員。2009年8月,于某駕駛該貨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一人受傷,后經交警部門認定,于某負事故全部責任。該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經法院調解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原告17440元,被告于某和陳某賠償原告16557.91元。保險公司于2010年4月2日履行了民事調解書確定的義務。2010年5月,保險公司以于某持過期駕駛證駕駛機動車發生事故為由,要求被告返還原告墊付的保險理賠款17440元。
【分歧】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駕駛證過期后未換新證,駕駛員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是否是保險合同的免責條款。
第一種意見認為,保險公司有權拒賠。主要理由是:依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二十二條的規定以及雙方保險合同的約定,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的,保險公司不負責墊付與追償。
第二種意見認為,保險公司應賠付保險金。主要理由是:雖然于某在駕駛證過期后未及時更換新證,具有一定的過錯,但是對于這種過錯于某應承擔的是行政責任。沒有及時換領新證并不代表其不具有駕駛資格。因此,保險公司不能以此來免除其賠付責任。
【評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理由如下:
根據交管部門的解釋,駕駛證是公安部門頒發給駕駛員證明其能夠駕駛車輛的資格證書,只要領取了駕駛證且未被吊銷或注銷,駕駛員就具有駕駛資格。本案中,交通事故發生時于某所持有的駕駛證確實超過了有效期未及時換證,但并不符合《條例》第二十二條和雙方簽訂的保險合同中約定的“未取得駕駛資格”的情形。
首先,對保險合同中的“駕駛員未取得駕駛資格”應作狹義理解,即該駕駛員從來都沒有取得過駕駛資格,而不應包括已取得駕駛資格而后又因故失去的情形,更不應包括駕駛證過期后未及時換領新證的情形。其次,機動車駕駛證驗收是機動車管理部門準予駕駛員從事特定駕駛行為所實施的行政許可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證管理辦法》中規定:“持證人未申請并超過有效期換證的,依法處罰后予以換證。”也就是說,駕駛員未按期辦理換證手續,其駕駛證并不必然被吊銷,在接受公安部門處罰后仍可辦理換證手續。
綜上,于某在取得駕駛證至保險事故發生時并不存在駕駛證被吊銷或注銷的情形。因此,保險公司依據“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拒絕賠償的理由不能成立。
(作者單位:江蘇省金壇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