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劉繼雁 ]——(2012-9-13) / 已閱4836次
[案情]
被告人黃杰在上網時盜取李某的QQ號后,在與李某的網友葉某聊天時,冒充李某以借錢為名,將自己用胡某的身份證辦理的工商銀行卡號發給葉某,葉某信以為真,馬上通過工商銀行網上銀行轉賬23370元到黃杰提供的賬戶。第二天葉某與李某聯系時發現被騙,立即報案。公安機關立即凍結了涉嫌犯罪賬戶。數月后,黃杰在某網吧被抓獲。
[分歧]
庭審中控辯雙方對本案詐騙罪的定性沒有爭議,但在犯罪形態上分歧較大。辯護人提出:黃杰本人并不知道葉某真的把23370元轉到其提供的賬戶上,況且第二天銀行賬戶即被警方凍結,根本沒有取得對財物的控制權,應屬犯罪未遂?胤街赋觯弘m然是同行異地轉賬,但工行是即時到賬,被告人已經取得了財物的控制權,被告人是否知曉不影響本案的犯罪既遂構成。公安機關雖然第二天凍結了該賬戶,但犯罪既遂已經成立,不具有恢復性。
[評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理由如下:
計算機網絡的出現,給刑法帶來了很多挑戰。由于以計算機為手段實施的財產犯罪,從向計算機輸入虛假的信息或者不正當的指令,到行為人從金融機構取得該財產,二者之間存在著一個時間差,在行為人將財產劃入第三人賬戶的情形下,這種情況會變得更加復雜。因此,以計算機為手段的犯罪不僅僅使得犯罪形式變得復雜多樣,更為刑法理論提出了新的問題——如何確定通過計算機進行財產犯罪的形態,也即判斷以計算機為手段的財產犯罪的既遂問題。
在傳統的盜竊、詐騙、貪污等財產性犯罪中,犯罪行為的既遂與未遂通常是以作為犯罪對象的金錢或者財務是否由原所有人或者保管人手中轉移到犯罪行為人的控制之中為標準,換言之,行為人對這些財物是否已經具有實際支配力是判斷此類犯罪既遂與未遂的標準。而在網絡環境下犯罪人是在計算機上進行非法操作實現的“非法劃撥”行為,行為人往往通過修改計算機內部所存儲的數據資料就可以實現對一定數量款項的實際占有或者支配,而并不涉及現金的實際持有或者占有。有時是在剛剛把其他儲戶或者屬于銀行所有的款項劃入或者截留到其自己或者第三人的賬戶中,尚未提現就由于某種意外因素被查獲。對于此類犯罪行為而言,判斷這種行為的既遂與未遂就成為了一個難題。對此,刑法理論界意見紛紜,歸納起來大致有以下幾種觀點:
第一種觀點是“占有說”。該學說認為財產性犯罪的既遂標準關鍵在于行為人獲得了較大數額的財物,應以犯罪行為人是否取得對公私財物的控制為標準;第二種觀點是“失控說”。該學說主張以公私財物的所有人或占有人失去對財物的控制為標準;第三種觀點是“失控+控制說”。該學說認為財產性犯罪的既遂標準是公私財物的所有人或占有人失去對財物的控制同時犯罪人取得了對該財物的控制。
筆者贊同第三種觀點。犯罪是否既遂,既不是以是否達到了犯罪目的為標準,也不是以行為是否產生了行為人所追求的、犯罪行為的性質所要求的結果為標準,而是以行為是否具備了刑法規定的犯罪構成全部主客觀要件為標準。財產性犯罪是結果犯,造成了一定的犯罪后果才是犯罪既遂。以詐騙罪為例,刑法規定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構成詐騙罪需要具備幾個要素:一是行為人采用了欺詐的手段;二是受害人發生了錯誤的認識;三是受害人基于錯誤的認識而實施了處分財產的行為;四是行為人獲取財物或者財產性利益,且數額較大。
具體到本案,犯罪人采用了欺騙的段,冒充受害人的朋友李某,且使受害人發生了錯誤的認識并基于錯誤的認識而實施了處分財產的行為。雖然犯罪人最終沒有去銀行取款,但工行是同行異地轉賬即時到賬,犯罪人已經取得了財物的控制權,其是否知曉不影響本案的犯罪既遂構成。公安機關雖然第二天凍結了該賬戶,但犯罪既遂已經成立,不具有恢復性,黃杰構成詐騙罪既遂。
(作者單位:重慶市涪陵區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