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高洪賓 ]——(2012-9-13) / 已閱5513次
我國現行的繼承法,是1985年4月10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的,至今已二十七年。這二十七年我國社會、經濟、文化,包括人們的理念、追求都發生了巨大變化,也就是當時的立法背景和理念與當前都有了很大區別,繼承法在許多方面已顯現出諸多不適應,迫切需要加以修改完善。
一是經濟體制發生了變化。當時按照我國1982年憲法規定,國家在社會主義公有制基礎上實行計劃經濟,而1993年憲法修正案已明確,國家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1985年的時候,我國民營經濟還是剛起步,而現在不少地方和不少行業民營經濟在GDP中已占主導。不少公民擁有的生產資料遠遠超過了生活資料的若干倍,而當時公民的財產主要是生活資料。現行繼承法第三條關于遺產的范圍雖提及“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實際上,當時公民的生產資料也只有一些生產工具,至多有點小作坊而已。而現在卻大不同了,有的公民已有大規模的工廠、公司,甚至有依法占有的礦山,因此,對公民的遺產范圍急需立法確認。又如虛擬財產是否應屬遺產范圍都需等待法律的界定。
二是法制環境和條件發生了變化。1985年以來,我國已先后四次修改了憲法,明確規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國家依照法律規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和繼承權”。爾后又先后制定了合同法、物權法、侵權責任法等,民事訴訟法又已再次進行修訂。這些法律與現行繼承法規定已不相協調。例如繼承法第二十條第五款關于“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的規定,顯然已不合時宜。它明顯違背了私權自治的原則,與物權法規定不匹配。尤其,一旦遇到被繼承人突發病重或發生意外時,急需撤銷或變更公證遺囑而不被允許,顯然違背了被繼承人的遺愿,也違背了立法本意。筆者認為,這樣的規定應修正,既要維護公證的信用,又要保護被繼承人的遺愿,允許在一定條件下可撤銷或變更公證遺囑。
三是人們的理念、觀念發生了變化。今年全國人大通過的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認可了“親親相隱”的文化傳統,就是一個很好的印證。據此,在修改繼承法時關于繼承人的范圍是否應該擴大,回答是肯定的。可考慮把侄子、女和外甥、女等旁系血親列為第三順序繼承人,這樣更有利于家庭穩定,社會和諧。國外也有這樣的先例。
四是公民的私有財產數量和處置財產的意愿發生了變化。曾記得當初的“萬元戶”多么令人羨慕和向往,而今的百萬、千萬富翁已不稀奇,億萬富翁也不為怪。據報道,有的富裕村給其村民已經發別墅、發金條了。當然,也有至今仍不通電,不能解決溫飽的地方。但筆者相信,只要我國繼續堅持改革開放,堅持依法治國,這后者必然會越來越少,直至消除;而前者會越來越多,慢慢走向共同富裕。但不管怎么富,家庭還在,親情還在。調整這類法律關系的繼承法不可或缺,甚至發揮的作用會越來越凸現。隨著公民素質的提高,財富增多和法律意識的增強,其處置私有財產的意愿和方式也將發生變化,使用遺囑處分自己財產的情形也必將越來越多。繼承法必須與時俱進,才能適應社會的發展和公民的需要。
五是繼承法的立法指導思想、基本原則、體例及程序等問題,都需修改和完善。例如原繼承法存在重實體、輕程序的問題,如繼承權的放棄、特留份的確定和承接都缺少程序的規定;又如繼承權向所有權的轉化,保護被繼承人的財產處分權和維護被繼承人的債權人債權之間利益平衡等問題,都需與物權法、合同法、侵權責任法銜接和協調。總之,現行繼承法已很不適應現實的需要,所以,全國人大已把修改繼承法列入今年的立法計劃,并已開展調查研究。這是適時的、必需的。
(作者單位:浙江省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