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萬玲 ]——(2012-9-14) / 已閱9988次
從二000年起,法院系統進行幾輪的體制改革,出臺了一系列措施,深信隨著司法改革的不斷深入,司法體系存在的問題會大有改進。
不可否認,司法改革的難點、阻力是今后司法機關在改革中難繞過的關卡,首先是法律的修改,應該嚴格禁止突破法律進行司法改革,這與經濟改革的路徑完全不同,否則司法的權威就會蕩然無存。其次,改革必須自上而下,理性、有序、依法進行,嚴格限制地方創造司法改革的經驗,這是保障司法統一性的必然要求。再次,是觀念上突破,司法改革需要社會各方面的支持,司法體系并不是社會生活中處于孤立地位,它同其他行業是有關聯的,尤其是經費支持,這取決于最高決策層的價值判斷,而正確的判斷源于對法治理念的認同以及對更長遠利益的高瞻遠矚。另外,改革的方案在于理論與實踐的結合,需要各方面找到社會利益的平衡點,然后不斷協商與論證,優中選優。最后,達成廣泛共識的方案得到有效執行才能保證司法改革的成功。
社會主義法治社會,是靠廉政、有效、公平、正義的司法制度來確保實現的。在司法的實踐中,堅持公平、正義是以人為本,為千百萬百姓服務的根本宗旨。公平、正義的司法制度是促進社會和諧,確保社會穩定的最重要的要點。法治不僅是指一種制度,也是一種精神,它是指所有政治權威都有其內在限制。內在限制超越于法律限制,即使在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的地方,某些限制也是確定存在的,即受共同權利和理性的限制。以法治精神處理人民群眾同政府及利益集團的關系,它必須是從國家利益和人民利益出發行使司法權力,必須是根據黨的原則和大政方針履行自己的職責,偏離了黨的原則和人民利益,它就失去了基本公正性,它的裁決就不可能符合法律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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