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楊東 ]——(2012-9-14) / 已閱11512次
【案例概況】
張哥與張弟是同胞兄弟,他們父母有一套房屋,去世十多年兄弟倆都沒有提出分割,房屋實際由張弟居住。最近張哥提出要求繼承父母的房屋,遭到張弟的反對。張哥認為自己是合法繼承人,父母遺產當然有權繼承,但張弟認為,哥哥繼承請求已經過了訴訟時效,法律不應該保護,因此訴訟至法院,請求法院依法判決。
【律師分析】
上海市房地產律師楊東表示,本案最大的爭議焦點就是張哥主張繼承是否過訴訟時效?根據繼承法的相關規定,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二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另外,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本案中的房屋系父母的遺產,同為法定繼承人的張哥和張弟都未明確表示放棄,應視為接受繼承。而雖然張弟一直居住在房屋內,但并未對房屋產權進行過變更,并未對張哥的繼承權利進行實質性的侵犯,對于房屋未分割的,一般可以視為所有繼承人共同共有。張哥是在張弟提出異議時,才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犯的,訴訟時效應該從異議時計算。因此,張哥主張沒有超過訴訟時效,應受法律保護。
需要注意的是,對于繼承人要求分割遺產的案件超過20年的訴訟時效又該如何處理呢?按照最高院相關批復,認為繼承開始時繼承人未表示放棄繼承遺產,又未分割的可按析產案件處理,根據《繼承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應視為均已接受繼承。訴爭的房屋應屬各繼承人共同共有,他們之間為此發生之訴訟,可按析產案件處理,并參照財產來源、管理使用及實際需要等情況,進行具體分割。
【法院判決】
法院認為,張哥的訴訟請求未過訴訟時效,遺產按照法定繼承處理,由張哥、張弟平均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