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秦旭東 ]——(2003-11-3) / 已閱26041次
論法學的價值標準
秦旭東
一.解題
一般認為,法學是研究法律現象或法律問題的學問或理論知識體系.【1】所謂價值,一般是指客體滿足主體需要的積極意義或客體的有用性.【2】價值標準亦即價值判斷標準,是指用于評判、衡量客體是否能夠滿足主體需要以及在何種程度上滿足主體需要的判斷標準。學說對法學的分類多種多樣,其中一種重要和極有意義的分類是關于理論法學和應用法學的分類。
法學有沒有價值呢?在這個問題上基本不存在什么異議。應用法學的價值直接體現在人們社會生活和法制實踐中,而理論法學高屋建瓴的指導作用和潛移默化的基礎性作用也是不可否認的。
法學有沒有一個價值標準,即對法學理論研究活動及其結論或成果的評價有沒有一個統一的或者一般的標準呢?對于應用法學,人們在司法實踐活動中可以獲得一個較為直觀的價值判斷,爭議不大。而理論法學一般很抽象,它與具體的社會實踐有一定的距離,在一些本源性的問題上不同的學說各持己見,加以學者們的主觀性表達,很難有一個大家一致認可的有普遍說服力的標準。尤其是在一個主張價值多元化的時代,學說紛紜,流派蕪雜,甚至有人認為根本就不存在什么“標準”,每個人都可以有自己的判斷、自己的觀點,只要“言之有理”,都是可以接受的。誠然,“存在”即有其一定的合理性,但人總是社會的人,也是歷史的人;人的思想、觀點,人們的學說、理論,也只能是社會的、歷史的。它們屬于精神的范疇,但卻是奠基于物質世界之上的。物質世界的客觀性、規律性決定了他們不可能完全是主觀的,因而一種具有普遍性的判斷標準是存在的。法學領域也不例外。本文所要探討的,就是應當用什么樣的標準來判斷一種法學理論或者法制理論的價值。
二.理論的尷尬
我國素來有追求學術和研究理論的傳統。近世以來,一直到當下,“理論” 被置于崇高的地位,從上到下,各行各業,各色的人們都要以“偉大的理論”為行動的指南,“自覺接受理論的指導”。這樣的理論在時下大多數人們眼里實際上沒有什么價值,只不過是在需要表現或表態時引用一下。
這里我們所指的當然不是那些作為政治統治的符號、旗幟或者工具的“理論”。但是,真正意義上的作為學術的理論,即對客觀世界和社會歷史的經驗的、理性的認識的理論和學說仍然遭遇了尷尬的境地。工具主義、實用主義、功利主義或者某種意義上具有這些色彩的思潮已經在很大范圍內占據了主流,人們重“實際”而輕理論的傾向廣泛存在。法學理論同樣面臨人們不同程度的冷漠和輕視。而在學術界,這個問題并沒有得到足夠的注意。不少人或是自甘于像蜘蛛一樣吐著自己的絲編著自己的網,只把理論研究當做自己修為的途徑;或是自以為身負“指導實踐、服務現實”的使命,緊跟形勢,兢兢業業的為現實政治作著注解和宣傳;或是在創新熱情的驅動下新益求新,不斷引進和創造著時髦的概念和術語,新之又新,玄之又玄,不僅令外行望而卻步——甚至是“未望”就已經止步,而且使我們這些初入門者也云山霧水,不知所向。
我們到底需要什么樣的理論,或者說,對法學理論應當堅持什么樣的價值評判標準,就值得我們去思考和探討了。
三.繞不過的一道坎
無論承認與否,當我們去評論一種理論學說的時候,總會有一道繞不過的坎。必須承認,理論與實踐,理論與現實的矛盾是不可回避的。在當前的主流話語中,“實踐是檢驗認識真理性的唯一標準”。誠然,實際當中有很多對所謂實踐標準的片面化、教條化和庸俗化的理解,但是,真正馬克思主義的實踐標準是有極高的含金量的,它不是絕對真理卻最具有真理性,F在,一種所謂的先驗的或超驗的價值標準基本上沒有什么說服力了,而另一種堅持完全的基于人的理性的觀點也是值得懷疑的。因為人以及人的成長、認識積累原本就是一個客觀的實在或過程,人的理性也不可能是空穴來風,而是以客觀現實為土壤的。主觀的價值標準因人而異,因事而異,但從歷史的社會的角度出發,我們可以發現,一個客觀的標準不僅存在,而且在形形色色的主觀標準中鮮明地、實在地存在著。唯物辯證法“實踐——認識——實踐”的規律決定,任何一種認識、理論和學說,只能放在實踐中、放在客觀現實的語境中去檢驗、評價。
我在這里所理解的實踐,在廣義上不僅包括人們的物質性活動,還應該涵蓋人們精神、思想領域的創造。在科技飛速發展、知識經濟日新月異的當代,人們物質性的活動和精神性活動日益交融,緊密結合,而后者的重要性日益凸現,因此這種理解是必要的。
我在這里所理解的現實,也不僅僅局限于孤立的當下,而是包括過去以來的傳統、積淀以及他們對當下的影響,包括未來在當下社會里的投影,即當下社會中已經出現的趨勢和走向。它是現在與實在的統一!3】
在這兩個基礎上,我認為下面這種觀點是極端正確和精當的。即:“衡量一種法制理論的價值如何,主要的一個標準是看它對法制實踐是否發生作用、發生什么樣的作用;衡量一種法制實踐科學已否,主要一個標準是看它能否自覺接受理論指導、接受什么樣的理論指導!薄4】這種觀點認為,“我們不是實用主義者,不排除研究一些與法制之間無直接關系的問題的必要性,這種研究有助于擴大法制理論的研究領域、提高法制理論研究水平,因而也有助于使法制理論更好的指導法制實踐;但就法制理論研究的全局或總體來說,我們主張應盡量圍繞法制實踐問題進行。我們也不是教條主義者,不否認法制實踐的許多步驟可以超出既有的理論范圍,沒有這種超出范圍,就沒有法制的發展,因而也沒有法制理論的發展;單就法制實踐的整體來說,應在科學的法制理論指導下進行!薄5】
這段話從對應的兩方面闡述了法制實踐與理論的關系。眾所周知,法學是一門實踐性很強的社會學科。應用法學是要直接應用于現實生活、在實踐中具體操作的,而理論法學的價值和生命力也系于現實和實踐之上。無此,它不僅不能指導應用法學的良性發展,不能促進它們作用的發揮,而且它在廣義上的基礎性作用也無從發揮。人類社會千百年來發展的最終選擇證明,人類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等方面的全面發展,必須仰賴于法治這一條件。而法學理論學說則是法治大廈的基礎性材料,或者說是法治生態環境的基礎性要素。它如果遠離了大廈的建設實踐,或者說脫離了生態環境的實際運行,就無從發揮其基礎性作用,它自身也無從進一步發展。
以上是說法學要對實踐發揮作用,它才可能是有價值的。但這還遠遠不夠,還要看它發揮什么樣的作用。在實踐和現實這個平面上,我們有必要找到幾個具體可行的標準。
四.平面上的三個坐標
實踐標準是一個宏觀、概括的標準,缺乏對其全面、具體、準確地把握,則在實踐中往往會猶如盲人摸象,只知其一不知其二,或者被幻覺誤導,看見水中的影子就以為發現了真理本身。
有學者認為,法理學研究的目的主要有三個方面,即啟蒙、科學和應用!胺ɡ韺W研究最深層的目的,最深遠的影響就是思想啟蒙。突破傳統的困擾,掙脫偏見的束縛,是法理學創造性思維方式最集中的表現”;“科學是法理學內在的最高精神境界,也是法理學社會功能的力量源泉。啟蒙是面向社會大眾的實踐,而科學則是法理學家修煉自身的艱苦研究”;“應用既是對一種理論科學與否的檢驗,又是這種理論的延伸。就一個完整的研究過程而言,應用是這個過程的制度性結果,是思想啟蒙運動的制度保障”。【6】 在實踐標準這個平面上,我認為還應有以下這三個方面的考量.
(一),啟蒙
首先,就人文性價值取向而言,判斷一種法學理論價值的第一個標準就是,看這種理論是否堅持了進步的價值取向并對社會和人們起到啟蒙、教化作用,從而成為法律現實的思想先導和大眾法律意識的培育者和引導者。
法學理論的啟蒙作用在不同的歷史時期表現往往不盡一致。在社會變革劇烈的時期,它早先往往在各種桎梏、偏見的夾縫中傳播,逐漸醞釀著變革的氣氛,后來最終發出時代的呼聲,成為變革實踐的旗幟和號角。而在社會發展較為平穩的時期,理論的呼聲不是那么響亮,但它們承接大變革時期的余音,把各種進步的思潮和社會理念如春風化雨般在最廣泛的群體中進行著潛移默化的傳播。潤物細無聲,但卻給鮮活發展的法制實踐以最基礎最厚實的支持。比如我們當下法律話語中對公平、正義、民主、自由的討論,對私法自治、罪刑法定、程序正義等理念的闡述,都在不同程度上改變著人們的觀念,啟迪這人們的思考,從而推動著法制實踐的進步。
此外,法學理論的啟蒙作用對不同的社會主體又呈現出差異性,因而其外在形式也有不同。對法律專業學生、法律和法學工作者,即時下人們倡導的法律共同體而言,它要培養他們對人類生存狀態和世俗生活的人文關懷,培養他們對人類社會法律生活的哲學態度,塑造他們的法學世界觀,開闊視野,提升境界,同時也訓練其法律思維方式和能力。總而言之它要能夠提供鮮活的思想并指導、促進人們進行積極的思考。這樣的理論學說一般要嚴謹、深刻得多,甚至是深奧艱澀,表現得很學術,很高遠。但同時也應看到,理論不僅僅是理論者的理論,也不僅僅是理論應用者的理論,它也需要為一般大眾所了解、認知,從而實現大眾的啟蒙,奠定法律信仰的基礎。因此有必要為社會大眾提供一些生動鮮活、通俗易懂的理論形式。法理學不能因為高深艱澀甚至是玄之又玄的面孔疏遠了一般民眾,而應該表現出必要的親和來。比如面向廣泛大眾的法學或法律論壇,普及化的法學隨筆等形式。法律是一門專業知識,法學的專門化和法律的職業化同大眾啟蒙意義上所需要的大眾化、通俗化是不矛盾的,后者實際上可以為前者提供更為深厚的基礎。
還要強調的一點是,法治有三個要素:有法,法為善法,善法得到普遍的遵守。法學理論堅持進步的價值取向是保證法為善法的前提。除了緊隨時代的進步潮流外,一些永恒的價值是法學理論必須恪守的。
從這個標準來看,古典自然法學派表現得最為突出。盡管有人批評他們以非歷史的簡單程式和任意的假設為特點,但是他們“通過無視歷史的并將注意力集中在努力發現一種理想的法律和正義制度的方面,完成了一項重要的使命,其意義大大超過了僅研究法制史的學者所作的工作。經過幾代思想家的集體努力,古典自然法哲學家顯然為建構現代西方文明的法律大廈奠定了基石!薄7】 西方啟蒙運動時期以來的古典自然法學派的法學家們的著述,不僅在西方的大變革時期起到了開啟民智、解放思想的歷史作用,奠定了西方社會法治信仰的厚實土壤,而且以后一直在不同程度上起著作用。雖然到十九世紀以后古典自然法學派在西方走向了衰落,但它對廣大正處于專制黑幕籠罩下的人們來說,仍無疑是黑夜里的明星,二戰以后自然法學派的復興,也證明了它的價值。它在整個世界走向法治文明的道路上作出了不可磨滅的歷史貢獻。這個學派的經典作家的著述,至今仍深深地感動著我們的心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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