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張理恒 ]——(2012-9-19) / 已閱4840次
【案情】
鄺某夜間超速駕車將路人程某撞倒在地后迅速逃離現場,待第二天清晨程某被路人發現后已經死亡。經鑒定,鄺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車禍直接導致程某嚴重的顱腦損傷(屬重傷),程某因未得到及時救治而死亡,死亡時間為車禍后3小時到4小時之間。
【分歧】
對于本案,鄺某應成立交通肇事罪是沒有問題的,爭議的焦點在于鄺某應該適用何種檔次的法定刑。
第一種意見認為,鄺某的行為成立交通肇事罪的基本犯,只能適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種意見認為,鄺某的行為屬于“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情形,應成立交通肇事罪的加重犯,適用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評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具體理由如下:
其一,只有堅持第二種意見,才能全面評價案件中的所有重要事實。鄺某行為中包括了交通肇事、負事故全部責任、致1人重傷、逃逸、致1人死亡等五個在刑法上具有重要意義的事實。考慮到鄺某交通肇事最終致1人死亡,并且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就足以成立交通肇事罪的基本犯。這里尚有致1人重傷和逃逸這兩個重要事實沒有評價。首先,致1人重傷的情節可包含在致1人死亡的情節之中,因為在人的觀念上傷害是死亡的必經階段,重傷與死亡之間具有由輕到重的重疊侵害性關系。其次,逃逸這個情節則完全可以在基本犯的基礎上成立“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加重法定刑的規定。這樣,本案中這五個重要事實無一遺漏都進行了評價。第一種意見,將鄺某交通肇事致1人重傷,負事故全部責任,并逃逸的情節,評價為交通肇事罪的基本犯后,尚留有致1人死亡這一個最重要的情節被人為地遺漏掉了。
其二,只有堅持第二種意見,才符合罪刑相適應原則。同樣是交通肇事致1人重傷,負事故全部責任,并有逃逸情節的行為,在此就形成了一個量刑階梯:如果逃逸行為導致被害人死亡的,肇事人成立交通肇事罪的加重犯;但如果逃逸行為并未造成被害人死亡或者即便是死亡卻與逃逸無關的,肇事人就只成立交通肇事罪的基本犯。第一種意見,不管逃逸行為是否致人死亡,都只成立交通肇事罪的基本犯,這就是將不同罪質和危害的行為進行了相同的處理,違反了刑罰個別化的基本原則。
(作者單位:重慶市石柱縣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