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沅林 ]——(2012-9-19) / 已閱6346次
在強制執行程序中,行為請求權的執行與金錢債權、特定物的交付存在較大的不同,所采用的強制措施也各不相同。后者比較常見的有拘留、罰款、扣劃、查封等,行為請求權在執行措施上沒有法律明確規定,造成特別是在部分案件執行上,各級法院在使用強制執行措施時差異較大。
一、行為請求權強制執行的概念及分類
行為請求權是指,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為特定行為的權力。行為請求權強制執行是指,債權人(申請執行人)依據享有得請求債務人(被執行人)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力,執行機構采取強制執行措施使上述權力發生實現的效果。由于行為請求權的內容是單純的行為,它包括作為和不作為,故行為請求權的強制執行分為作為請求權強制執行和不作為請求權強制執行兩種。例如,申請執行恢復原狀、修繕房屋、賠禮道歉等就是這里所指的作為請求權強制執行;申請執行停止侵害等就屬于不作為請求權強制執行。
二、我國現行法律允許的幾種強制執行措施
我國現行法律、司法解釋中關于請求權的執行規定主要集中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百八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第60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11條等。基本上有以下幾種措施。
1.間接執行。由于行為請求權不具有直接執行性,民事訴訟法以及執行規定對只能由被執行人親自完成的行為,如果被執行人不履行義務,執行法院可以處以罰款、拘留等強制執行措施,通過間接方式對被執行人施壓,迫使被執行人實施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指定行為。另外一種情形則是再次教育,責令被執行人自動履行,經教育,被執行人拒不履行的,執行法院應當按照妨害執行行為的有關規定作出處罰。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2.替代執行。在具體的案件中,針對不同行為請求內容不同,又可能存在以下幾種情形。
第一種,由執行法院以一定的方式替代被執行人履行行為,由被執行人承擔相應的費用。例如,被執行人有使房屋恢復原狀的法律義務,一旦被執行人到期不履行,人民法院可以委托相應機構鑒定后由第三人代為履行,所產生的費用由被執行人承擔。
第二種,在侵權行為中,法院判決被執行人道歉或消除影響的案件,執行法院以被執行人的名義草擬道歉聲明、情況說明或者由受害人草擬、經法院審定,并公布于特定場合或者媒體,又或者是如果被執行人拒不執行賠禮道歉的判決,法院會公布判決書的主要內容,并要求被執行人支付相關費用的做法。
3.賠償執行。在不可代替行為請求權案件中,由于案件的特殊性,被執行人拒不履行的,執行法院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要求被執行人支付一定的賠償金,以代替被執行人不履行行為的義務。另外,我國法律明確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行為義務的,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對已造成損失的,雙倍補償申請人已經受到的損失;沒有造成損失的,遲延履行金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據具體案件情況決定。
三、現行行為請求權強制執行措施存在的缺陷
1.規定過于原則化和籠統化。上述三種強制執行措施都只是對原則問題進行規定,特別是間接執行方式,它對任何案件都可以適用,但具體操作中往往很難把握。而且針對具體案件類型的強制執行措施的規定嚴重缺失,致使實踐中無章可循。
2.間接執行方式存在違反憲法規定的可能。我國憲法規定保護公民言論自由,公民人格尊嚴不受侵犯,任何下位法都不得超越上位法。在間接執行時,強迫被執行人賠禮道歉、消除影響的行為是否存在對其人格尊嚴產生侵害的情形?另外判決賠禮道歉等行為時,其目的在于保護申請人的人格權益,雖說間接執行方式是能達到立法目的的一種有效手段,但是它使被執行人的基本權利受到過分嚴厲的限制。只要被執行人不履行義務,就可能存在經濟制裁或人身自由的限制,這與其所欲達到的保護申請人的人格權益的目的相比,不成比例。加之如果執行依據存在錯誤,被執行人受到人身自由限制后,將造成嚴重后果。
3.部分代替執行存在缺陷。例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十一條作出的解答:“問:侵權人不執行生效判決,不為對方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的,應如何處理?答:侵權人拒不執行生效判決,不為對方恢復名譽、消除影響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公告、登報等方式,將判決的主要內容及有關情況公布于眾,費用由被執行人負擔,并可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第六項的規定處理。”看上去這種代替執行的方式可取,但實際上這樣做顯然沒有達到相當于賠禮道歉的效果,因為賠禮道歉乃是通過道歉的言語或者行動來直接撫慰受害人的精神痛苦。另外,在采用以被執行人名義發布道歉聲明等形式的代替執行上,同樣存在違背憲法原則的問題,我國臺灣地區的許宗力教授認為,此種做法仍然給被執行人造成公開屈辱,并且,違反被執行人的意思而以其名義登載道歉啟事,侵犯了其姓名權,構成某種意義上的偽造文書。
4.賠償執行存在的缺陷。在執行賠禮道歉等侵權行為案件中,申請人申請執行的是賠禮道歉、消除影響等行為,如果執行法院以金錢賠償來執行,又存在實體法上的問題,撫慰金的金額應該是多少,我國現行法律沒有明確的規定,執行法官沒有實體上確認的權力,執行法官如果確認則可能造成被執行人不服,引起信訪等問題。如果另行起訴,又違背“一事不再理”原則,即使受理,也會造成司法資源的重復浪費。另外,由于金錢賠償的數額遠遠小于登報等方式所花費的金額,可能會造成被執行人認為賠償更“省錢”的不當激勵而不愿自動履行義務,致使立法初衷受到挑釁。
四、行為請求權強制執行措施的建議
針對以上可能存在的問題,筆者在行為請求權強制執行措施上提出以下建議:
1.建立審執對接機制,賦予法官附停止條件的判決權。在侵權行為中,單純判決賠禮道歉、消除影響等行為,致使執行過程中存在種種困難,因此,在案件審判時,從立法上賦予法官可判決被告在一定期限內履行行為義務,否則將承擔具體金額的撫慰金的權力,這樣不但執行過程便于操作,也減少當事人另訴的麻煩。從憲法角度來看,這種附停止條件的判決在執行中不會存在對被執行人權益過大損害問題。
2.豐富執行措施。從現有法律規定來看,無論是申請人申請還是法院依職權公布判決內容、刊登道歉聲明等都存在各種缺陷。采用間接執行的方式,一旦執行依據出現錯誤,往往會造成無法挽回的后果。因此,在原有的方式上可采取折中的辦法,即發表譴責申明。它可以由申請人代寫、執行法院審批的模式進行。這樣做的好處在于,從憲法角度看,因譴責申明不需要被執行人落款,不存在侵犯姓名權的嫌疑,同時,這種譴責申明避免因為執行依據的錯誤而造成無法挽回的后果。
(作者單位:重慶市璧山縣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