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凌宗亮 ]——(2012-9-19) / 已閱4758次
法律適用統一問題是一個涉及諸多因素的系統工程,既需要提高法官的司法能力,也需要完善各項工作機制,F有關于法律適用統一的探討也主要集中在理念、機制、制度等方面,但“授人以魚不如授人以漁”,在現有條件下,探索如何在個案中更好地實現適法統一的裁判方法,同樣具有重要的意義和價值。
一、 法律適用統一內含的裁判方法要求
我國整體上屬于大陸法系國家,在裁判方法上也主要以演繹推理為主,法官在具體審理案件時,無論是在查明事實基礎上尋找法律,還是先確定據以適用的法律,然而根據法律規定的要件去裁減案件事實,其遵循的都是演繹式三段論推理,而在找法、解釋法、建立涵攝關系的過程中,法官的個人意志早已深入法律推理。除了常規性案件以外,當法律需要進行解釋才能適用時,在法官的學識、經驗、閱歷、能力并不整齊劃一的情況下,即使面對同樣的案件事實,不同的法官也會得出不同結論;即使同一法官,在不同時期由于對法律理解的差異,也可能會對同樣的事實作出不同的裁判。
法律適用統一的本質是“同案同判”,即基本相同的案件實現基本相同的判決。而要實現同案同判,其前提是法官在適用法律前,起碼應知道先前本人、本院、本條線、其他省市是否存在與待決案件基本相同的案件。這就要求法官在審理案件時要對先前已經生效以及尚在審理的案件進行篩選、整理,并對已經生效的裁判思路和方法進行歸納,明確了先前同案適用的法律后,待決案件應當如何裁判自然水到渠成,并且能最大限度的確保“同判”。
當然,需要指出的是,同案同判應辯證的看待,法律適用統一是相對的歷史的統一。即使相同的案件,由于時空條件的變化,法律適用的效果也可能是不同的。這就需要法官在把先前判決據以適用的法律運用到待決案件時,要對裁判效果加以檢驗,如果無法做到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則應堅決摒棄先前判決適用的法律。這種情況下,待決案件的法律適用很有可能將為此類案件確立一個新的法律適用標準,為此,法官需要具有規則之治的意識,使待決案件的法律適用最大限度地實現與未來此類案件的審理相統一。在此種意義上,同案同判既要回顧既往,又要放眼未來。上述理念落腳到裁判方法上,就是要求法官堅持歸納和演繹并重,在查明案件事實后,尋找法律之前,先要尋找判例,通過對先前案例的歸納幫助法官理清思路,進而發現據以適用的法律。先前的案例凝結了法官的智慧和經驗,大量法官的集體智慧和經驗明顯要比傳統裁判方法依據法官個人的智慧,更能確保法律適用的統一。
二、歸納加演繹裁判方法的具體展開
無論何種裁判方法,法官準確查明事實是最基本的前提。在此前提下,依法官集體智慧的歸納加演繹方法在個案中可以依循如下步驟展開。即案例搜尋、同案甄別、固定思路、結論檢驗四步法。
第一步:案例搜尋。在搜尋在先案例的過程中,可以考慮以待決案件的爭議焦點作為關鍵詞進行搜索,實際上都是一個個的法律問題,例如在先未注冊商標的保護、合同解除的效力等。在現有技術條件下,法官完成這項工作并不難。各種各樣的數據庫,搜索引擎等都可以方便的用于搜索,有的地方高院也已經在建設典型案件數據庫。
第二步:同案甄別。如何確定待決案件與在先判例屬于相同的案件,是法律適用統一最重要的環節。就法律適用而言,法律關系類似、訴訟標的類似并不足以全面的確定案件之間的相同與否。筆者認為可以借鑒新聞報道中的“六要素”去固定案件事實,即“時間、地點、人物(主體)、時間原因、經過、結果”,形成的事實可以表述為“某人某時在某地如何做了某事出現了何種結果”。各要素就特定的案件而言,都具有相應的法律意義。時間的法律意義表現為新法舊法的適用、訴訟時效等;地點表現為管轄問題;原因可以說明被告的行為是否具有正當性;經過對應于侵權的持續時間等情節;結果則對應于權利人的損失、侵權行為是否成立等。在商標案件中,是否具有導致混淆的結果直接決定侵權行為能否成立。
第三步:固定思路。甄別出與待決案件相同的案件后,需要對這些案件的裁判思路或者觀點進行歸納。歸納的結果可以分為兩種情形:一是先前案件都采用的相同的裁判思路,這種情況下法官直接按照相同的思路去尋找法律,得出案件結論;二是先前案件存在兩種以上的不同思路。在后一種情況下,需要法官進行思路的比較選擇。這可以和第四步結論檢驗結合起來,即對不同思路適用于待決案件的效果進行檢驗,選擇能得出最佳效果的裁判思路。
第四步:結論檢驗。鑒于案件具有時空性,我們遵循前案思路得出的案件結論需要在現有的時空條件下進行檢驗。檢驗的總體原則應是“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運用利益平衡、誠實信用、公平正義等基本原則,綜合考慮法律因素、政策因素、習慣因素等進行綜合評價。如果先前的裁判思路適用于待決案件得出的法律效果或社會效果并不理想,我們就不應再遵循同案同判,而應堅持同案不同判。在此種意義上,同案同判必定是相對的統一。
某種程度上,辦案與調研在方法上具有相通性。對于論文的寫作而言,我們確定好選題之后,并不是急于提出自己的觀點,而是首先查找已有的資料,了解國內外對該論題的研究現狀,在此基礎上,提出自己的觀點,并加以論證。辦案同樣應該如此,發現法律實際上是提出法官的裁判觀點,尋找案例的過程實際上是明確現有關于該類案件的審理情況,對判決結論加以檢驗的過程實際上是對觀點的論證過程。如果我們能夠像寫一篇調研論文一樣,去審理每一起案件,撰寫每一份裁判文書,這樣的案件一定會經得起歷史考驗,這樣的判決書也一定會為社會公眾所接受,法律適用統一問題自然也不再成為一個問題。
(作者單位: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