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嚴正 ]——(2012-9-19) / 已閱6552次
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了《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決定》,后文簡稱此次修正后的民訴法為新民訴法。新民訴法在第十二章第一審普通程序中起訴和受理一節增加一條,作為第一百二十二條:“當事人起訴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糾紛,適宜調解的,先行調解,但當事人拒絕調解的除外!边@為司法實踐中存在的立案調解提供了法律依據,作為新增加的條文,如何正確的理解和適用,值得剖析,筆者特提出以下幾點認識:
一、該條文中的調解屬于立案調解。這點從新增的第一百二十二條作為起訴和受理一節的條文可以看出,F行的民訴法只規定了庭審調解,而對于立案調解并未規定,新民訴法在這點無疑有所進步。目前,有的法院在司法實踐中已經開展了立案調解,筆者所在的法院也已開展,成功調處了不少案件,但在開展時苦于沒有法律依據,底氣不足,使得法官難以積極行使法律職權,該條文的出臺解決了立案調解法律依據的不足;
二、對條文中“適宜調解”的把握。條文中規定“適宜調解的,先行調解”,在實際中存在一個適宜度的判斷問題。實踐中存在有的案件看到當事人提交的起訴狀,事實清楚,爭議簡單,立案法官覺得可以調解,但是把雙方當事人請來調解,卻發現并不是起訴狀中描述的那樣簡單,造成了調解時的準備不足,容易調解失敗。筆者認為,對于適宜的把握,應綜合考慮案件的訟爭對象、爭議標的、當事人之間的關系等各方面因素,再加上承辦法官的經驗,只有這些方面的有機結合,才能更好的把握適宜二字,有利于立案調解案件的針對性。
三、立案調解適用的程序。該條文只是簡單的規定對于適宜調解的案件,先行調解,對于調解開始后應適用的程序并未規定,使得實踐中操作性不強。立案調解階段是適用普通程序還是簡易程序,立案調解的期限是多長,如果對于開始調解的案件未有一個時間進行限定,容易形成久調未果的情況。調解不成功的案件如何在程序上轉入審判階段,如何與審判法官進行銜接,這些都是需要考慮的問題。
新民訴法關于立案調解的規定是進步的,但是在司法實踐中依然不夠完善,希望新民訴法明年實施后,能夠盡快的出臺相關的司法解釋對此進行詳細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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