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劉敬利 ]——(2012-9-25) / 已閱10722次
淺析撤銷權在銀行資產案件中的行使
—以某蔬菜加工廠無償轉讓財產案為例
摘 要
在我國銀行業經營規模快速增長的大好形勢下,一些惡意騙貸的“老賴”拒不還貸的行為也不斷涌現,他們企圖采用各種各樣的手段逃避銀行債權的執行,其中最主要的方式是轉移資產讓銀行無財產可執行,從而達到逃避債務的目的。這種問題已引起司法部門和監管部門的高度重視,并采取了行之有效的措施。本文試圖從法律和實務相結合的方式,分析撤銷權的起源、要件、行使及代位權的配合使用等,探討銀行對惡意轉移財產逃廢債務的行為的撤銷,來維護銀行的合法金融財產權益。
關鍵詞:案件執行 逃廢債務 撤銷權 代位權
近年來,逃廢銀行金融債務案例時有發生,一些信用不佳的借款人為了逃避還款義務常常和金融機構玩起“金錢脫殼”的游戲,在借款到期銀行收貸時往往財產轉移、人去樓空,令銀行資產保全無果而終,經常蒙受較大的經濟損失。事實上,如果信貸資產管理人員在執行過程中能夠及時有效地利用好合同法規定的債權人的撤銷權,并輔助于代位權的行使或許可以及時挽回信貸資產的損失,維護銀行的信貸資產的合法權益,下面就撤銷權在信貸資產管理中的行使進行分析和探討。
一、撤銷權的概念
撤銷權又稱廢罷訴權,起源于古羅馬法的撤銷之訴,法語譯為“廢罷訴權”,此訴訟為羅馬法學家保羅所創。《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因債務人放棄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我國《合同法》的這條規定第一次在法律上確定了合同保全制度。這是立法上的一個巨大的進步,后來在合同法解釋一、二也做了相關的司法解釋,對撤銷權的行使進行了進一步的解釋完善,這便是信貸資產管理人員行使撤銷權的法律規定。概括起來,債權人的撤銷權,是指債權人對于債務人實施的危害債權的行為,可請求法院予以撤銷的權利。
二、案例—某蔬菜加工廠與某金融機構糾紛案簡介
某蔬菜加工廠于2006年8月20日在某金融機構貸款2000萬元,于2007年8月20日到期,其中300萬元貸款以其所有的機器設備辦理抵押擔保,其余1700萬元貸款一以位于該鎮的自有辦公樓提供抵押擔保,并依法辦理了抵押登記手續。姜華為該蔬菜加工廠的法定代表人,和姜露為父女關系。2007年3月,姜華與自然人姜露簽訂一份《債權轉讓協議》,約定蔬菜加工廠將其對姜露擔任法定代表人的萬福食品有限公司的1600萬元債權無償轉讓給姜露個人。2007年4月,姜露將受贈的債權轉為股份投入到萬福食品有限公司,成為該公司的第一大股東。2007年6月,蔬菜加工廠也由原姜華的私營企業變更為某蔬菜加工有限公司,蔬菜加工廠的原一切債權債務均由某蔬菜加工有限公司概括承擔。后來某蔬菜加工有限公司經營出現困難,連續數月拖欠銀行利息,金融機構發現該公司已資不抵債,2007年9月,金融機構的資產管理人員前往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詢某蔬菜加工有限公司公司工商檔案發現姜華無償轉讓資產,涉嫌惡意逃廢金融債權,轉移資產沒有通知債權人,而且嚴重影響了其償債能力,有害于債權的行為發生在債權有效成立期間。在客觀上,姜華明知蔬菜加工廠有巨額債務仍轉讓財產,主觀上明顯具有惡意,屬于借款人惡意逃廢金融債權的金蟬脫殼的行為。金融機構經過調查,于2007年9月依法提起了撤銷權訴訟。法院判決該資產轉讓行為自始無效,姜露應當將接受的1600萬元返還某蔬菜加工公司。
三、撤銷權在銀行資產案件中的行使要件
要行使撤銷權,必須同時具備以下客觀和主觀要件。
(一)客觀要件
1.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實施以下合同行為或單獨行為之一時,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撤銷權訴訟:
(1)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
(2)債務人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
(3)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
(4)債務人放棄其未到期的債權或放棄債權擔保,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
(5)債務人惡意延長到期債權的履行期,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
對于“明顯不合理的低價”的認定,人民法院將會以交易當地一般經營者的判斷,并參考交易當時交易地的物價部門指導價或者市場交易價,結合其他相關因素綜合考慮予以確認。轉讓價格達不到交易時交易地的指導價或者市場交易價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視為明顯不合理的低價;對轉讓價格高于當地指導價或者市場交易價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視為明顯不合理的高價。
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收購他人財產,人民法院也可以根據債權人的申請參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予以撤銷。
本案例中,姜華作為個人獨資企業的負責人,明知該企業具有大額的債務沒有歸還,確將企業的資產無償轉讓給自己的女兒姜露,姜華的行為嚴重影響了企業的償債能力,損害了金融機構的利益,金融機構有權提起訴訟,申請蔬菜加工廠撤銷蔬菜加工廠與姜露的《債權轉讓協議》。
2.債務人的行為必須以財產為標的
債務人的財產因債務人的行為受到直接影響,債務人的財產積極減少或債務的消極增加的行為都是以財產為標的的行為。如果是基于身份關系等不以財產為標的的行為不在撤銷權行使的范圍內。
本案中,姜華無償轉讓是1600萬元的債權,該債權具有明顯的財產性特征,且數額巨大,直接影響了債務人蔬菜加工廠的償債能力。
3.債務人的行為須有害于債權
債務人實施有害于債權行為的情形有兩種:一是因債務人的行為導致債務人的財產積極地減少,如轉移所有權、設定他物權、放棄債權等;二是因債務人的行為使債務消極的增加,為他人設定抵押擔保、提前清償不到期的債務等,致使債務人不再具備承擔債務的責任資產能力。
本案中,債務人無償放棄1600萬元的債權后,使按照正常蔬菜加工廠本應該擁有的1600萬元的財產被積極減少。
4.債務人的行為必須發生在債權發生后有效成立且繼續存在期間
本案中,債務人無償轉讓1600萬元債權的的行為發生在債務有效成立且存繼續存續期間,直接影響了債權人的還債能力。
(二)主觀要件
債務人具有損害債權人債權的惡意。對于放棄債權或贈與等無償行為,受讓人(收益人)不需要具有惡意撤銷權即可成立;對于明顯不合理的價格轉讓財產的有償行為需要受讓人(收益人)具有惡意,此處的惡意是指受讓人(受益人)取得財產或收益時,知道債務人所為的行為有害于債權人債權實現的事實,并不是指具有債權人的意圖,其構成也不要求受讓人(受益人)與債務人串通。
本案中,債務人由于是無償放棄債權,具有明顯的主觀逃廢債務的惡意,受益人姜露由于是無償接受債權,不需要具有惡意,撤銷權的行使的主觀要件成立。
四、撤銷權在銀行資產案件中的具體行使
(一)訴訟的法定期間及管轄法院
根據《合同法》及《合同法解釋(一)》的規定,債權人提起撤銷權訴訟的,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一年內向債務人住所地法院起訴。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在訴訟時應將受益人或受讓人列為第三人。
本案中,債權人金融機構在2007年9月知道撤銷事由后立即提起撤銷之訴沒有超過訴訟時效。
(二)訴訟的效果
債權人金融機構對受讓人或收益人姜露而言具有形成之訴的效力,已經撤銷,債務人蔬菜加工廠與受讓人或受益人姜露的無償轉讓1600萬元債權行為自始無效。債權人金融機構可以請求受讓人或受益人姜露將財產返還給債務人蔬菜加工廠。
(三)訴訟費用
債權人金融機構勝訴,律師代理費、差旅費等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蔬菜加工廠承擔,第三人有過錯的,適當分擔。
五、代位權在銀行資產案件中對撤銷權行使的輔助
根據民法理論,由于撤銷權屬于合同效力的擴張,是合同相對性的原則的突破,是意思自治和交易安全的價值的利益平衡,其平衡點在于“債務人的行為是否有害于債權的實現”,雖然撤銷權可以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利,但由于債權具有平等性,所以債權人金融機構雖然對1600萬元的無償轉讓債權進行了撤銷,但債權人對債務人的1600萬元的財產仍然不具有優先性。本案中金融機構在行使撤銷權的同時還及時對受益人行使了代位權求償權,有力地防止了行使撤銷權后財產回到債務人手里在所有債務人中按比例分配,成功地將1600萬元收回歸還了蔬菜加工廠貸款1600萬元,某金融機構又乘勝追擊,行使抵押優先權,將抵押財產公開拍賣歸還剩余本息。最終某金融機構成功收回2000萬元的借款本息,同時也使惡意逃廢債務的老賴的“金錢脫殼”無功而返。
總之,撤銷權于1999年合同制定時確立后,經過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通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兩次解釋完善,現已成為應對逃廢金融債務“老賴”的重要制度。銀行資產保全人員在發現債務人惡意逃廢金融債務時,可以向法院及時申請行使撤銷權,并配合使用代位求償權,以此來維護金融機構的合法權益。
作者:劉敬利,臨商銀行風險控制及法律合規部,法學學士,工商管理碩士,金融律師,電話:0539-8306716,手機:13518691771,Email:13518691771@139.com,地址:臨沂市蘭山區沂蒙路336號臨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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