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劉東 ]——(2012-9-20) / 已閱6997次
徇私舞弊低價折股、出售國有資產罪是1997年修訂刑法增加規定的新罪名,此前沒有對本案追究刑事責任標準的相關規定。研究制定本案的追訴標準過程中,主要是參考了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并結合徇私舞弊低價折股、出售國有資產的行為特征,注意到本案追訴標準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相關犯罪立案標準的適當區別。
根據刑法第169條的規定,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上級主管部門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徇私舞弊,將國有資產低價折股或者低價出售的行為,只對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才按犯罪處理,由于低價折股、出售國有資產行為使國家利益遭受損失最主要、最直接、同時也是比較好查證的是國有資產本身所造成的損失,所以最初提出的本案的追訴標準為造成國有資產損失20萬元以上。
根據《追訴標準》第15條的規定,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上級主管部門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徇私舞弊,將國有資產低價折股或者低價出售,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造成國家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這里的“直接經濟損失”,一般是指被低價折股或者低價出售的國有資產的總價值與該國有資產按規定的正常價值所應實際折股或者出售的價值之差。如果被折股或者出售的國有資產涉及多項的,則其損失應累計計算;如果國有資產既有被低價折股的,也有被低價出售的,則其損失也應予累計。
關于“國有資產”的概念,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曾作過界定。
根據規定,“國有資產”是指國家依法取得和認定的,或者國家以各種形式對企業投資和投資收益、國家向行政事業單位撥款等形成的資產。關于國有資產的合理價值,應請有關國有資產管理部門予以評估。
2、致使國有公司、企業停產或者破產的。這是指因行為人低價折股、低價出售國有資產行為使公司、企業生產經營活動嚴重受損,資不抵債,以致破產或者公司、企業停止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嚴重影響企業效益的情形。
3、造成惡劣影響的。這是為了避免列舉遺漏而作的兜底性規定,主要指因行為人的行為造成大量職工下崗、工資長期拖欠,甚至發生集體上訪等嚴重事件等情形。
實踐中,判斷某一徇私舞弊低價折股、出售國有資產行為是否構成犯罪,主要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 (1)從犯罪的主體上區分。本罪的主體只能是國有公司、企業和其上級主管部門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非國有公司、企業的主管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的非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的行為,不構成犯罪。 (2)從主觀方面區分。本罪只能由故意構成,因而過失行為不構成犯罪。 (3)從行為針對的對象上區分。本罪的對象僅限于國有資產。 (4)從行為方式上區分。構成本罪必須有將國有資產低價折股或者低價出售的徇私舞弊行為!搬咚轿璞住,是指為了私利、私情而違反公司法、企業法以及國有產保護法規的規定而在折股國有資產或者出售國有資產時弄虛作假。低價折股是指在實行股份制過程中,將國有公司、企業的有形財產、無形財產、土地使用權等以低于其價值折合為出資股份的行為。低價出售是指在出賣國有資產時以低于其實際價值而將其出賣的行為。
構成本罪的行為主要包括: 一是在合資、合作、股份制改造中,對國有資產不進行評估,或者低價折股。 二是低估公司、企業的實物資產,包括房屋、機器設備、原材料的價值等。 三是對國有資產未按重置價格折股、未計算其增值部分。 四是對注冊商標、專利、專有技術、商業秘密、商譽等無形財產不折算為國有股。 五是不經主管部門批準,不經評估組作價,擅自將屬企業的土地使用權、廠房、機器設備、原材料等轉讓、出售給外資企業或私營企業,并從中盈利。 六是在企業聯營、兼并、清算中低價折股或低價出售國有企業。 七是在資產抵押、拍賣時,將國有資產低價擔;蚺馁u。八是其他徇私損害國有資產的行為。
(5)從危害結果上區分。行為人徇私低價變賣國有資產的行為只有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時,才構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