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嚴正 ]——(2012-9-20) / 已閱3994次
8月31日,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了《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決定》,后文簡稱此次修正后的民訴法為新民訴法。新民訴法在第十三章簡易程序中增加一條作為第一百六十二條:“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簡單的民事案件,標的額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年度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實行一審終審。”這便是千呼萬喚始出來的小額訴訟一審終審制度,該制度在設立之前就存在爭議,如今出臺,必然引起極大關注。筆者也就此制度談談自己的一些看法。
一、小額訴訟一審終審適用的程序要件是案件適用的是簡易程序,是簡易程序的特殊規定。條文中已明確規定實行一審終審的一個要件是審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簡單的民事案件”,第一百五十條規定“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的民事案件,適用本章規定。”小額訴訟一審終審制度的設立,其目的之一就是快速解決當事人直接的矛盾,提高司法效率,使司法資源得到有效的利用,該制度適用簡易程序便是直接體現。適用簡易程序的另一好處就是,對于“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的民事案件”,法院在審理時出錯的幾率很小,即使一審終審也能夠保護當事人的權利。小額訴訟一審終審作為簡易程序中的一種存在,在未出臺相關司法解釋前,其適用過程中也應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該規定第十三條對當事人就適用簡易程序提出異議,按審查結果不同分別作出了處理:“(一)異議成立的,應當將案件轉入普通程序審理,并將合議庭的組成人員及相關事項以書面形式通知雙方當事人;”,按此規定,若案件符合小額訴訟一審終審的規定,但當事人對適用簡易程序提出異議,若異議成立,按規定案件應轉入普通程序,當然的該小額訴訟一審終審的程序也應終止,不能夠再適用一審終審。
二、小額訴訟一審終審適用的實質要件是“標的額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年度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百分之三十以下的”。按此規定適用小額訴訟一審終審程序審理的案件應是財產糾紛類案件,對于身份糾紛案件不應適用。2011年安徽省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為40640元,按此規定適用一審終審的標的額為12192元,以筆者所在法院受理案件的實際情況來看,符合該標的額以下的案件占比很小,能夠適用簡易程序的更少,容易造成小額訴訟一審終審在實踐中的成效達不到其預期,筆者法院所在地是國家級貧困縣,其他城市可想而知。還存在一個問題,如果受理案件時標的額符合規定,也符合適用簡易程序的規定,適用該程序后在訴訟中原告提出新的訴訟請求增加了標的額,此時,是否應繼續適用該程序,這些都值得商榷,而且很有可能成為某些當事人規避法律剝奪對方當事人上訴權的一個手段。
三、小額訴訟一審終審可能存在的其他問題
1、小額訴訟一審終審的濫用。小額訴訟一審終審的一個結果就是當事人不能上訴,這也能夠直接影響法官審理案件的上訴率,而目前法院對法官的考核制度中,上訴率也是很重要的一個參考指標。小額訴訟一審終審制度的設立,可能造成某些法官為了降低自己案件的上訴率,而對某些本不符合適用該程序的案件適用一審終審,形成濫用,造成對當事人上訴權的損害。
2、小額訴訟一審終審的救濟途徑。對于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只有申請再審才能夠得到救濟,而法院對于再審申請的審查時限長達三個月,這顯然比當事人直接上訴的耗時長。因此,對于小額訴訟一審終審的救濟程序也應做相應的完善。
小額訴訟一審終審制度的設立,在一定程度上確實能夠達到更有效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更合理地配置審判資源,提高審判效率,節省司法成本的功效。但是我們也應看到,在實踐中確實可能存在某些問題,這些都需要出臺相關的司法解釋來完善。
(作者單位:安徽省宿松縣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