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劉永強 ]——(2003-11-4) / 已閱9156次
農村執行案件的特點及對策
劉永強
在各類執行案件中,農村農民作為被執行人占了很大的比例,我市法院2002年執行庭受理此類案件就占總受理數的30.2%。此類案件具有如下特點:①地域廣,路途遠,交通,通信不便;②被執行人居住松散,居住地較復雜,難以尋找;③被執行人收入不固定,財產狀況相對難以掌握;④被執行人法律意識淡薄,自覺履行能力差。
具有上述特點的農村執行案件給執行工作造成了一定的難度,能否處理好此類案件,對于切實解決“執行難”問題和搞好整個執行工作具有重要意義。筆者認為,執行此類案件,應處理好五個方面的關系:①點與面的關系。由于地理、歷史、文化和習俗諸多原因,農村公眾的行為常自覺不自覺地受到諸如族長式的特殊人物的約束和影響,也有些人是當地名符其實的“刺頭”、“釘子戶”,對這些被執行人的執行工作往往更能引起群眾的注意。在處理這類案件時,就應從處理個案的角度上,執行工作,以關鍵的突破帶動全局,以點帶面,做到“走好一子,滿盤皆活”。②執行季節與非執行季節的關系。由于農民的種、管、收是嚴格按照季節來進行的,所以他們的投入和支出有明顯的季節的確定性。利用這一特點,在被執行人的收獲季節集中力量抓執行,往往事半而功倍,是一種既合理而有效的辦法。③有利與不利的關系。執行人員應當把是否有利于農村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作為執行工作的重要標準,充分考慮有利與不利的因素,從實際情況出發,區別對待,采取不同的執行措施,營造一個連續執行的良性循環。④強制與教育的關系。強制執行是執行工作必不可少的重要手段,對于那些有履行能力而一味拖延,甚至阻饒,抗拒執行的被執行人應依法采取強制措施。在執行中,更應注重法制教育與宣傳,做到教育一人,影響一片,執行一案帶多案的良好社會效果。⑤執行者與協助者的關系。有關單位和個人的協助是執行工作順利進行的重要保證。要加強宣傳,充分發揮基層組織的作用,為執行工作提供線索,出謀劃策。
福建漳平市人民法院 劉永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