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萬理智 ]——(2012-9-27) / 已閱4702次
【案情】2011年5月9日下午8時許,原告何某到被告唐某屋后的田地里查看農作物時,一條狼狗突然竄出,將原告右手和左腿咬傷,造成原告右手拇指皮膚裂傷并神經斷裂,左腿皮膚裂傷的后果。因傷勢嚴重,且被告不在家,原告就直接到道縣人民醫院治療,醫院建議原告到上一級醫院治療。原告的妻子向110報警。當晚,被告的妹妹知道情況以后,又及時通知被告回家查看情況。被告于次日專程去永州市中醫院看望原告并預付1 600元治療費。2011年5月20日,經鑒定,何某的損傷程度為輕微傷(甲級)。2011年9月6日,評定被鑒定人何某因咬合傷致十級傷殘。道縣某社區居民委員會經何某反映情況后,派人到事發地查看,并組織了兩次調解,但均沒有調解成功。在庭審中,被告否認自家飼養的狗咬傷原告的事實。法院通過邏輯推理,認定原告系被被告飼養的狗咬傷,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七十八條等相關法律規定,判決由被告唐某賠償原告何某損失23 299元。判決后,雙方均沒有提起上訴。
評析:目前,飼養動物致人損害案件較多,因為此類案件多為偶發性案件,事發后無法復原案件現場,雙方意見迥異,處理難度較大。
飼養動物損害責任糾紛適用無過錯責任的歸責原則,可以減輕受害人的舉證責任,但是受害人還是承擔部分舉證責任。在動物飼養人否認飼養動物傷人的基本事實而受害人又不能證明系飼養人飼養的動物傷害的情況下,法官只能依靠推理來進行裁判案件。
司法判決上的邏輯推理完全憑借法律與案件事實之間的邏輯關系,而不受非法律或非邏輯因素的干擾。司法判決使用的是三段論式的邏輯形式,即認定事實是小前提,法律理由是大前提,判決主文是結論。如果認定的事實不清,所依據的證據不足,則是小前提不成立;如果適用法律不當,則是大前提不成立。小前提或大前提的不成立,都會導致結論的錯誤,即推導出錯誤的判決結果。飼養動物損害責任糾紛關鍵是認定事實,只要事實認定清楚,責任劃分就會迎刃而解。
縱觀本案,焦點在于原告何某是否為被告唐某飼養的狗所傷,應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判定:一、原告陳述事發當時,沒有人在現場,但被告提供了唯一在場證人張某的證人證言,經法庭傳喚證人到庭詢問,證人的證詞與詢問時的回答完全不一致,證人在詢問時承認只聽到有兩條狗叫,并沒有看到被告飼養的狗被拴在房子的后門,也沒有看見鏈條是否斷裂的情況。庭審結束后,法庭審判人員到現場進行勘查實驗,制作了現場圖。通過對周圍的環境分析可知,被告的房屋后面,基本上是一個相對封閉的安靜的開闊地,外來人畜必須繞道很遠才能到達,而且離被告房屋后門50米之內,只要是被告飼養的狗能夠感覺人存在附近,便帶著鏈條主動竄出來,盡力拉動鏈條,在它能夠自由活動的范圍進行攻擊。如果有另外一條外來狗與被告飼養的狗同時在對叫,那么被告飼養的這條能夠竄出后門攻擊性極強的狗,必然會占據主場優勢,出來應戰,不可能只躲在屋里,看不到身影。由此可見,被告提供的唯一在場的目擊證人證明被告飼養的狗拴著,沒有斷鏈條的證言不可信;二、被告提供的證人唐某某證明,在事發當晚就通知被告回家,并一同查看了現場,應該非常清楚原告是否為自己飼養的狗所傷。既然當時已經認定不是自己的狗傷害原告,被告第二天去醫院看望原告時就應該講清楚,而不是替原告支付醫療費,被告替原告支付醫療費的行為應視為一種認可侵權行為發生,并主動承擔賠償義務的行為;三、道縣某社區居民委員會干部和駐社區警務室干警在訴前多次找雙方調解過,雖然沒有達成調解協議,但被告均沒有否認原告是被自己飼養的狗咬傷的事實。以上三方面綜合分析顯示,可以確定以下事實:一是被告飼養了一條狗;二是被告查看了現場,自己清楚狗是否脫離束縛的情況;三是被告在知曉情況后有愿意賠償的行為;四是有相關部門處理糾紛的證據佐證。所有這些證據環環相扣,形成了完整的證據鏈。因此,認定原告系被被告飼養的狗咬傷的事實是正確的。
由此可見,在審理飼養動物損害責任糾紛案件中,并不是每一件案件都能通過邏輯推理得出動物飼養人承擔責任的結論。必須以證據規則為依據,通過質證取舍定案證據,并且以認證為基礎,通過分析確定案涉事實,再演繹推導出一個裁決結果。只有這種根植于法律規則及案件事實之上的司法結論才會令人信服。
(作者單位:湖南省道縣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