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林 ]——(2012-9-29) / 已閱4762次
在民事執行中,人民法院發出執行通知書后,被執行人能夠主動按執行通知要求履行義務的很少,大多案件采用了強制執行的方式予以執結,也就是說執行案件中的自動履行率較低。雖然人民法院在執行通知中明確告知被執行人如不履行,則會受到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但大多數的被執行人仍持著不履行的心理態度。這種不履行的心理因人、因案件而異,表現出不同的狀態。
一、對被執行人不履行心理的分析、探究被執行人不履行心理在執行中的弱點:
1、怨氣型。這種類型的被執行人有一定的履行能力,在執行時所表現的不滿情緒明顯。當執行人員來執行時,他會持法律文書(判決書居多)向你指出許多他認為不合理之處,并且言語激烈,擺出一副不給解決就不履行的架勢,對判決結果抱有較大的成見。這種類型在執行人身損害賠償、相鄰關系、贍養案件居多。法院來執行時,他總要和執行人員對抗一下以發泄一下對判決結果的不滿情緒。
這些人有履行能力,但是覺得自己受了委屈,“氣不順”,因此情緒不穩定,對抗履行,如果我們直接使用強制措施,容易形成沖突,即使成功,也難以收到良好的社會效果,不能體現執行的藝術。因此,可以采取對他擺事實、講道理,化解掉他的“怨氣”,剩下的執行就能水到渠成。
2、逃避型。這類被執行人或多或少存在著有履行能力,但變著法子逃避執行,讓執行人員找不到,抓不著。通常表現為這些被執行人一般沒有固定的可執行財產,或者提前將財產進行隱藏、轉移。使自己從表面上變得一無所有,執行人員很難找到他和他的財產。這類型的被執行人在執行債務類的案件中居多。分析這類被執行人的心理,他們認為只要人民法院找不到他,什么執行措施也對他無可奈何。
他們并不是沒有履行能力,而是通過轉移財產或出走來逃避執行。既然他們堅信只要法院找不到他的人或財產就拿他沒有辦法,那么只要我們徹底追查他們的動向或財產信息,發現有拒不履行行為并構成犯罪的,堅決予以打擊,讓這些逃避者自嘗法律的后果。如此“殺一儆百”,他們的心理防線自然不攻自破。
3、債多不愁型。這類被執行人一般負債較多,債權人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他們償還債務的案件也較多。從表面上看,這類被執行人所有的財產屬于基本生活保障范疇,如只有一處住房、單份收入等等。當人民法院去執行時,他一般不會逃避,只會向執行人員訴苦,極力擺出一副無可奈何的神態。從他的心理分析來看,他認為反正自己欠債很多了,即使設法去履行也無濟于事,干脆就不履行,人民法院一般的強制措施對他來說無所謂,所以一旦他有錢,他也會另作他用,而不會主動將錢款交到法院去履行義務。這類被執行人在執行借款、借貸案件中居多。
這些人欠債較多,履行能力參差不齊,他們大多抱著得過且過的心態,普通的執行措施對他們收效不大。但如果能夠對他們的財產狀況進行不定時的調查,把他們列入信用“黑名單”,并對其不當的消費行為進行監督和有效的限制,就能給他們造成心理壓力,迫使其在有能力履行的時候進行履行。
4、觀望型。這類被執行人屬于有一定履行能力的范疇,但是他們不主動履行原因是坐以觀望,看人民法院執行的力度來決定履行的主動性。如果人民法院執行時沒有找到他或在執行時力度不大,他就變著法子能拖則拖,即使有錢也先不給;一旦看人民法院執行的決心大,他就會變被動為主動,將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履行完畢。分析這類被執行人的心里,他們認為人民法院的執行力度是有彈性的,看風向而定。反正錢在他手中,法院不來催他,他就先擱著,法院催得緊了,他去履行一部分,直至履行完畢。
這一類型的人并沒有其他策略,只是希望通過拖延時間來逃避履行,針對他們這種僥幸心理,只要我們能夠對其進行窮追猛打,決不拖延,也決不妥協,向他們證明法院的執行決心和力度,他們就會放棄抵抗,如實履行。
法院的執行工作不僅是為了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利,更是為了維護法律的尊嚴和權威。因此及時、完整、高效的執行是對法院工作的重要評價標準,深入細致地分析被執行人的心理特征,靈活巧妙地使用各種執行方法,持之以恒地窮盡法律賦予的執行措施。
作者:湯旺河區人民法院 原林 蘇佰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