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張賽 ]——(2012-10-8) / 已閱3332次
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首次明確了不得強迫自證其罪的重要原則,同時在偵查措施中增加了技術偵查的規定。有觀點認為,作為技術偵查措施之一的秘密監聽與不得強迫自證其罪原則之間存在著潛在的沖突,影響監聽資料的證據能力。
(一)監聽與不得強迫自證其罪原則的沖突。有觀點認為,在偵查過程中,監聽犯罪嫌疑人的通話,并將其作為證據在法庭上使用違背了不得強迫自證其罪的原則。
首先,監聽違反了不得強迫自證其罪原則的實質性要求。即監聽違反了陳述自愿性要求。不得強迫自證其罪的核心要求是保障當事人的陳述自愿性。監聽秘密截取當事人的陳述,完全未經當事人的同意、無視當事人的主觀意愿而截取其交流內容,明顯是帶有強制性的。法庭上采用監聽資料作為證據實質上相當于被監聽者的自我歸罪,是用當事人的非自愿性陳述來反對當事人自己,這與任何人沒有背叛自己義務的要求是背離的。
其次,監聽所侵害的權利正是不得強迫自證其罪原則所欲保護的對象。不得強迫自證其罪原則最主要的法理合理性就是保護人性的尊嚴,使個人能夠有尊嚴地面對刑事訴訟。而監聽以秘密手段截取他人交流內容,嚴重侵犯個人隱私,同樣損害個人的自由和尊嚴。
(二)監聽與不得強迫自證其罪原則沖突的消解。對于監聽與不得強迫自證其罪原則的沖突,可以通過兩種方式來處理,即將監聽納入法制化軌道,并對監聽進行嚴格的法律規制,使監聽資料取得具有證據能力的法律基礎。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增加技術偵查規定的同時進行了嚴格的限制。
一是繼續完善相關監聽立法,對其適用進行嚴格的限制。賦予監聽合法性后,使之與不得強迫自證其罪原則同為法律所保護,即可在各自的法律界限內得以共存。監聽的合法性存在,從法理上可視為不得強迫自證其罪原則適用的一種例外,但是這種例外,是在法律授權之下而為之。對監聽這一技術性措施建立和完善相應的配套措施,對其進行嚴格的限制,才能在打擊犯罪的同時把對公民基本權利的損害降到最低。監聽以具備合法性的制度作為支撐,這種表面的正當性容易遮蔽其濫用的危險性。尤其是監聽具有的秘密性和技術性的特點,使其不易受到公眾的監督,而偵查機關往往又缺乏自我約束的內在動力,因此監聽對公民的基本權利具有一定的威脅。
二是應對不當監聽設立司法救濟措施。在要求其程序明確的同時,應對不當監聽進行司法救濟,在完善技術偵查規則的同時,單獨規定司法救濟程序。
(作者單位:山東省青島市四方區人民檢察院、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