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崔文茂 ]——(2012-10-9) / 已閱3769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關于辦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的制定,為正確辦理刑事案件和實現司法公正提供了有力保障。
該規定的出臺,具有十分積極的意義:首先,有利于保障公民基本權利。我國憲法規定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并具體規定了對公民人身權、財產權等基本權利的保障。刑訊逼供等非法取證行為,直接侵犯憲法賦予公民的基本權利。實行非法證據排除可以有效防止刑訊逼供發生,維護公民基本權利。
其次,排除非法證據既有利于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又有利于準確打擊犯罪。刑訊逼供等非法取證往往導致證據尤其是言詞證據的虛假,而采用這種證據定案,既會冤枉無辜,也會放縱真正的犯罪人。排除非法證據可以規范辦案人員的取證行為,促使偵查機關轉變辦案方式,把精力放在依照合法程序收集證據上,真正做到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使案件的處理建立在確實充分的證據基礎之上,從而有效防止冤假錯案的發生。
再次,有利于彰顯程序公正。刑訊逼供等非法取證是對法律秩序的破壞,嚴重損害法律的權威性。排除非法證據不僅可以保證案件質量,從實體上實現司法公正,而且可以使國家法律的權威得到維護;同時,排除非法證據的過程也有利于實現
北安市人民法院--崔文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