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陳亞靜 ]——(2012-10-9) / 已閱4752次
案例:甲和乙是朋友。一天,兩人在游戲廳里玩,乙向甲借50元錢,甲說:我身上沒有錢了,你拿我的信用社活期存折幫我去取1000元,并告訴了乙存折的密碼。乙取完1000元,發現折子里有兩萬多元,遂產生了占有的目的,乙帶上卡到了十公里以外的另一信用社營業點以甲的名義從存折上取了兩萬元后逃到另一城市。
分歧意見:本案在審查過程中,一致認為乙取走1000元的行為構成侵占罪,但對乙取走兩萬元的行為構成何罪,產生了三種不同的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乙的行為構成盜竊罪。盜竊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公私財物的行為。本案中,乙在受甲委托取了1000元后,發現存折里還有兩萬多元,其利用知道存折密碼的便利條件,在甲并不知情的情況下在十公里外的另一營業點取走兩萬元,乙的行為應定為盜竊罪。
第二種意見認為乙的行為構成侵占罪。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或者發現的他人的遺忘物、埋藏物非法具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或拒不交出的行為!扒终嫉囊κ恰昂戏ㄕ加校欠ㄋ小。本案中,;甲將存折交乙,并告之其密碼,可見乙是合法的占有該財產,但其對該財產并不具有所有權,甲只是委托其取1000元錢,而乙卻利用了這一時機,非法占有了甲的錢財,并有不歸還的意思,因此乙的行為應定為侵占罪。
第三種意見認為乙的行為構成詐騙罪。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騙取公私財物的行為。本罪客觀方面表現為以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欺騙方法,使公私財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產生錯覺,信以為真,“自愿”把財物交出。本案中乙在取完1000元錢時看到存折里還有兩萬元,于是產生了非法占有的目的,遂到十幾公里外的另一家營業點,以甲的名義取款,信用社以為乙是存折的主人甲而“自愿”交付,乙的行為構成詐騙罪。
分析意見:筆者同意第三種意見,認定乙的行為構成詐騙罪,理由如下:詐騙罪的對象是他人占有的財物,侵占罪的對象則是自己占有或者脫離占有的他人財物。占有是事實上的支配,刑法上的“占有”包括有形占有和無形占有,對存折或信用卡的占有,并不意味著當然占有存折和信用卡內的錢款。本案中,乙基于甲的委托而合法占有存折,但并不占有存折內的錢款,乙從存折上支取2萬元的占有,并非甲的授權,其對這2萬元占有的狀態是非法的。因此乙的行為不構成侵占罪。盜竊罪與詐騙罪的關鍵區分,在于是否有“交付”意思表示,盜竊罪是違反被害人意志取得財物的行為,被害人不存在財產處分行為;而詐騙罪是基于被害人有瑕疵的意志取得財物的行為,被害人存在財產處分行為。乙在另一信用社支取2萬元錢之前,這2萬元是信用社在占有,銀行對其占有的儲戶的存款,是有處分權限的。乙持存折去信用社窗口支取出這筆2萬元,對信用社來說是處分了由信用社占有的2萬元錢款,改變了這筆2萬元的占有狀態。信用社之所以處分了改變2萬元錢,是基于乙以甲的名義持存折提款的行為,而誤認為乙是存折的用戶,故乙支取2萬元現金的行為,應認定為詐騙罪。
景縣人民檢察院 陳亞靜、李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