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sunsuiqin ]——(2012-10-11) / 已閱4853次
【基本案情】
蘇燦(男)與馬玉雯(女〉1984年相識并確立戀愛關系,1985年12月登記結婚。馬玉笑婚后產下一子,家庭關系比較融洽。1996年,丈夫蘇燦帶兒子回老家探親,因丈夫一時大意,下河戲水的兒子溺水身亡。妻子精神受刺激,難以接受這一晴天霹靂,悲痛之余對丈夫沒有照看好兒子的事實久久不能原諒。夫妻倆的矛盾數年而沒有化解。2003年,馬玉笑從家中搬出去居住,雙方開始分居生活。2004年,馬玉実起訴至法院,要求與丈夫蘇燦離婚,法院以證據不足為由不予受理。2005年12月妻子馬玉笑找到丈夫蘇燦再次提出離婚,丈夫蘇燦表示同意。雙方對各項財產的分割均達成一致,唯獨在住房公積金和住房補貼方面難以達成妥協。原來,夫妻倆對丈夫的住房公積金和妻子的住房補貼的分割產生了爭議:到2005年12月蘇燦名下已擁有24萬元的住房公積金,妻子馬玉霎認為這一部分財產屬于夫妻共有財產,應當予以分割,一人一半,而丈夫蘇燦則認為該部分住房公積金自己沒有實際獲得,不應分割;2000年,妻子馬玉笑與單位簽訂了職工使用住房補貼合同,載明馬玉実住房補貼款為12萬元(從2000年一直發放到2004年),丈夫主張對該部分住房補貼進行分割,而妻子則認為該部分財產是自己的個人財產,不同意分割。雙方各執己見,爭論不休。蘇燦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離婚并分割財產。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經審理認為,原、被告雙方感情確已破裂,經調解無效后,判決離婚;原、被告雙方的住房公積金24萬元和住房補貼12萬元均為夫妻共有財產,雙方應予平分,各得18萬元,雙方折抵后,由原告支付被告人民幣6萬元。
【法 律 評 析】
這是一起主要涉及住房公積金和住房補貼分割糾紛的離婚案件。住房公積金是職工及其所在單位按規定預先繳存的具有保障性、互助性、長期性的屬職工個人所有的住房儲蓄。住房公積金制度是結合我國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實際情況而實行的一項房改政策,是指有關住房公積金歸集、管理、使用、償還等運行機制和管理制度。住房公積金制度是與我國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相配套的福利制度之一,對于解決城鎮職工的住房問題具有重要作用。住房補貼是單位對于無房或房屋面積未達標準的職工給予的一種經濟上的補貼,以一種變相的工資的形式來發放,在性質上是增加了的工資,目的是解決職工及其家庭成員的住房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11條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于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解讀本條文,婚姻法明確規定了如果夫妻雙方沒有關于"婚后個人收入仍歸個人所有"約定的情形,那么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住房補貼和住房公積金屬于夫妻共有財產。在離婚案件財產分割處理中,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的住房公積金和住房補貼,只能限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實際所得和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和住房公積金。而對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之外所得的住房公積金和住房補貼,則應當屬于夫妻個人財產,仍歸個人所有。因此,處理涉及住房公積金和住房補貼分割糾紛的離婚案件,關鍵要分清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從何時起至何時止。在司法實踐中,對于離婚時住房補貼與住房公積金分割的處理,針對不同的情況,基本采用以下方法:1 ,對于夫妻雙方都有住房補貼或公積金的,首先分別計算出夫妻雙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各自實際取得和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和住房公積金的總額,然后再通過折抵的辦法,由一方給予另一方差價補償,使雙方所得資金額相等;2,對于夫妻僅有一方有住房補貼或住房公積金的,則在計算出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的實際取得和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和住房公積金補貼的總額后,直接對半分割,使雙方所得資金額相等。當然,鑒于住房補貼與住房公積金的提取需要滿足《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24條規定的相關條件:"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離休、退休的;(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因此,實踐中,當事人可能并沒有實際持有該住房補貼和住房公積金,而在出現一方需要給予另一方差價補償時,人民法院往往判決當事人先以現金折價的方式給付對方。
本案中,蘇燦名下的24萬元住房公積金和馬玉笑12萬元的住房補貼都是在雙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有財產。離婚時,在雙方沒有相關協議的情況下,應當作為共有財產進行分割,人民法院法院判決蘇燦和馬玉突離婚,以及判決"住房公積金24萬元和住房補貼12萬元均為夫妻共有財產,雙方應予平分,各得18萬元,雙方折抵后,由原告支付被告人民幣6萬元",在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上都是正確的。
【法 官 告 訴 你】
住房補貼和住房公積金分割問題發生糾紛時,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有的住房補貼和住房公積金都是夫妻共有財產,雙方應當進行分割;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之外的住房補貼和住房公積金,無論什么時候,都只能是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不能分割。為了避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住房補貼和住房公積金被作為夫妻共有財產,在離婚時被進行分割的情況發生,我們建議:在結婚前,如果有必要,您可以事先約定結婚后夫妻獲得住房公積金和住房補貼的
所有權的歸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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