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寧 ]——(2012-10-16) / 已閱6899次
實行案件回訪機制 提升檢察公信力
景縣人民檢察院 李寧 陳亞靜
為進一步提高檢察機關法律監督能力,拓寬監督渠道,完善監督機制,實現案結、事了、人和的執法理念,確保公正執法、文明辦案,今年以來,景縣人民檢察院以積極探索推進“五院”建設的新途徑、新機制為契機,探索實行了案件回訪制度,以敢于監督、善于監督、確保監督到位為目標,推動訴訟監督工作深入開展,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社會效果和政治效果。
一、推行案件回訪機制的意義
“十二五”時期,衡水市檢察系統確立了“以法建院、以公立院、以德育院、以廉養院、以新興院”的發展思路,景縣院全面探索實踐“五院”建設的新舉措、新機制,通過調查研究,結合工作開展情況,探索實行了案件回訪機制,該機制把執法辦案同化解矛盾糾紛相結合,把群眾是否滿意作為“案結事了”的標準,是“五院”建設的一項具體成果,對推動“五院”建設起到了積極作用。一是有利于“以法建院”建設。案件回訪機制要求堅持憲法、法律至上,堅持以業務工作為中心,以執法辦案為依托,堅持做到依法檢察、規范檢察,做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二是有利于“以公立院”建設。案件回訪機制加強了對職務犯罪查處和訴訟活動的法律監督,使干警能夠做到敢于監督,善于監督,接受監督,既體現了實體公正,又做到了程序公正;既做到查辦職務犯罪,解決司法不公背后的職務犯罪,使訴訟中的違法行為得到糾正,又加強了法律宣傳,通過開展警示教育,全面提升了執法辦案水平,全面提高了法律監督能力,全面彰顯了執法公信力。三是有利于“以德育院”建設。通過深入開展政法干警核心價值觀教育,使干警忠誠于黨,執法為民,敬業奉獻,進一步提高了檢察機關的良好形象。四是有利于“以廉養院”建設。案件回訪機制對加強自身反腐倡廉建設,加強自身執法活動的監督制約具有重要意義,該機制把強化內部監督和自覺接受外部監督結合起來,實現了職業行為的規范養成。五是有利于“以新興院”建設。案件回訪機制是推進檢察工作創新發展的一項新舉措,體現了檢察干警始終保持開拓創新的進取精神狀態,能夠推進檢察工作科學發展。
二、案件回訪機制的構架
案件回訪機制涉及全院多個部門,回訪涉及辦案的各個環節,一是對職務犯罪案件進行回訪,主要是群眾反映強烈、有重大社會影響的案件;二是對不立案、不捕、監督立案、監督撤案案件進行回訪;三是對不起訴、撤回起訴和無罪判決、監督刑罰執行等案件進行回訪;四是對發放檢察建議、糾正違法的落實情況進行回訪。
回訪的內容包括:一是著重跟蹤回訪考察訴訟監督措施落實情況,督促發案單位把整改措施落到實處。二是了解干警在辦案中嚴格執法,秉公辦案的好人好事;了解干警在辦案執行中政委“四條禁令”、高檢院“十個不準”、“九條卡死”硬性規定等紀律情況,有無違法違紀現象;訴訟過程中是否保障了訴訟參與人的權利,了解人民群眾對案件的處理結果是否滿意,是否存在矛盾可能激化、引發涉檢訪甚至造成惡性事件的隱患等情形。三是聽取發案單位、當事人、律師及其他有關人員對檢察機關辦案的意見和建議,聽取偵查機關、審判機關對于相互加強監督制約的意見和建議。
三、案件回訪機制的運行
為使案件回訪機制順利進行,我院各部門密切協作,通過建立領導組織、完善工作流程,強化監督落實,使案件回訪機制取得了實實在在的效果。
一是成立了由分管檢察長、紀檢監察、案管辦、人民監督員及公訴、偵監、反貪、反瀆、監所、控申、民行、預防等相關部門負責人組成的案件回訪小組。
二是完善了工作流程。制定了景縣人民檢察院《案件回訪制度》、《案件回訪流程圖》,建立了《訴訟監督登記臺賬》、《訴訟監督回訪卡》。規定:業務部門建立并向案管辦報送《訴訟監督登記臺帳》及相關法律文書,紀檢監察部門和案管辦進行案件評估預警,認為有必要回訪的,經檢察長批準后實施。回訪活動由紀檢監察、案管辦及相關業務部門干警組成回訪小組,通過深入回訪公安機關、人民法院、人大代表、人民監督員、發案單位、當事人、律師及其他有關人員,通過座談會、填寫回訪卡等形式,首先跟蹤考察措施落實情況,定期進行整改檢查,督促發案單位把整改措施落到實處,確保檢察監督取得實效。其次,多方面、多渠道地對檢察干警的執法活動和辦案作風進行考察,廣泛征求意見和建議。對好的方面予以肯定,對辦案中需要改進的問題,建議執法辦案部門進行研究整改。第三,對犯罪嫌疑人跟蹤回訪的同時,還要對案件中的相關被害人及被害人家屬進行回訪,解決他們遇到的困難和要求,并積極做好被害人及其家屬的心理疏導,避免以惡治惡,防范其將對犯罪行為的仇恨轉化為對社會的不滿,防止極端事件的發生。考查后,由考查人員填寫《訴訟監督回訪卡》,由主管檢察長、紀檢部門審查,實行一案一卡,《訴訟監督回訪卡》由案管辦存檔,作為考察干警執法辦案、廉潔從檢的依據。對在回訪中發現的違法違紀問題及時啟動警示訓誡程序,情節嚴重的,移送司法部門,達到敢于監督、善于監督、接受監督的雙向監督效果,既強化外部監督,又強化內部監督,不斷提升刑事訴訟案件的監督效果。
三是建機制全面監督落實。加強監督工作機制建設,強化監督措施。在訴訟監督方面:一是拓寬訴訟監督案件的來源和渠道。重視人民群眾舉報、當事人控告申訴以及其他社會監督情況反映。二是完善外部溝通協調機制,對監督中發現的問題,及時向偵查、審判、刑罰執行機關通報反饋,解決實踐中的突出問題。在主動接受監督方面:一是自覺接受偵查、審判等機關的制約,加強聯系溝通,聽取工作建議,促進法律監督工作水平不斷提高。二是深化檢務公開,增強法律監督工作的透明度,保障人民群眾對法律監督工作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提高執法的公信力。三是主動接受黨委、人大、政協委員、人民監督員的監督,保證法律監督工作的正確方向。
該機制推行以來,共回訪案件16起,回訪當事人7人次,回訪單位6個,在回訪中發現有個別被建議單位對檢察機關的建議不夠重視,通過回訪,幫助該單位分析存在的隱患,并進行法制教育,使其認識到問題的嚴重性并加以整改,使檢察建議真正落到了實處,同時了解到檢察干警在辦案中能夠堅持打擊與保護并重、實體與程序并重,依法辦案、文明辦案,化矛盾解糾紛保和諧。訴訟監督案件回訪機制以保護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為目標,認真履行法律賦予檢察機關的訴訟監督職能,強化監督意識,規范監督程序,提高監督質量,注重監督效果,為實現社會公平正義做出了積極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