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梁冰冰 ]——(2012-10-16) / 已閱6849次
訴訟時效,是指全利人在法定期間內不行使權利即喪失請求人民法院依法保護其民事權利的制度,是法律法規中的典型的法律概念。訴訟時效問題在審判案件中很常見的。以下從訴訟時效的效力,范圍、種類及起算幾個方面談一下;
一、效力
依我國法,訴訟時效期間經過,權利人即喪失實體勝訴權,即該權利去除了法律保護的外衣,變成了一自然權利。
1、權利人不喪失起訴權(程序勝訴);權利人起訴的,法院應予受理。
2、法院在審理中債務人沒有對債權提出訴訟時效的抗辯,法院對債權的訴訟時效不予審查。
3、法院查明訴訟時效確已經過的,應判決(而非裁定)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而非駁回起訴)。
4、雖已超過時效,但當事人自愿履行的,權利人仍可以接受,不構成不當得利。
二、適用范圍
1、適用于債權請求權,包括合同之債、侵權之債,不當得利與無因管理之債、締約過失之債等。
2、不適用物權、人身權、知識產權等絕對權;但以上權利受侵害而產生的債權請求權,亦受訴訟時效的約束。
三、種類
1、普通訴訟時效期間:2年,根據《民法通則》第135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特殊訴訟時效:
(1)1年的,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期限為一年。
(2)3年的,因環境污染損害賠償提起訴訟的期限二年。
(3)4年的,因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期限為四年。
值得注意的是《民法通則》第137條規定的20期間一般不認為是訴訟時效期間,而是訴權的最長保護期限,起算點與其他時效不一樣,且不得中止、中斷但可延長。
四、起算
原則上,根據《民法通則》第137條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在司法實踐中,有以下幾種特殊情形值得高度關注:
1、明確約定履行期限的債權,自期滿之日起算(注意《民法通則》第154條確立的具體計算規則,即期滿之日雖為起算日,但并不計入訴訟時效期間,以期滿之日的次日為該期間的第一天。
2、未約定履行期限的債權,自權利人主張權利時與對方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算。
(1)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并向債務人明確債務發行期限的,訴訟時效從債權人確定的期限屆滿之日起算;
(2)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債務人明確表示拒絕履行的,訴訟時效從債務人表示拒絕履行之日起算;
3、人身傷害中,當時即發生受傷的,從侵害當日起算,傷勢為當時未發現的,從傷勢確診之日起算
4、分期付款買賣合同的訴訟時效,應按照相應的履行日期分別計算,而不從最后的履行日期開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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