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俊杰 ]——(2012-10-23) / 已閱21782次
連帶責任保證與連帶共同保證的區別
黑龍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李俊杰
乍眼一看連帶責任保證與連帶共同保證這兩個名詞,一般都會認為它們之間沒有什么區別,即使知道有區別也不是十分清楚地知道區別在哪里。要想知道這兩個詞的區別我們還得先從保證和保證合同談起。保證是債的擔保種類中的一種,保證也就是人們俗稱的人保,保證是指第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債務時,該第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擔保方式。這里的第三人稱為保證人,保證人所負擔的義務即為保證義務,也稱為保證責任。而保證合同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訂立的,在主債務人不履行其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協議。保證合同是無償、單務、諾成性、要式、從合同。
保證的分類有四類,一般保證和連帶保證、單獨保證和共同保證、定期保證和不定期保證、最高額保證。我們所說的連帶責任保證和連帶共同保證是在連帶保證和共同保證中才會出現的,連帶責任保證和連帶共同保證中的保證人均承擔連帶責任,但與誰連帶卻是不同的,連帶責任保證是在保證人和債務人之間的連帶,《擔保法》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即在債務人不能清償債權人的債權時,債權人有權選擇向保證人和債務人其一或共同主張權利,而且連帶責任保證中的保證人沒有先訴辯稱權,向誰主張權利是債權人的權利。而連帶共同保證是保證人相互之間的連帶,《擔保法》第十二條規定,同一債務有兩個以上保證人的,保證人應當按照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份額,承擔保證責任。沒有約定保證份額的,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債權人可以要求任何一個保證人承擔全部保證責任,保證人都負有擔保全部債權實現的義務。已經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有權向債務人追償,或者要求承擔連帶責任的其他保證人清償其應當承擔的份額。即在債務人不能清償債權人的債權時,承擔連帶保證的保證人不管保證人之間內部是否約定有保證份額,對債權人來講都不具有對抗效力,除非在訂立保證合同時,債權人與諸位保證人之間就保證份額有明確的約定,否則內部之間的保證份額對債權人沒有任何的約束力。
連帶責任保證和連帶共同保證它們之間也有相同之處,就是當保證人承擔了保證責任之后,保證人享有向債務人追償的權利。除此之外連帶共同保證還有自己的獨特的特點,就是在向債務人追償不成的情況下,還可以向其他保證人要求清償其內部約定的保證份額,如果保證人之間沒有約定保證份額,平均分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