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章建國 ]——(2012-10-23) / 已閱16096次
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采取返本銷售或者變相返本銷售的方式銷 售商品房。
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采取售后包租或者變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銷售未竣工商 品房。
商品住宅按套銷售,不得分割拆零銷售。
三十一、商品房買賣合同內容
商品房銷售時,房地產開發企業和買受人應當訂立書面商品房 買賣合同。
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明確以下主要內容: (一)當事人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商品房基本狀況; (三)商品房的銷售方式; (四)商品房價款的確定方式及總價款、付款方式、付款時間; (五)交付使用條件及日期; (六)裝飾、設備標準承諾; (七)供水、供電、供熱、燃氣、通訊、道路、綠化等配套基礎設施和公 共設施的交付承諾和有關權益、責任; (八)公共配套建筑的產權歸屬; (九)面積差異的處理方式; (十)辦理產權登記有關事宜; (十一)解決爭議的方法; (十二)違約責任; (十三)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三十二、計價方式和面積種類
商品房銷售可以按套(單元)計價,也可以按套內建筑面積或者建筑面積計價。 商品房建筑面積由套內建筑面積和分攤的共有建筑面積組成,套內建筑面 積部分為獨立產權,分攤的共有建筑面積部分為共有產權,買受人按照法律、 法規的規定對其享有權利,承擔責任。
按套(單元)計價或者按套內建筑面積計價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中應當注 明建筑面積和分攤的共有建筑面積。
三十三、銷售明示相關規定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之前向買受人明 示《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和《商品房買賣合同示范文本》;
預售商品房的,還 必須明示《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
三十四、規劃、設計變更的條件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批準的規劃、設計建設商品房。商 品房銷售后,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擅自變更規劃、設計。
經規劃部門批準的規劃變更、設計單位同意的設計變更導致商品房的結構 型式、戶型、空間尺寸、朝向變化,以及出現合同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影響商品 房質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變更確立之日起10日內, 書面通知買受人。
三十五、變更后買受人的權利
買受人有權在通知到達之日起15日內做出是否退房的書面答復。買受人在 通知到達之日起15日內未作書面答復的,視同接受規劃、設計變更以及由此引 起的房價款的變更。房地產開發企業未在規定時限內通知買受人的,買受人有 權退房;買受人退房的,由房地產開發企業承擔違約責任。
三十六、按期交付及通知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將符合交付使用條件的商 品房按期交付給買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因不可抗力或者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產 開發企業應當及時告知買受人。
三十七、樣板房的說明
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商品房時設置樣板房的,應當說明實際 交付的商品房質量、設備及裝修與樣板房是否一致,未作說明的,實際交付的 商品房應當與樣板房一致。
三十八、測繪及相關資料報送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前按項目委托具有房 產測繪資格的單位實施測繪,測繪成果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后用于房屋 權屬登記。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內,將需要由其提供的 辦理房屋權屬登記的資料報送房屋所在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協助商品房買受人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和房屋所有權 登記手續。
三十九、主體結構質量 不合格的后果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買受人認為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可 以依照有關規定委托工程質量檢測機構重新核驗。
經核驗,確屬主體結構質量 不合格的,買受人有權退房;給買受人造成損失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依法 承擔賠償責任。
四十、住宅質量保證書
《住宅質量保證書》是房地產開發企業對銷售的商品住宅承擔質量責任的法律文件,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住宅質量保證書》的約定,承擔保修責任。
商品住宅售出后,委托物業管理公司等單位維修的,應在《住宅質量保證書》中明示所委托的單位。
住宅質量保證書內容
《住宅質量保證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1、工程質量監督部門核驗的質量等級;2、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在合理使用壽命年限內承擔保修;3、正常使用情況下各部位、部件保修內容與保修期:屋面防水3年;墻面、廚房和衛生間地面、地下室、管道滲漏1年;墻面、頂抹灰層脫落1年;地面空鼓開裂、大面積起砂1年;門窗翹裂、五金件損壞1年;管道堵塞2個月;供熱、供冷系統和設備1個采暖期或供次期;衛生潔具1年;燈具、電器開關6個月;其他部件、部件的保修期限,由房地產開發企業與用戶自行約定。4、用戶報修的單位,答復和自理的時限。
四十一、住宅使用說明書
住宅使用說明書》應當對住宅的結構、性能和各部位(部件)的類型、性能、標準等作出說明,并提出使用注意事項,一般應當包含以下內容:1、開發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委托監理的應注明監理單位;2、結構類型;3、裝修、裝飾注意事項;4、上水、下水、電、燃氣、熱氣、通訊、消防等設施配置的說明;5、有關設備、設施安裝預留位置的說明和安裝注意事項;6、門、窗類型,使用注意事項;7、配電負荷;8、陌生墻、保溫墻、防水層、陽臺等部位注意事項的說明;9、其他需說明的問題。
四十二、兩書提供日期
《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應在住宅交付用戶的同時提供給用戶。
住宅使用說明書重要提示
房地產開發企業在《住宅使用說明書》中對住戶合理使用住宅應有提示。
因用戶使用不當或擅自改動結構、設備位置和不當裝修等造成的質量問題,開發企業不承擔保修責任;因住戶使用不當或擅自改結構,造成房屋質量受損或者其他用戶損失,由責任人承擔應責任。
四十三、契稅收取依據和范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承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契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繳納契稅。
四十四、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概念
本辦法所稱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是指下列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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