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世成 ]——(2012-10-24) / 已閱7372次
新民訴法帶來的重大影響及司法應對
◇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 李世成
新修改的民訴法即將于2013年1月1日起實施。從總體上看,此次修法集中體現了近年來民事審判方式和民事訴訟制度改革的成果,對進一步完善社會主義法律體系,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民事審判和執行工作,進一步保障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意義重大。新民訴法的實施迫在眉睫,作為司法機關,我們應該尊重立法的選擇,把握立法的精神,預先研判民訴法修改帶來的重大影響,充分做好貫徹實施新民訴法的各項準備。
宏觀而言,民訴法的修改主要帶來如下幾方面重大影響:
一是新制度的增加帶來新問題的增加。此次民訴法的修改新設了公益訴訟、小額訴訟、第三人撤銷之訴、行為保全、擔保物權的實現、執行檢察監督等多項重大訴訟制度。在這些新制度中,有一些是此前已經開始進行試點工作、積累了一定經驗的制度,如小額訴訟、執行監督等;有一些是人民法院沒有實踐經驗積累、理論支撐也比較薄弱的制度,如第三人撤銷之訴、行為保全等。這些制度的增設無疑為解決司法實踐中的某個或某類問題具有積極作用,然而正如我國學者蘇力所言,即使一個總體上說來是有用、有益的制度也不是萬能的,不存在只有好處沒有缺點的制度。因此,無論這些制度是好是壞,與這些新制度相伴隨的,都將是新問題的逐步顯現。如何轉化試點工作經驗,將試點工作與民訴法修改的貫徹實施相結合?如何把握新制度的適用條件?新制度的實施可能遇到什么問題?如何處理新制度與既有制度間的交叉重合?如何既尊重司法實際又實現新制度的立法意圖?這些都是新制度帶來的新問題。
二是程序權利的保障帶來實體權利的實現難度增加。程序正義總是與通過程序而達到的實體正義聯系在一起考慮的,程序權利的保障正是為了實體權利的實現。為了更好地實現實體權利,新民訴法明顯加強了對程序權利的保障,如第三人撤銷之訴、申請舉證期限延長、執行法律監督等等。然而,“遲來的正義非正義”,我們也要認識到程序權利的保障對實現實體權利的消極影響。例如,第三人撤銷之訴雖然增加了第三人的救濟程序,但撤銷權的行使客觀上會使已經生效裁判及調解書固定的實體權利義務關系處于不穩定狀態;如果第三人濫用撤銷權或者訴訟當事人串通第三人提起撤銷之訴以拖延執行或者逃避生效裁判所確定的義務,還可能會導致很多法律關系長期無法固定,不利于社會秩序的穩定;即便人民法院能以惡意訴訟駁回其請求,也要延緩實體權利的實現時間。又如,申請舉證期限延長的規定,人民法院對當事人申請延長舉證期限的審查,限于是否存在期限內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情形,只要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提供證據確有困難,向人民法院申請延長舉證期限的,人民法院就必須適當延長舉證期限,是否導致訴訟遲延、妨礙訴訟效率,不再是或者不由得人民法院將其作為決定延長舉證期限時的考量因素。
三是對民事司法的更高要求帶來保障條件的更高需求。完備的司法保障是法院有效履行職責的前提,是司法公正得以實現的基礎。新民訴法對民事司法提出了更高要求,這將大大增加人民法院的工作量,需要更好的保障條件做基礎。大量新制度的貫徹實施、裁判文書說理的強化等修改,需要民事法官進一步提高業務素質;公眾可以查閱生效裁判文書,特定情形下證人可以通過視聽傳輸技術或者視聽資料等方式作證等,需要人民法院加大對網絡、科技法庭等高新技術設備的投入運用;二審開庭審理為常態,需要增加相應人員編制;特定情形下人民法院先行墊付證人出庭費用及誤工損失等,需要相應財力作支撐。
四是立法的彈性規定帶來民事司法負荷增加。對于爭論較大尚難達成共識但又必須加以規定的問題,立法通常采用較為原則的規定方式,授權司法機關不斷探索后,再從立法層面予以明確完善。這是立法技巧的體現,也是謹慎立法態度的體現,但與此同時客觀上也帶來了司法負荷的增加。例如,新民訴法從立法上確定了舉證時限和證據失權制度,但立法并沒有明確舉證時限和證據失權的具體法律效果,而是授權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主張和案件審理情況確定應當提供的證據和期限,根據不同情形確定是否采納失權證據。又如,新民訴法雖然確立了公益訴訟制度,但由于公益訴訟的實踐不多,目前起草一套完整的公益訴訟制度的條件不成熟,立法只是明確了公益訴訟的起訴條件,對于受理標準、訴訟費用、審查與裁判范圍、裁判效力和執行等一系列問題并沒作出規定。然而一旦公益訴訟案件起訴到法院,這一系列沒有立法規定的問題司法機關必須給一個說法,上述種種,無疑要增加民事法官適用法律的難度和承擔的風險。
綜合上述,新民訴法在帶來積極進步的同時,也給司法機關帶來困難和挑戰,而民眾、社會對其理解也需要較長的過程,有的可能會形成對司法公正新的質疑,若處理不好,涉訴信訪增加將成為可能。因此,人民法院應積極應對民訴法修改帶來的重大影響。結合現實情況,筆者以為應從以下幾方面著手:
一是理性對待民訴法的新修改。此次民訴法修改是繼2007年民訴法部分修改后的第一次全面修改,修改條文多達100多處,修改內容涉及立案、審判、審監、執行等多個部門和數量眾多的審判、執行人員,且施行準備時間較短。要正確認識民訴法修改的總體狀況及意義,深刻理解、精準把握各項修改內容特別是新設制度及其背后蘊含的法理;要以積極開放的心態面對民訴法的修改,對立法規定明確且具備實施條件的修改內容依法貫徹,對立法規定較為原則的修改內容努力探求立法原意并不斷總結司法經驗,對現階段適用有困難的修改內容克服畏難情緒積極創造適用條件;要以穩妥慎重的態度推進新民訴法的貫徹實施,絕不能盲目求新,對于修改內容把握不準的,多向上級法院請示,對于新制度及重大修改內容多試點,通過先行先試,發現新情況、新問題,總結完善,由上而下逐步推開。
二是事先溝通協調完善工作銜接機制。新民訴法中較多內容直接或間接涉及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職責,對這部分內容要事先加強與相關部門的溝通協調,在堅持法律底線的基礎上,達到完善工作銜接機制的目的,確保新民訴法依法順利實施。修改后的民訴法將檢察監督的范圍擴展到執行監督,將檢察建議增加為檢察監督的方式,將調查收集證據作為檢察監督的手段,這些修改是落實中央加強和規范檢察監督工作任務的需要。這些制度的落實,需要加強與檢察機關的溝通協調,樹立監督的相互性意識,并建立健全機制;明確各自權限、細化監督程序、界明監督范圍。修改后的民訴法增加了人民法院在特定情形下先行墊付證人出庭費用及誤工損失的內容,對此,需要與當地財政部門溝通,就墊付金額爭取財政支持。修改后的民訴法明確規定了標的額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年度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案件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對此,需要加強與有關統計部門的溝通協調,確保適用標準的科學統一,確保上年度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盡早公布,使小額訴訟的適用有據可循。
三是多管齊下營造良好司法環境。司法并非孤立于社會而存在,司法環境的優劣直接影響法律的實施效果。新民訴法修改內容多,牽涉面廣,更要將營造良好的司法環境擺在重要位置。要將新民訴法的重要內容和對社會治理、對人民司法產生的深遠影響如對當事人已向法院申請過的案件,當事人繼續申訴或者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的,法院不再受理,二審開庭審理成為常態,特定情形下人民法院先行墊付證人出庭費用及誤工損失等內容,報告黨委、人大,通報政府、政協,增進共識,爭取支持,奠定良好的政治基礎;要加強宣傳,通過新聞媒體、律師、調解組織等多種主體,以喜聞樂見的形式,大力宣揚新民訴法的立法精神、條文宗旨、主要內容和重要意義,特別要做好對直接規范民眾訴訟行為的新制度、新規則的普法工作,如大大縮短當事人主張再審的期限,將虛假訴訟和逃避執行納入民訴法禁止的惡意訴訟范圍,并加大處罰力度等,力爭民眾的理解與認同,奠定新民訴法實施的良好社會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