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朱劍媚 ]——(2012-10-25) / 已閱11563次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九條對于公民之間發生的借貸關系中產生的逾期利息應如何承擔作了明確規定,即定期無息的借貸,自期限屆滿之日起至償還之日止參照銀行同類貸款的利率計息;不定期無息借貸,經催告后不還,自催告之日起依法計息。讓與人與受讓人之間主債權轉讓的,附從與主債權的利息應一并轉讓,并無異議。但疑問是如是不定期無息借貸,該逾期利息應自何時開始計算,如何確定債權的催告人與催告期?筆者認為,在讓與人與受讓人簽訂債權轉讓協議之前,讓與人已就不定期無息債權向債務人催告的,則該逾期利息已開始計算,應隨主債權一并轉移。如在債權轉讓時,原債權人即讓與人尚未向債務人催告,則逾期利息的計算,還需根據債權轉讓通知的內容區別對待。如債權轉讓通知中包含了向債務人催告,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內償還債務的內容,則應自債權轉讓通知送達債務人后的一定期限屆滿時起計算逾期利息。如債權轉讓通知中,僅陳述了債權轉讓的事實,并未包含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的內容,則應在債權轉讓通知向債務人送達后,由新的債權人即受讓人向債務人催告,并自受讓人催告債務人不還款時開始計算相應的逾期利息。需要說明的是,債權轉讓通知被原債權人擅自撤回,受讓人在未知的情況下,就不定期無息貸款逾期利息向債務人主張時,因債權轉讓通知已被讓與人撤回,并未向債務人送達,因此,該債權轉讓的協議尚未對債務人產生效力,債務人事實上享有拒絕向受讓人履行義務的權利。受讓人因此直接向債務人主張逾期利息的,債務人亦無給付的義務。但因債權轉讓協議確已在讓與人和受讓人之間生效,受讓人應享有就不定期無息債權催告后未受償還而主張逾期利息的權利,現因讓與人擅自撤回通知的過錯行為,導致受讓人上述利益的損失,應由讓與人根據雙方約定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而在被通知之前未被催告的,債務人對逾期利息的支付義務,仍應自其被通知及被催告后開始計算至其實際履行義務時止。Copyright © 1999-2021 法律圖書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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