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佳林 ]——(2012-10-26) / 已閱4928次
如何收集重婚證據
黑龍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李佳林
重婚是指有配偶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它包括兩方面的內容;一、“有配偶而與他人結婚”,是指已經結婚的人,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又與他人結婚;二、“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指沒有配偶的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在第二種情況下當事人必須是“明知”,否則不構成此罪。認定重婚,關鍵要看是否構成另一夫妻關系。依據有關司法解釋,重婚有兩種情況:一、法律上重婚(法學理論上稱為“法律婚”),指有配偶的人與他人登記結婚,即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二、事實上重婚(法學理論上稱為“事實婚”),即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我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在實踐中對重婚證據的收集需注意以下問題:
1、不要輕易打草驚蛇,以免引起過錯方的警惕,從而隱匿證據。通過明察暗訪其居住生活的場所,找到了對方同居生活的場所從而進一步的調查取證。盡量與重婚者生活場所周圍的人搞好關系,勸說知情人作證。確定重婚者是否真的重婚,還要確定他是否以夫妻名義與他人同居生活,而這些又需要有人對此給予認可,哪些人的認可最好呢?當然是在其生活場所附近同時與其又經常有來往的人!因此這些人的證明是絕對不能缺少的重要證據。
2、在實踐中,以夫妻相稱還有如下的情況可以認定:如婚紗照、按傳統習俗擺婚宴、雙方寫信稱夫或妻、后婚“妻子”去醫院生小孩,男方稱其是丈夫或孩子的父親等諸如此類的證據。如果你所搜集的證據能夠證明你丈夫有重婚行為,你就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但在取證的來源上,無過錯方可能很難證明結婚證、結婚照等物證是從過錯方的居所取得,也就是說很難證明此類物證是過錯方所有的,因此,無過錯方可以提供相關線索,向公安機關報案,由公安機關依法進行偵查、取證。
3、無過錯方在搜集相關證據時應注意方式的合法性。如通過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暴力脅迫或利用其它非法手段強迫當事人拍攝的照片不能作為證據;侵入他人住宅或擅自撞入房間強行或私自拍照造成侵權;將以合法方式取得的照片惡意傳播造成侵犯名譽權或隱私權。在現實生活中存在有無過錯方以偷拍過錯方與重婚對象照片的行為,也有無過錯方采取秘密跟蹤及采用了“捉奸”的方式等等,事實上這些證據都侵害了過錯方和第三者的人格權及隱私權,是不具有合法的證明效力的,不能作為他方有過錯的證據,無過錯方費盡心思往往到頭來是一無所獲,甚至被第三者起訴侵犯其人格權而被追究法律責任。
4、涉婚案件的特殊性導致無過錯方主觀上怠于舉證或舉證不能。夫妻生活屬于雙方隱私,當事人不愿他人知道或干涉,否則就是侵犯隱私權。而且過錯方有重婚行為必定是極為秘密的,無過錯方即使聽見一些傳聞也無從查究。同時當事人對案件事實的認識程度和收集證據的能力都直接取決于其文化程度、年齡、職業、閱歷、經濟條件等客觀條件。這些個體特征決定了當事人對證據的識別能力和選擇能力。在面臨諸多問題時,無過錯方應保持冷靜的心態,認真思考,可以尋求相關部門的幫助,切不可意氣用事造成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