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闞鳳軍 ]——(2012-10-28) / 已閱28210次
第二十條 股權出資涉及企業國有產權和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管理事項的,應當遵守國有資產管理的相關規定。
第二十一條 驗資機構在出具驗資證明時,應向被投資企業所在地外匯管理部門進行驗資詢證。
第二十二條 股權出資涉及《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建立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安全審查制度的通知》規定的有關情形的,應由外國投資者按照相關規定提出并購安全審查申請。
解讀:律師可根據國家安全審查的基本標準等,協助判斷交易安全合規性。
股權出資屬于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情形的,除適用本規定外,還應遵守《關于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的規定》。
第二十三條 涉及外商投資性公司的股權出資應符合外商投資舉辦投資性公司的相關規定。
第二十四條 境內投資者以外商投資企業的股權向內資企業出資的,應符合本規定第四條關于股權出資條件的規定。
第二十五條 外國投資者以境內企業的股權作為對價換取其他投資者持有的境內企業股權,應參照本規定關于股權出資條件、股權評估等有關規定,并遵守《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股權變更的若干規定》、《關于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的規定》等規定。
解讀:本條主要規定股權置換模式,仍需要遵守相關規定。
第二十六條 涉及臺港澳僑投資企業的股權出資行為參照本規定管理。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由商務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自2012年10 月22日起實施。
闞鳳軍律師 廣州安華理達律師事務所 13924073030 QQ 1651263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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