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勝宇 ]——(2012-10-28) / 已閱8491次
分析環境與自然資源的概念
北安市人民法院 王勝宇
一、環境的一般概念
任何一個客觀存在的帶我都要占據一定的空間,并和周圍的事物發生聯系。人們在一般意義上使用“環境”這一詞匯時,通常是相對于某一個中心事物而言的,即圍繞某個中心事物的外部空間、條件和狀況,便構成某一中心帶我的“環境”。在復雜的大千世界中,有大大小小的、各式各樣的具體事物,同時又有圍繞著這些不同事物的各種“環境”。各種中心事物不相同,其環境的范圍、含義也不相同。由此可見,一般意義上的“環境”是一個相對的、可變的概念,它因中心事物的不同而有不同的含義和范圍。我們在研究某一具體的“環境”概念時,必須先弄清它的中收事物是什么,是佛的哪一個中心事物的“環境”,這樣才能把握某一特定的“環境”概念。
二、人類環境的概念
“人類環境”這個概念是1972年聯合國人類環境會議提出的。人類環境指的是以人類為中心、為主體的外部世界,即人類賴以生存和發展的天然的和人工改造過的各種自然因素的綜合體。人類環境是環境科學的研究對象。
需要區別人類環境與生態學中的環境。生態學所講的環境,是以整個生物界為中心、為主體,圍繞生物界并構成生物生存的必要條件的外部空間和無生命物質,如大氣、水、土壤、陽光及其他無生命物質等,是生物的生存環境,也稱為“生境”或者“棲息地”。作為主體的生物,包括動物、植物和微生物,當然也包括人類在內。因而,人類環境是生態學中的環境的一種,生態學中的環境包含了人類環境。
三、環境與資源保護法關于環境的定義和范圍
我國《環境保護法》把“環境”定義為“影響人類生存和發展的各種和經過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總體”。這樣的表述就是依據環境科學關于“環境”的定義。但是,環境與資源保護法規定的環境的范圍同環境科學中環境的范圍并不完全相同。
1、環境與資源保護法是把環境作為法律的保護對象看待的,其概念和范圍必須明確和具體,不能用環境科學中水圈、生物圈之類抽象、概括的概念,而必須把環境所包括的主要因素作為法律的保護對象,盡可能具體、明確地作出列舉規定。
2、從環境科學的理論看,一切與人類生存和發展有直接或間接關系的環境要素、成分、狀態都是人類環境系統的組成部分,都是環境科學的研究對象。但是,整個自然界和無限的宇宙空間不可能都成為法律保護的客體。作為法律保護的客體,除了必須對人類的生存和發展發生影響以外,還必須是人類的行為和活動(包括利用經濟和科學技術手段)所能影響、調節和支配的那些環境要素,否則法律的保護便沒有實際意義。
3、人類環境的結構具有相關性。各種杭鍋股份親互之間相互聯系和制約形成一個有機結合的完整體系,這就是地球表面的人類征集維持系統。把人類環境作為法律保護的客體,其最根本的目的是從整體上保護生命維持系統的功能,保護生態系統的平衡,保護和改善人類生存環境。換句話說,就是保護環境的質的狀態。而對于某種伯為環境要素的自然物,人類是以其在維持生態平衡和維護環境功能中的作用,而決定對其取舍的,并不一定在任何情況下都無條件地、絕對地加以保護。
四、自然資源
自然資源是在一定經濟和技術條件下,自然界中可以被人類利用的物質和能量,如土壤、陽光、水、空氣、草原、森林、野生動植物、礦藏等。
人類對自然資源和利用程度取決于當時的經濟能力和技術水平。受經濟和技術條件的限制,有些自然資源還難以利用;隨著經濟發展和技術進步,未被利用的無用物質,會不斷成為有用資源。人們把已被利用的自然物質和能量稱為“資源”,把將來可能被利用的物質和能量稱為“潛在資源”。
按照自然資源的分布量和被人類利用的時間的長短,自然資源可分為有限資源和無限資源兩大類。有限資源又包括兩類:一類是可更新資源,即可以被利用的,如土壤、淡水、動物、植物等;人類利用可更新資源的數量和速度,不能超過資源本身的更新速度,否則會造成資源的枯竭而不能永續利用。另一類是不可更新資源,是指限又不可再生,終究會被用盡的資源,如煤、石油、各種金屬與非金屬礦藏等;人類對不可更新資源必須十分珍惜,盡可能合理綜合利用,減少耗損盡便永遠不能再獲得。
無限資源是指用之不竭的資源,如大陽能、風能、潮汐能、海水等。除海洋外,目前還沒有把它們作為自然資源立法的保護對象。但是人類活動會直接或間接影響它們,同時也影響人類對它們的有效利用。
很多自然資源如土壤、陽光、水、草原、森林野生動植物等具有兩重性:它們既是自然資源,又是自然環境要素。環境保護和自然資源保護是密不可分的。合理利用自然資源、保護自然環境、維護生態平衡就是環境保護的一個重要方面。因此,環境保護要求把自然資源的開發利用同自然環境和自然資源的保護密切結合起來。
實際上,在環境與資源保護法的學科研究和閱示體系中,都不能排除自然資源法有關自然資源保護部分的內容。而作為經濟法分支的自然資源法,其內容除自然資源的所有權、使用權、開發利用等問題外,也不能排除對自然資源的保護問題。